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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5 年易字第 463 號刑事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5年度易字第463號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羅莊靜惠上列被告因損害債權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3年度偵字第12980 號),本院認不應以簡易判決處刑,改依通常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按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之案件,經法院認為有刑事訴訟法第451 條之1 第4 項但書之情形者,應適用通常程序審判之,刑事訴訟法第452 條定有明文。經查,被告羅莊靜惠被訴損害債權案件,本院於審理後,認為有刑事訴訟法第45

1 條之1 第4 項但書第3 款之情形,揆諸前揭規定,應適用通常程序審判之,合先敘明。

二、本件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略以:被告羅莊靜惠前因積欠告訴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債務新臺幣21萬0,21

8 元,經告訴人向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下稱臺北地院)聲請核發支付命令,經臺北地院於民國100 年12月29日核發100年度司促字第27614 號支付命令,經寄存送達於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松山分局中崙派出所,由被告本人於101 年1 月5 日前往領取,上揭支付命令並於101 年2 月8 日確定。嗣被告為避免其所有坐落於臺北市○○區○○段○○段000 ○號、2157建號及231 地號(門牌號碼為臺北市○○區○○街○○巷○○號、同巷10號地下室)之不動產遭受強制執行,竟意圖損害債權人之債權,於101 年6 月20日將受強制執行之際,將上揭不動產賣與不知情之第三人許雲川,致告訴人於101 年

7 月23日聲請強制執行時,因被告名下無財產可供執行,至未能執行而追索無著。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56 條之損害債權罪嫌等語。

三、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且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 條第1 項、第

303 條第3 款及第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

四、本件被告因損害債權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認被告係犯刑法第356 條之損害債權罪,該罪依同法第357 條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告訴人已與被告和解成立,告訴人並於105 年4 月13日具狀撤回其告訴,此有刑事撤回告訴狀及本院辦理刑事案件電話查詢記錄表各1 份在卷可稽。揆諸前開規定,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五、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 條、第303 條第3 款、第

307 條,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2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吳為平

法 官 程耀樑法 官 姚懿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黃心姿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6 日

裁判案由:損害債權
裁判日期:2016-04-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