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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5 年易字第 497 號刑事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5年度易字第497號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陳國華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 年度偵續字第37

8 號、104 年度偵續字第379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陳國華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又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未扣案如附表二「刷卡品項」欄所示價值新臺幣貳拾伍萬陸仟伍佰陸拾參元之商品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 實

一、陳國華前於民國87年間因竊盜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以87年度易字第344 號判決處有期徒刑3 月,緩刑5 年確定,嗣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以裁定撤銷前開緩刑之宣告,並以裁定減為有期徒刑1 月又15日確定,於101 年2 月6 日執行完畢。詎其猶不知悔改,於附表一所示「申請時間」,分別向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永豐銀行)申辦如附表一所示「卡號」、「卡別」之信用卡使用,並同時受信用卡契約書約定條款之限制,即持卡人不得超過永豐銀行核給之信用額度使用信用卡,且上開信用卡之信用額度共用新臺幣(下同)5 萬元。而陳國華於101 年4 月11日、同年7 月

5 日申請上開信用額度永久調高至30萬元、50萬元,均為永豐銀行所婉拒,且永豐銀行雖於101 年6 月28日有為陳國華臨時調高信用額度至8 萬元,惟使用期限至同年8 月2 日為止,永豐銀行並於101 年7 月8 日以電話告知陳國華僅得再於信用額度1 萬8,510 元範圍內刷卡消費,及拒絕陳國華於

101 年7 月27日、同年8 月1 日提出臨時調高信用額度之申請。陳國華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利用飛機於飛行途中,發卡銀行無法以電腦連線查證信用卡使用狀況之漏洞,仍分別為下列行為:

㈠於附表二編號1 至9 、11至22所示「刷卡時間」,接續持附

表二所示信用卡,在中華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華航空)班機上,刷卡購買如附表三編號1 所示合計9 萬7,073 元之商品,致不知情之空服人員陷於錯誤,誤信上開信用卡交易均已得永豐銀行合法授權,而分別交付如附表二編號1 至

9 、11至22所示「刷卡品項」之商品予陳國華。㈡於附表二編號10、23至26所示「刷卡時間」,接續持附表二

所示信用卡,在長榮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長榮航空)班機上,刷卡購買如附表三編號2 所示合計15萬9,490 元之商品,致不知情之空服人員陷於錯誤,誤信上開信用卡交易均已得永豐銀行合法授權,而分別交付如附表二編號10、23至26所示「刷卡品項」之商品予陳國華。嗣因永豐銀行支付款項予中華航空後,向陳國華追討無著,且發現信用卡在班機上有大量消費之異常情形,始悉受騙。

二、案經永豐銀行及長榮航空訴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呈請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長令轉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證據能力部分:

一、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1 至第159 條之4 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第1 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5 定有明文。上述規定之立法意旨在於傳聞證據未經當事人之反對詰問予以核實,原則上先予排除。惟若當事人已放棄反對詰問權,於審判程序中表明同意該等傳聞證據可作為證據,或於言詞辯論終結前未聲明異議,基於尊重當事人對傳聞證據之處分權,認該等傳聞證據亦均具有證據能力。查本判決所引用以下審判外作成之相關供述證據,被告陳國華於本院準備程序中業已陳明:沒有意見,同意該證據有證據能力等語明確(見本院易字卷第40頁反面),此外,公訴人及被告於本院審判期日均表示無意見而不予爭執,亦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本院審酌上開證據資料製作時之情況,尚無違法取得及證明力明顯過低之瑕疵,認以之作為證據應屬適當,且上開各該證據均經本院於審判期日依法進行證據之調查、辯論,被告於訴訟上之防禦權,已受保障,故上開證據資料均有證據能力。

二、至於本判決其餘所依憑認定被告犯罪事實之各項非供述證據,本院亦查無有何違反法定程序取得之情形,依刑事訴訟法第158 條之4 規定反面解釋,均具有證據能力。

貳、實體部分:

一、事實認定之理由及依據:訊據被告固坦承於附表一所示時間,有向告訴人永豐銀行申辦如附表一所示信用卡使用,且於附表二所示時間及地點,以前開信用卡消費如附表二所示之金額等情,惟矢口否認有何詐欺取財之犯行,辯稱:伊不知道飛機上刷卡係離線刷卡,且刷卡當時亦不知悉信用卡已被停卡云云。經查:

㈠被告於101 年1 月、4 月、5 月及7 月間,有向告訴人永豐

銀行申辦如附表一所示MASTER萬事達卡及VISA威士卡使用,且雙方約定以5 萬元作為上開信用卡之共用信用額度,被告並於101 年4 月11日、同年7 月5 日申請永久調高信用額度至30萬元、50萬元,均為告訴人永豐銀行所婉拒,且被告另於101 年4 月28日、同年6 月28日、同年7 月8 日、同年7月27日、同年8 月1 日,均有撥打電話聯繫告訴人永豐銀行之客服人員,申請臨時調高上開信用卡之信用額度,並於附表二所示之「刷卡時間」,以附表二所示之信用卡,在告訴人長榮航空及被害人中華航空之班機上,向不知情之空服人員刷卡消費購買如附表二所示共計25萬6,563 元之商品,嗣因被告於101 年7 月16日未繳卡費,上開信用卡經永豐銀行於同年8 月2 日停止使用,永豐銀行並於同年8 月6 日以簡訊通知被告停卡,再於同年8 月27日強制停卡等情,均為被告所不爭執,並有信用卡申請書影本4 份、持卡卡號彙整表

1 紙暨持卡報表影本4 份、信用卡契約書條款影本1 份、

101 年7 月至同年9 月帳單(含交易明細)1 份、信用卡交易簽單影本26張、主機資料維護報表1 份、信用卡授信核貸書影本2 張、電話錄音譯文5 份、信用卡主機維護資料查詢

4 紙、CACS歷史紀錄查詢1 份在卷為稽(見他字第4138號卷第4 頁至第20頁、第22頁至第47頁、第49頁至第55頁、第

127 頁至第140 頁;偵字第3408號卷第182 頁至第183 頁反面;偵續字第378 號卷第41頁至第42頁),此部分事實,咸堪認定。

㈡被告所持用之如附表一所示信用卡,其結帳日期為每月16日

,有告訴人永豐銀行提出之被告於101 年1 月起至同年9 月止信用卡帳單在卷可憑(見偵字第3408號卷第65頁至第76頁);且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前揭時間,查詢被告在各該金融機構之帳戶往來明細,⑴臺灣中小企業銀行東湖分行:活期儲蓄存款帳戶於100 年12月21日轉列靜止戶後,迄今均無往來明細、⑵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彰化商業銀行、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忠誠分行:均查無交易紀錄、⑶星展商業銀行:帳戶餘額88元、⑷中國信託商業銀行:101 年7 月11日帳戶餘額194 元,至同年8 月22日帳戶餘額為356 元、⑸華南商業銀行:101 年7 月29日存入1 萬元後,帳戶餘額為1 萬0,371 元,至同年8 月3 日僅剩66元、⑹台北富邦商業銀行:101 年7 月1 日帳戶餘額

273 元,無後續交易紀錄、⑺玉山銀行:101 年7 月19日存入9,300 元後,帳戶餘額為1 萬0,151 元,經提領後同日僅剩924 元、⑻大眾銀行:截至101 年7 月7 日,尚有貸款34萬0,826 元未為清償等節,有金融帳戶開戶查詢系統查詢單、臺灣中小企業銀行東湖分行102 年10月2 日102 東湖密字第90064 號函文、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02 年10月2 日儲字第1020614725號函文、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資訊與營運處102 年10月3 日(102 )星展帳發密字第20757 號函文、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2 年10月1 日中信銀字第10222483908177號函文、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2 年10月2 日營清字第1020034542號函文、彰化商業銀行作業處

102 年10月7 日彰作管字第10229249號函文、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忠孝分行財富管理102 年10月9 日北富銀忠孝字第1020000031號函文、玉山銀行102 年10月9 日玉山個(服二)字第1021001170號函文、台新國際商業銀行102年10月7 日台新作文字第10219685號函文等件影本附卷可考(見偵字第3408號卷第106 頁正反面、第108 頁至第118 頁、第120 頁至第123 頁反面);併參以被告於101 年度綜合所得稅查無任何申報紀錄,另有財政部臺北國稅局北投稽徵所102 年9 月17日財北國稅北投綜所二字第1020554195號函文影本1 份在卷可佐(見偵字第3408號卷第105 頁反面),此外,被告斯時亦無持有任何股票及債券,業據被告於偵查中供承在卷(見偵字第3408號卷第93頁反面),足見被告於

101 年7 月16日及同年8 月16日信用卡結帳日期,上開金融機構帳戶內之存款餘額均不足1,000 元,且尚有對大眾銀行貸款34萬餘元未為清償,足見被告於附表二所示時、地刷卡消費之際,其已不具備清償能力至明。至被告辯稱:伊當時另有開設2 間通訊行及1 間酒吧(lounge bar),且名下有

1 間房屋(門牌號碼新北市○○區○○路○○號2 樓)、2 台汽車,於斯時尚有具備清償能力云云,惟查,證人即被告店內會計汪利玲於偵查中具結證稱:被告陸續有開設2 間通訊行及1 間酒吧,通訊行的營業額扣除員工薪水及進貨成本後,伊無法確定通訊行的盈餘是否有到10萬元,但酒吧部分扣除所有成本後,是無法再分配盈餘等語明確(見偵續字第17

1 號第66頁至第67頁),且上開房屋登記名義人為「林淑芬」,被告與其正在「借名登記」民事訴訟中,業據被告供承在卷(見本院易字卷第70頁),而被告名下所有之汽車2 台,亦有貸款尚未清償完畢,難認上開資產扣除其對大眾銀行所負債務後,是否具備清償能力,要非無疑,是被告上開所辯,委無可採。

㈢另經本院當庭勘驗被告於101 年4 月28日、同年6 月28日、

同年7 月8 日、同年7 月27日、同年8 月1 日與告訴人永豐銀行之客服人員電話錄音光碟,勘驗結果略以:「(101 年4 月28日電話錄音)客服:好,那陳先生跟您說明一下,因為您是我們的新卡友

,我們新卡友在半年以內都是沒有辦法做臨時額度調整。

陳國華:不是可以、可以,像我當初有刷差不多超過6 萬元

,因為我現在是假日,我也沒辦法去妳們臨櫃繳,因為臨櫃繳也還要隔24小時。

客服:我瞭解,可是因為您這裡的話,您這個是我們就是新卡友,半年以內都是沒有辦法做臨時額度調整。

陳國華:我知道,所以我現在臨時要刷多個幾仟元,也刷不出來。

客服:對,可能就沒有辦法刷,可能您要用其他的方式刷卡或是繳那筆金額。

陳國華:小姐,你沒聽懂我意思嗎?你們今天銀行沒開門。客服:我是說您可能就是要用其他的方式來做那一筆刷卡的

金額,看你是要用其他家的卡刷,還是說你要用現金去給他們,這裡我們就沒有辦法幫你做臨時額度的調整。

陳國華:好啊,那我知道了。

(101 年6 月28日)客服:好,謝謝您,您先請稍等一下唷。陳先生不好意思讓

您久等,目前的話可能沒有辦法幫您做臨時額度加高。

陳國華:你們在國外臨時有狀況也不能臨時提高嗎?客服:我幫你跟單位人員申請看看,但是這個要看單位那邊

的審核結果。我再跟您確認一些資料,請問您有辦幾張附卡給家人使用?陳國華:沒有。

客服:帳單收到都在哪邊繳款?陳國華:我都臨櫃。

客服:臨櫃繳喔。這邊跟陳先生說一下臨時額度這段時間,不能做預借現金也不能辦理分期。

陳國華:我知道。

客服:超過您信用額度部分下期帳單必須要一次做繳清唷。

陳國華:我知道。

客服:可以呴?陳國華:我知道,就一次繳清。

客服:好,那我這邊跟您確認一下您在目前手上的卡號是多

少?陳國華:00000000000000000 。

(粵語語音,01:56~01:58)

客服:陳先生,您的額度您想要再給您多少?陳國華:我還要回去深圳繳五天的飯店跟簽證,然後離開香港繳三天的飯店錢。

客服:沒關係,您全部給我一個額度。

陳國華:差不多還要再6 萬左右。

客服:會超過6 萬嗎?陳國華:不清楚,我會盡量節省著用,因為我30號才能回台灣。

客服:那請問一下,嗯,我幫你看一下。您再稍等呴,時間

的部分,從今天稍晚幫您提出申請,申請到8 月2 號,您先稍等我一下不要掛線唷,謝謝。

…………客服:陳先生,不好意思讓您久等,我們這邊單位人員幫您評估多給您大概給您2 萬9 的額度。

陳國華:喂。

客服:喂,大概給您2 萬9 的額度。

陳國華:2 萬9 仟塊?客服:對,2 萬9 仟塊。

陳國華:那三天可能是不夠啊,嘖,只能做這樣的額度嗎?客服:對。

陳國華:好吧!就這樣吧!…………客服:陳先生不好意思讓你久等,那我們跟人員做申請已經

申請過了,但是提醒一下陳先生,目前的話您,因為您有3 張卡片,所以,您就只有帶商務玉璽卡出來而已嗎?陳國華:沒有,我想說用1 張就可以啦。

客服:是,因為我們目前。

陳國華:因為3 張額度是一樣的啊。

客服:是,所以你現在目前3 張卡片都在您身上是不是?陳國華:對,都在我身上。

客服:3 張卡片我們都幫您開放,那一樣3 張卡片加起來就

是2 萬9 ,那我們會提醒您一下,因為您剛剛說你的錢包被扒走了。

陳國華:嗯。

客服:那如果說卡片的話,等於說如果你的卡號原先如果有

外流過,那我們會建議你留意一下,如果最近都有一些刷卡的消費,你可能再注意,如接獲簡訊通知不是屬於您本人消費,那你可能要再撥電話進來做確認喔。

陳國華:知道,這我會。

客服:好,再麻煩你。

陳國華:你是說我3 張卡,合起來的額度?客服:2 萬9 ,因為我們都幫你做開放,不曉得你會用哪張

卡片刷,喂?喂?陳國華:我瞭解。

(101 年7 月8 日)客服:要查詢什麼事項呢?陳國華:剛剛今天客戶在質疑我,在11點40幾、50分的時候

,……(聽不清楚)臨時調高額度,因為你們只有2萬塊給我。

客服:是。

陳國華:香港的那個簽證。

客服:是。

陳國華:因為我的提款卡,中國信託的提款卡被那個中國工商銀行提款機吃掉。

客服:是。

陳國華:我現在啊,…(聽不清楚)。

客服:是。

陳國華:3 張機票我拿不到。

客服:所以額度的部分要再調高是不是?陳國華:對,我們3 個人,…(聽不清楚)。

客服:所以陳先生現在是額度的部分要幫您調高,讓您可以

刷這3 張機票是嗎?陳國華:對。

…………客服:好,謝謝陳先生,跟您說明一下臨時性調高額度,沒

有辦法分期,動用到這個要一次繳清。3 張機票總金額是多少?陳國華:3 個員工,一個商務艙8 仟,一共2 萬4 仟。

客服:3 張機票的部分,所以是2 萬5 是不是?陳國華:對。

客服:這邊的話就是幫您申請額度讓您可以再刷這個2 萬5仟塊。

陳國華:你跟主管講,我現在額度有?客服:你現在可用的額度剩下1 萬8 仟塊。

陳國華:那1 萬8 仟塊還用不到,他們等一下要來刷一筆還沒刷到的。

客服:這邊看到剛剛有刷一筆飯店費用2 萬多塊已經刷了。

陳國華:對。那現在我同事,我們是分開住的。

客服:那陳先生麻煩您給我一下您需要的額度,你現在還要

刷多少錢?陳國華:1 萬8 不要算,再給我買機票的錢就夠了。

客服:所以1 萬8 您有其他消費,還要再加2 萬5 是不是?陳國華:對,為什麼會這樣,因為我們分開兩家飯店住,因為第一間太貴了,我們這間3 間才2 萬塊。

客服:1 萬8 的部分等一下還會再刷,現在就是還要2 萬5

要做這個機票的購買?陳國華:機票,華航的機票,麻煩你跟你主管講我明天就繳清了。

…………客服:不好意思,因為這邊已經幫您做爭取,額度的部分也

已經幫你調到最高了,其實我們新卡友前半年是沒有辦法作臨時性額度調整,但是我們已經幫你做通融這個額度調整給你使用,目前確實的話是真的沒有辦法再幫你做調整,請您見諒,那目前可用的額度就是還有1 萬8 仟5 佰10元。可能就麻煩您就您的額度內刷卡消費了。

陳國華:那有沒有可能剛剛付的那2 萬塊,妳們先不要扣?先不要讓它入帳。

客服:嗯,陳先生這個授權成功額度就被佔用了,不是入帳問題。不好意思就是要麻煩您就額度內刷卡消費了。

陳國華:…(聽不清楚)那直接刷會過嗎?客服:沒有辦法喔,額度超過的話就會交易失敗了,所以的話就額度內刷卡消費。

陳國華:嗯。

(101 年7 月27日)陳國華:我要開2 張機票回臺灣。

客服:是。

陳國華:那我額度好像已經滿了,能不能麻煩請你開放3 萬

6 仟塊的機票2 張?客服:您說大概還要多少額度做刷卡?陳國華:3 萬6 仟5,雄獅旅行社扣款。

客服:大概快4 萬嗎?陳國華:對。

客服:請問是要買機票嗎?陳國華:對。雄獅旅行社會扣款。

客服:稍等一下,我做個確認。卡片要調整哪1 張卡號末四

碼?要用哪1 張刷?陳國華:用商務卡,商務玉璽卡。

客服:商務玉璽卡,請問末四碼是9205嗎?陳國華:末四是9205嗎,我看一下。

客服:好,您現在人在國外嗎?陳國華:喔不是,我現在在臺灣,我要買機票要趕去那個香港辦事情。9205,對。

客服:9205,那您香港的機票要4 萬塊嗎?陳國華:2 個人,跟我助理。

客服:喔,好的。稍等一下唷,先幫你做查詢、做確認,謝謝。

客服:陳先生抱歉讓您久等,那這邊幫您查詢到卡片現在沒有辦法申請臨時額度調整,請您見諒。

陳國華:好,謝謝。

(101 年8 月1 日)客服:有帶手機,那您這個狀況,您現在需要的額度是多少

?陳國華:你看,我們家三口,我們就開一個房間兩張床,然後總共這間是日幣198,620 。

客服:198,620 。

陳國華:這樣是多少錢?客服:日幣198,620 唷?陳國華:以0.3998。

客服:大概是7 萬多塊嗎?陳國華:對呀,那你看我現在日幣才5 仟多塊,想說不要帶

那麼多錢出來,那我用中國信託領,用ATM 領,他們這間的沖繩琉球分行竟然不能領,現在精疲力盡,我沒辦法進房。

…………授權:什麼原因不能刷?額度?客服:超額。對。他出國前就已經有在,他是今天。

授權:跟你講這個不能調,這個啊他之前一直跟我們講他在國外卡片掉了、皮包掉了,這個理由用了好幾次。

客服:因為他現在這邊是表示人在現場要刷,那照作業流程

的話是?授權:妳想他根本沒有交易啊,而且妳轉給我,我也是拒絕

而已呀,妳有需要多轉這個電話嗎?客服:但是還是要由你。

授權:這個Case就是這樣啊,之前他之前就是拿個理由,第

一次調給他、第二次也調給他,後來又用同樣的理由啊。妳多轉一個電話給我,我還是拒絕而已呀。

客服:對我瞭解,但是這個部分的話還是因為客人還是表示

他現場要刷,所以我們還是一樣,麻煩您喔。」等語,有勘驗筆錄1 份在卷可稽(見本院易字卷第41頁至第49頁反面),併參以永豐銀行依序於101 年6 月28日、同年7 月

8 日為被告臨時調高信用額度至8 萬元、10萬2,000 元乙節,有卷附主機資料維護報表1 份在卷可憑(見他字第4138號卷第51頁至第52頁),足見被告於101 年6 月28日已知悉其所持用之附表一所示信用卡,其信用額度雖業已臨時調高至

8 萬元,但因先前超額刷卡,經告訴人永豐銀行之客服人員告知其僅得再於2 萬9,000 元之額度範圍內刷卡消費,嗣告訴人永豐銀行雖另於同年7 月8 日將被告上開信用額度調高至10萬2,000 元,惟告訴人永豐銀行之客服人員亦告知無法再為被告臨時調高信用額度,並叮嚀被告僅得再於1 萬8,51

0 元之額度範圍內刷卡消費,是被告明知其已不具備清償能力,而於附表二編號1 至10所示「刷卡時間」,刷卡消費購買如附表二編號1 至10所示「刷卡品項」共計4 萬8,423 元之商品,主觀上顯有詐欺取財之犯意至明。更何況被告於10

1 年6 月28日明知其臨時調高之信用額度,僅得使用至同年

8 月2 日屆至,於同年8 月3 日起即回歸至5 萬元,告訴人永豐銀行之客服人員亦於101 年7 月27日及同年8 月1 日均以電話告知拒絕為被告再臨時調高信用額度,被告卻仍於附表二編號11至26所示「刷卡時間」,刷卡消費購買如附表二編號11至26所示「刷卡品項」共計20萬8,140 元,益徵其於刷卡當時確有詐欺取財之主觀犯意,至為炯然。再者,被告為本案刷卡消費如附表二所示之金額後,明知其已積欠鉅額之簽帳款,迨至告訴人永豐銀行提出詐欺取財之刑事告訴前,竟未如期繳付上開簽帳款,且未主動積極與告訴人永豐銀行聯絡分期付款事宜,顯見被告於附表二所示「刷卡時間」,即有自始不付款之意,被告主觀上確實有詐欺之故意,亦可認定。

㈣信用卡交易可分為連線交易與離線交易。所謂連線交易係持

卡人持卡於特約商店消費,特約商店將信用卡刷過刷卡機時會同時與發卡銀行連線,經發卡銀行審核該信用卡並無異常情形,會給予特約商店一組授權碼,此時銀行之報表授權碼欄亦會顯示該組號碼。若報表上之授權碼欄係空白,表示該卡曾要求消費,惟被銀行拒絕故未給予授權碼。反之,離線交易則係交易時無法立刻與發卡銀行取得聯繫徵其同意之一種交易,以飛機飛行中或國外商店之交易最為常見。因為飛機航行中或國外商店消費無法與銀行聯繫,此時報表當然也不會顯示飛機上或國外商店中交易之紀錄。被告於101 年7月8 日在香港以電話與告訴人永豐銀行之客服人員聯繫後,客服人員告知其與特約商店間之交易若經告訴人永豐銀行授權成功,該次交易之信用額度即被占用,而被告若是超過信用額度範圍內刷卡,超過信用額度範圍外之交易即因告訴人永豐銀行未授權成功而導致失敗,有前揭勘驗譯文在卷可考,足見被告理應知悉刷卡額度超過信用額度範圍內之交易失敗,係因告訴人永豐銀行未能授權所致,而此種交易失敗之原因係發生在告訴人永豐銀行得與特約商店電腦連線之情形,是其於101 年7 月9 日起至同年8 月15日止,短時間內在飛機上,使用上開信用卡大量刷卡消費,顯然被告明知其所使用之上開信用卡若以連線交易之方式,定會遭到告訴人永豐銀行拒絕授權而無法簽帳消費,遂利用飛機上交易無法連線查詢之漏洞,向飛機上之航空服員購物,使告訴人長榮航空、被害人中華航空誤以為被告之信用卡仍能正常使用,而允許被告簽帳消費,並如數交付貨物給被告,被告係以此方式施用詐術,至為明確。

㈤至被告辯稱:伊當時不知道刷卡額度已超過信用額度,且亦

不知悉信用卡已被停卡云云,惟查,被告於偵查中供稱:伊於新加坡、香港下飛機時,有收到告訴人永豐銀行通知超額刷卡消費等語(見偵續字第171 號卷第53頁),併參以告訴人永豐銀行提出之CACS歷史紀錄查詢1 份(見偵續字第378號卷第41頁至第42頁),告訴人永豐銀行已將停卡通知以簡訊方式傳送至被告當時所持用之手機,更何況依卷附被告於

101 年8 月、9 月之信用卡帳單(見偵字3408號卷第85頁正反面),該信用卡帳單上消費明細自101 年8 月6 日以後,除陸續有附表二編號12至26所示「刷卡總金額」入帳外,別無其它筆刷卡消費紀錄,足見被告理應於101 年8 月6 日知悉其所持用之附表一所示信用卡已被停卡,否則斷無可能在

101 年8 月6 日之後別無其他消費紀錄,是被告僅空言辯稱其不知道其持有之信用卡已被停卡,不得使用,尚難採信。再者,被告於本案刷卡消費後,雖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屢次提及願與告訴人永豐銀行和解,清償上開所積欠之簽帳款云云(見本院審易字卷第47頁;本院易字卷第38頁反面、第71頁反面)。然查,詐欺罪為即成犯,不能因事後償還欠債行為,而卸免先前之詐欺犯行,更遑論被告固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均陳稱願意與告訴人永豐銀行、長榮航空達成和解,然迄至本案宣判時,均未見其有彌補告訴人永豐銀行、長榮航空所受損失,是其所辯,要難為被告有利之認定。㈥綜上所述,是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已堪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二、論罪科刑:㈠查被告行為後,刑法部分條文業已於103 年6 月18日修正公

布,並自同年6 月20日起施行。修正前刑法第339 條第1 項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 千元以下罰金。」,另依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項、第2 項前段規定,罰金刑數額提高為3 萬元;修正後刑法第339 條第1 項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將罰金數額由

3 萬元提高成50萬元,刑度較舊法為重。是比較新舊法後,以被告行為時之規定即修正前之舊法有利於被告,依刑法第

2 條第1 項前段之規定,自應適用舊法論處。㈡核被告就事實欄一㈠、㈡所為,均係犯修正前刑法第339 條

第1 項之詐欺取財罪。按如數行為於同時同地或密切接近之時地實施,侵害同一之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則屬接續犯,而為包括之一罪(最高法院86年台上字第3295號判例意旨參照),查被告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於密接時間在被害人中華航空或長榮航空之班機上刷卡消費,是被告就事實欄一㈠所犯如附表二編號1 至9、11至22所示詐欺取財之犯行,及就事實欄一㈡所犯如附表二編號10、23至26所示詐欺取財之犯行,顯各係於密切接近之時地實施,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各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應屬接續犯,各論以一罪,至公訴意旨認附表二編號

1 至2 、編號3 至6 、編號7 至9 、編號12至16、編號17至

22、編號23至24、編號25至26所示詐欺取財之犯行,各自成立接續犯云云,容有未洽。被告於事實欄一㈠、㈡先後2 次詐欺取財之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又被告有如前揭事實欄一所示之犯罪科刑執行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在卷可參,其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於5 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均為累犯,各應依刑法第47條第1 項之規定,加重其刑。

㈢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除前揭事實欄一所示前

科紀錄外,另分別於⑴99年7 、8 月間對他人誆稱有合作投資案之機會,使他人誤信可獲取利潤,進而向他人為詐欺取財之行為,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01 年度易字第573 號判決各判處有期徒刑9 月(共2 罪),嗣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

3 年度上易字第1302號判決撤銷改判,判處有期徒刑9 月(

1 罪)而告確定;⑵100 年2 月間竊取他人信用卡後,接續

9 次盜刷他人信用卡之行為,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00 年度訴字第454 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8 月,嗣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1 年度上訴字第925 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⑶101 年6 月間竊取他人信用卡,進而為5 次盜刷信用卡之行為,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以103 年度審簡54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2 月確定;⑷101 年7 月間竊取他人存摺、信用卡及珠寶首飾後,盜刷他人信用卡之行為,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以102 年度審簡字第343 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確定,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在卷足參,素行不端,且被告正值青壯,竟不思以正當手段賺取財物,而投機取巧,利用飛機上信用卡交易無法進行信用卡徵信之漏洞,而為本件詐欺犯行,所為非是;被告犯後一再砌詞狡辯,亦未能彌補告訴人永豐銀行、長榮航空及被害人中華航空所受損害共計25萬6,563 元,犯後態度難認允當;兼衡其犯罪動機、目的、手段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及定應執行之刑,以資懲儆。

㈣沒收部分:

⒈被告行為後,刑法有關沒收部分之條文業於104 年12月17日

修正,並自105 年7 月1 日起施行。而依修正後刑法第2 條第2 項規定:「沒收、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適用裁判時之法律。」,是於新法施行後,關於沒收之法律效果,應一律適用裁判時法即新法之規定,無庸為新舊法比較,先予敘明。次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前2 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第1 項及第2 項之犯罪所得,包括違法行為所得、其變得之物或財產上利益及其孳息;宣告前

2 條之沒收或追徵,有過苛之虞、欠缺刑法上之重要性、犯罪所得價值低微,或為維持受宣告人生活條件之必要者,得不宣告或酌減之,刑法第38條第2 項前段、第38條之1 第1項前段、第3 項、第4 項及第38條之2 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

⒉未扣案如附表一所示「卡號」、「卡別」之信用卡,為被告

供事實欄一犯行使詐欺取財等罪所用之物,且屬被告所有,原應依刑法第38條第2 項規定宣告沒收,惟上開信用卡皆已於101 年8 月27日強制停卡,且被告事後縱使繳清其所積欠之簽帳款,上開信用卡亦無法恢復使用,業據證人即告訴人永豐銀行之告訴代理人呂亮毅於偵查中證述綦詳(見偵續字第378 號卷第18頁),認此已無交易功能之信用卡顯欠缺刑法上重要性,依刑法第38條之2 第2 項規定,自不為沒收之宣告。

⒊未扣案如附表二「刷卡品項」欄所示之商品,係被告利用飛

機於飛行途中,告訴人永豐銀行無法以電腦連線查證信用卡使用狀況之漏洞,從而購得價值25萬6,563 元之商品,為被告於前揭事實欄一所犯詐欺取財罪之犯罪所得,爰依刑法第38條之1 第1 項前段、第3 項規定,諭知宣告沒收,併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 條第1 項前段,修正前刑法第

339 條第1 項,刑法第2 條第1 項前段、第2 項、第47條第1 項、第51條第5 款、第38條之1 第1 項前段、第3 項,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第2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賴謝銓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7 日

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呂如琦

法 官 張宏任法 官 吳軍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蔡竺君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7 日附表一:

┌──┬───────────┬───────┬─────┬─────────┐│編號│ 卡 號 │ 卡 別 │ 申請時間 │ 信 用 卡 額 度 │├──┼───────────┼───────┼─────┼─────────┤│ 1 │0000-0000-0000-0000號 │MASTER萬事達卡│101 年1 月│共用信用額度5 萬元│├──┼───────────┼───────┼─────┤ ││ 2 │0000-0000-0000-0000號 │VISA威士卡 │101 年4 月│ │├──┼───────────┼───────┼─────┤ ││ 3 │0000-0000-0000-0000號 │VISA威士卡 │101 年5 月│ │├──┼───────────┼───────┼─────┤ ││ 4 │0000-0000-0000-0000號 │VISA威士卡 │101 年7 月│ │└──┴───────────┴───────┴─────┴─────────┘附表二:

┌──┬───────┬───────────┬──────┬───────┬────┬────┐│編號│刷 卡 時 間│ 刷 卡 品 項 │ 刷卡金額 │ 使用之信用卡 │航空公司│ 被害人 ││ │ │ │ (新臺幣) │ │ │ │├──┼───────┼───────────┼──────┼───────┼────┼────┤│ 1 │101 年7 月9 日│飛機上販售之商品 │ 4,840 元 │0000-0000-0000│中華航空│永豐銀行││ │ │ │ │-0401 號 │ │ ││ │ │ │ │(VISA威士卡)│ │ │├──┼───────┼───────────┼──────┼───────┼────┼────┤│ 2 │101 年7 月9 日│飛機上販售之商品 │ 3,170 元 │0000-0000-0000│中華航空│永豐銀行││ │ │ │ │-9205號 │ │ ││ │ │ │ │(VISA威士卡)│ │ │├──┼───────┼───────────┼──────┼───────┼────┼────┤│ 3 │101 年7 月11日│飛機上販售之商品 │ 2,159 元 │0000-0000-0000│中華航空│永豐銀行││ │ │ │ │-0401號 │ │ ││ │ │ │ │(VISA威士卡)│ │ │├──┼───────┼───────────┼──────┼───────┼────┼────┤│ 4 │101 年7 月11日│飛機上販售之商品 │ 5,187 元 │0000-0000-0000│中華航空│永豐銀行││ │ │ │ │-0401 號 │ │ ││ │ │ │ │(VISA威士卡)│ │ │├──┼───────┼───────────┼──────┼───────┼────┼────┤│ 5 │101 年7 月11日│飛機上販售之商品 │ 3,748 元 │0000-0000-0000│中華航空│永豐商銀││ │ │ │ │-9205 號 │ │ ││ │ │ │ │(VISA威士卡)│ │ │├──┼───────┼───────────┼──────┼───────┼────┼────┤│ 6 │101 年7 月11日│飛機上販售之商品 │ 2,159 元 │0000-0000-0000│中華航空│永豐銀行││ │ │ │ │-9205 號 │ │ ││ │ │ │ │(VISA威士卡)│ │ │├──┼───────┼───────────┼──────┼───────┼────┼────┤│ 7 │101 年7 月15日│飛機上販售之商品 │ 6,150 元 │0000-0000 │中華航空│永豐銀行││ │ │ │ │-0000-0000號 │ │ ││ │ │ │ │VISA威士卡 │ │ │├──┼───────┼───────────┼──────┼───────┼────┼────┤│ 8 │101 年7 月15日│飛機上販售之商品 │ 2,870 元 │0000-0000 │中華航空│永豐銀行││ │ │ │ │-0000-0000號 │ │ ││ │ │ │ │VISA威士卡 │ │ │├──┼───────┼───────────┼──────┼───────┼────┼────┤│ 9 │101 年7 月15日│飛機上販售之商品 │ 2,150 元 │0000-0000-0000│中華航空│永豐銀行││ │ │ │ │-9205 號 │ │ ││ │ │ │ │(VISA威士卡)│ │ │├──┼───────┼───────────┼──────┼───────┼────┼────┤│ 10 │101 年7 月22日│PASHMA繽紛絲巾1 條 │1 萬5,990 元│0000-0000-0000│長榮航空│長榮航空││ │ ├───────────┤ │-3108 號 │ │ ││ │ │施華洛世奇時尚水晶隨身│ │(VISA威士卡)│ │ ││ │ │碟1 個 │ │ │ │ ││ │ ├───────────┤ │ │ │ ││ │ │CHE CHE New York x │ │ │ │ ││ │ │Hello Kitty 小袋1 個 │ │ │ │ ││ │ ├───────────┤ │ │ │ ││ │ │CHRISTIAN BRETON抗疲勞│ │ │ │ ││ │ │眼周凝膠(15ml)1 個 │ │ │ │ ││ │ ├───────────┤ │ │ │ ││ │ │施華洛世奇水晶珍珠原子│ │ │ │ ││ │ │筆1支 │ │ │ │ ││ │ ├───────────┤ │ │ │ ││ │ │MARC BY MARC JACOBS 太│ │ │ │ ││ │ │陽眼鏡1 副 │ │ │ │ ││ │ ├───────────┤ │ │ │ ││ │ │施華洛世奇Hello Kitty │ │ │ │ ││ │ │心型項鍊1 條 │ │ │ │ │├──┼───────┼───────────┼──────┼───────┼────┼────┤│ 11 │101 年8 月6 日│飛機上販售之商品 │ 7,020 元 │0000-0000-0000│中華航空│永豐銀行││ │ │ │ │-9205 號 │ │ ││ │ │ │ │(VISA威士卡)│ │ │├──┼───────┼───────────┼──────┼───────┼────┼────┤│ 12 │101 年8 月11日│飛機上販售之商品 │ 7,020 元 │0000-0000-0000│中華航空│永豐銀行││ │ │ │ │-0401 號 │ │ ││ │ │ │ │(VISA威士卡)│ │ │├──┼───────┼───────────┼──────┼───────┼────┼────┤│ 13 │101 年8 月11日│飛機上販售之商品 │ 4,030 元 │0000-0000-0000│中華航空│永豐銀行││ │ │ │ │-0401 號 │ │ ││ │ │ │ │(VISA威士卡)│ │ │├──┼───────┼───────────┼──────┼───────┼────┼────┤│ 14 │101 年8 月11日│飛機上販售之商品 │ 6,690 元 │0000-0000-0000│中華航空│永豐銀行││ │ │ │ │-3108 號 │ │ ││ │ │ │ │(VISA威士卡)│ │ │├──┼───────┼───────────┼──────┼───────┼────┼────┤│ 15 │101 年8 月11日│飛機上販售之商品 │ 7,330 元 │0000-0000-0000│中華航空│永豐銀行││ │ │ │ │-3108 號 │ │ ││ │ │ │ │(VISA威士卡)│ │ ││ │ │ │ │ │ │ │├──┼───────┼───────────┼──────┼───────┼────┼────┤│ 16 │101 年8 月11日│飛機上販售之商品 │ 7,230 元 │0000-0000-0000│中華航空│中華航空││ │ │ │ │-5605 號 │ │ ││ │ │ │ │(MASTER萬事達│ │ ││ │ │ │ │卡) │ │ │├──┼───────┼───────────┼──────┼───────┼────┼────┤│ 17 │101 年8 月12日│飛機上販售之商品 │ 3,710 元 │0000-0000-0000│中華航空│永豐銀行││ │ │ │ │-0401 號 │ │ ││ │ │ │ │(VISA威士卡)│ │ │├──┼───────┼───────────┼──────┼───────┼────┼────┤│ 18 │101 年8 月12日│飛機上販售之商品 │ 2,990 元 │0000-0000-0000│中華航空│永豐銀行││ │ │ │ │-0401 號 │ │ ││ │ │ │ │(VISA威士卡)│ │ │├──┼───────┼───────────┼──────┼───────┼────┼────┤│ 19 │101 年8 月12日│飛機上販售之商品 │ 5,950 元 │0000-0000-0000│中華航空│永豐銀行││ │ │ │ │-0401 號 │ │ ││ │ │ │ │(VISA威士卡)│ │ ││ │ │ │ │ │ │ │├──┼───────┼───────────┼──────┼───────┼────┼────┤│ 20 │101 年8 月12日│飛機上販售之商品 │ 4,030 元 │0000-0000-0000│中華航空│永豐銀行││ │ │ │ │-3108 號 │ │ ││ │ │ │ │(VISA威士卡)│ │ │├──┼───────┼───────────┼──────┼───────┼────┼────┤│ 21 │101 年8 月12日│飛機上販售之商品 │ 6,720 元 │0000-0000 │中華航空│永豐銀行││ │ │ │ │-0000-0000號 │ │ ││ │ │ │ │VISA威士卡 │ │ │├──┼───────┼───────────┼──────┼───────┼────┼────┤│ 22 │101 年8 月12日│飛機上販售之商品 │ 1,920 元 │0000-0000-0000│中華航空│中華航空││ │ │ │ │-5605 號 │ │ ││ │ │ │ │(MASTER萬事達│ │ ││ │ │ │ │卡) │ │ │├──┼───────┼───────────┼──────┼───────┼────┼────┤│ 23 │101 年8 月14日│EVA AIR 灰銀色手工真皮│2 萬9,230 元│0000-0000-0000│長榮航空│長榮航空││ │ │編織1 個 │ │-5605 號 │ │ ││ │ ├───────────┤ │(MASTER萬事達│ │ ││ │ │BANG& OLUESEN 3i耳機- │ │卡) │ │ ││ │ │蘋果愛用者完美配件1 個│ │ │ │ ││ │ ├───────────┤ │ │ │ ││ │ │QUEEN JOCELYN"F"珍珠項│ │ │ │ ││ │ │鍊耳環套組1 組 │ │ │ │ ││ │ ├───────────┤ │ │ │ ││ │ │瑞士LIFETRONS世界最小 │ │ │ │ ││ │ │巧高容量(5600mAh)雙 │ │ │ │ ││ │ │USB 數碼顯示充電器- 尊│ │ │ │ ││ │ │貴版2 個 │ │ │ │ ││ │ ├───────────┤ │ │ │ ││ │ │施華洛世奇時尚水晶隨身│ │ │ │ ││ │ │碟1 個 │ │ │ │ ││ │ ├───────────┤ │ │ │ ││ │ │NICOLA ZATTI紅羊毛披肩│ │ │ │ ││ │ │2 條 │ │ │ │ │├──┼───────┼───────────┼──────┼───────┼────┼────┤│ 24 │101 年8 月14日│PASHMA繽紛絲巾1 條 │2 萬9,390 元│0000-0000-0000│長榮航空│長榮航空││ │ ├───────────┤ │-3108 號 │ │ ││ │ │AIGNER"LAZIO"男裝腕錶 │ │(VISA威士卡)│ │ ││ │ │1 個 │ │ │ │ ││ │ ├───────────┤ │ │ │ ││ │ │AIGNER"AVERSA"女裝腕錶│ │ │ │ ││ │ │1 個 │ │ │ │ ││ │ ├───────────┤ │ │ │ ││ │ │HUGO BOSS太陽眼鏡1 副│ │ │ │ ││ │ ├───────────┤ │ │ │ ││ │ │萬寶龍Westside6 卡皮夾│ │ │ │ ││ │ │1 個 │ │ │ │ │├──┼───────┼───────────┼──────┼───────┼────┼────┤│ 25 │101 年8 月15日│GODIVA片裝50%純巧克力 │4 萬1,690 元│0000-0000-0000│長榮航空│長榮航空││ │ │禮盒2 個 │ │-3108 號 │ │ ││ │ ├───────────┤ │(VISA威士卡)│ │ ││ │ │純金離子美人棒1 個 │ │ │ │ ││ │ ├───────────┤ │ │ │ ││ │ │海洋娜拉賦活再生精華1 │ │ │ │ ││ │ │瓶 │ │ │ │ ││ │ ├───────────┤ │ │ │ ││ │ │瑞士LIFETRONS世界最小 │ │ │ │ ││ │ │巧高容量(5600mAh)雙 │ │ │ │ ││ │ │USB 數碼顯示充電器- 尊│ │ │ │ ││ │ │貴版1 個 │ │ │ │ ││ │ ├───────────┤ │ │ │ ││ │ │海洋娜拉乳霜1 瓶 │ │ │ │ ││ │ ├───────────┤ │ │ │ ││ │ │ROSWAY羅密歐與茱麗葉鍍│ │ │ │ ││ │ │金項鍊1 條 │ │ │ │ ││ │ ├───────────┤ │ │ │ ││ │ │菸品1 條 │ │ │ │ ││ │ ├───────────┤ │ │ │ ││ │ │EVA AIR負離子超音波水 │ │ │ │ ││ │ │氧機1 臺 │ │ │ │ ││ │ ├───────────┤ │ │ │ ││ │ │德國THOMAS SABO龍形墜 │ │ │ │ ││ │ │飾1 條 │ │ │ │ ││ │ ├───────────┤ │ │ │ ││ │ │菸品1 條 │ │ │ │ │├──┼───────┼───────────┼──────┼───────┼────┼────┤│ 26 │101 年8 月15日│SK-Ⅱ青春敷面膜1 個 │4 萬3,190 元│0000-0000-0000│長榮航空│長榮航空││ │ ├───────────┤ │-5605 號 │ │ ││ │ │SK-Ⅱ面膜(贈品)1 個 │ │(MASTER萬事達│ │ ││ │ ├───────────┤ │卡) │ │ ││ │ │SK-Ⅱ青春露1 瓶 │ │ │ │ ││ │ ├───────────┤ │ │ │ ││ │ │SK-Ⅱ面膜(贈品)1 個 │ │ │ │ ││ │ ├───────────┤ │ │ │ ││ │ │FOLLIFOLLIE 陶瓷腕錶1 │ │ │ │ ││ │ │個 │ │ │ │ ││ │ ├───────────┤ │ │ │ ││ │ │EMPORIO ARMANI時尚個性│ │ │ │ ││ │ │運動錶1 個 │ │ │ │ ││ │ ├───────────┤ │ │ │ ││ │ │GOLD SILK20 股金色項鍊│ │ │ │ ││ │ │1 條 │ │ │ │ ││ │ ├───────────┤ │ │ │ ││ │ │GUCCI太陽眼鏡1 副 │ │ │ │ ││ │ ├───────────┤ │ │ │ ││ │ │澳大利亞PICALELA"春之 │ │ │ │ ││ │ │永恆"玫瑰金項鍊1 條 │ │ │ │ │├──┼───────┼───────────┼──────┼───────┼────┼────┤│ │ │合 計│25萬6,563 元│ │ │ │└──┴───────┴───────────┴──────┴───────┴────┴────┘附表三:

┌──┬─────┬──────┬──────┐│編號│ 被害人 │合 計 損 失 │本件全部損害│├──┼─────┼──────┼──────┤│ 1 │ 中華航空 │9 萬7,073 元│ ││ │(被害人)│ │ │├──┼─────┼──────┤25萬6,563 元││ 2 │ 長榮航空 │15萬9,490 元│ ││ │(告訴人)│ │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修正前刑法第339 條。

(普通詐欺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1 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裁判案由:詐欺
裁判日期:2016-11-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