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5年度智訴字第3號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白勝傑選任辯護人 簡長輝律師
林玉芬律師被 告 張健智選任辯護人 李金澤律師被 告 董建豪選任辯護人 蔡榮德律師被 告 龍嘉弘選任辯護人 彭之麟律師
許英傑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營業秘密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 年度偵字第24059 號、105 年度偵字第4312、4313號),被告於準備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均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及辯護人之意見後,合議庭裁定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白勝傑犯如附表一編號一至二所示各罪,各處如附表一編號一至二「罪名及宣告刑」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肆月。均緩刑貳年。
張健智犯如附表一編號三至五所示各罪,各處如附表一編號三至五「罪名及宣告刑」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均緩刑貳年。
董建豪犯如附表一編號六至九所示各罪,各處如附表一編號六至九「罪名及宣告刑」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捌月。均緩刑貳年。
龍嘉弘犯如附表一編號十至十二所示各罪,各處如附表一編號十至十二「罪名及宣告刑」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均緩刑貳年。
扣案如附表二編號一至二、四至十二;附表三編號一至八;附表四編號一至十六;附表五編號一①、五至七、十三所示物品,均沒收。
未扣案之董建豪犯罪所得人民幣貳萬貳仟陸佰陸拾伍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未扣案之龍嘉弘犯罪所得新臺幣貳拾伍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之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補充證據:被告白勝傑、張健智、董建豪、龍嘉弘於本院審理時坦認犯行之自白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㈠營業祕密法第13條之1 立法理由明載:「刑法關於侵害營業
祕密之規定,固有洩漏工商祕密罪、竊盜罪、侵占罪、背信罪、無故取得刪除變更電磁紀錄罪等,惟因行為主體、客體及侵害方法之改變,該規定對於營業祕密之保護已有不足,且刑法規定殊欠完整且法定刑過低,實不足以有效保護營業祕密,爰營業祕密法確有增訂刑罰之必要」,是倘行為同時該當於營業祕密法第13條之1 、第13條之2 、洩漏工商祕密、竊盜、侵占、背信、無故取得刪除變更電磁紀錄等罪之構成要件,營業祕密法應屬刑法之特別規定,彼此具有法規競合關係,自應依特別法優先於普通法之原則論罪,準此,就各被告之罪名,分述如下:
⒈被告白勝傑:
⑴就起訴書犯罪事實欄㈠所為,係犯營業祕密法第13條之2
第1 項、第13條之1 第1 項第2 款之意圖在大陸地區使用而未經授權洩漏營業秘密罪。其未經授權重製營業祕密之低度行為,應為未經授權洩漏營業秘密之高度行為吸收,不另論罪。其於犯罪事實欄㈠所示時間,多次未經授權重製穩懋公司之營業秘密,係基於同一違反營業秘密法之犯意,且在時、空密接之情況下所為,侵害之法益同一,應包括評價為一行為,僅論以接續犯之一罪。
⑵就起訴書犯罪事實欄㈡所為,係犯營業祕密法第13條之2
第1 項、第13條之1 第1 項第2 款之意圖在大陸地區使用而未經授權重製營業秘密罪。
⒉被告張健智:
⑴就起訴書犯罪事實欄㈠所為,係犯營業祕密法第13條之1第1 項第2 款之未經授權重製營業秘密罪。
⑵就起訴書犯罪事實欄㈡、㈢所為,係犯營業祕密法第13條
之2 第1 項、第13條之1 第1 項第2 款之意圖在大陸地區使用而未經授權洩漏營業秘密罪。其未經授權重製營業祕密之低度行為,應為未經授權洩漏營業秘密之高度行為吸收,不另論罪。其於犯罪事實欄㈡、㈢所示時間,多次未經授權洩漏穩懋公司之營業秘密,係基於同一違反營業秘密法之犯意,且在時、空密接之情況下所為,侵害之法益同一,應包括評價為一行為,僅論以接續犯之一罪。
⑶就起訴書犯罪事實欄㈡所為,係犯營業祕密法第13條之2
第2 項、第1 項、第13條之1 第1 項第2 款之意圖在大陸地區使用而未經授權洩漏營業秘密未遂罪。
⒊被告董建豪:
⑴就起訴書犯罪事實欄㈠所為,係犯營業祕密法第13條之1第1 項第2 款之未經授權重製營業秘密罪。
⑵就起訴書犯罪事實欄㈡所為,係犯營業祕密法第13條之2
第2 項、第1 項、第13條之1 第1 項第2 款之意圖在大陸地區使用而未經授權洩漏營業秘密未遂罪。
⑶就起訴書犯罪事實欄㈢所為,係犯營業祕密法第13條之2
第1 項、第13條之1 第1 項第2 款之意圖在大陸地區使用而未經授權重製營業秘密罪。
⑷就起訴書犯罪事實欄㈣所為,係犯營業祕密法第13條之1
第1 項第1 款之以侵占方法取得營業秘密罪(侵占砷化鎵晶圓成品及藍寶石載片部分)、刑法第336 條第2 項之業務侵占罪(侵占其餘耗材部分)。其以一行為同時觸犯營業祕密法第13條之1 第1 項第1 款及刑法第336 條第2 項之罪,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之以侵占方法取得營業秘密罪處斷。
⒋被告龍嘉弘:
⑴就起訴書犯罪事實欄㈠所為,係犯營業祕密法第13條之2
第1 項、第13條之1 第1 項第2 款之意圖在大陸地區使用而未經授權洩漏營業秘密罪,及第13條之2 第1 項、第13條之
1 第1 項第4 款之意圖在大陸地區使用,明知而取得他人未經授權而洩漏之營業秘密罪。其以一行為同時觸犯上開2 罪名,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之意圖在大陸地區使用,明知而取得他人未經授權而洩漏之營業秘密罪處斷。
⑵就起訴書犯罪事實欄㈡、㈢所為,係犯營業祕密法第13條
之2 第1 項、第13條之1 第1 項第2 款之意圖在大陸地區使用而未經授權洩漏營業秘密罪,及第13條之2 第1 項、第13條之1 第1 項第4 款之意圖在大陸地區使用,明知而取得他人未經授權而洩漏之營業秘密罪。其以一行為同時觸犯上開
2 罪名,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之意圖在大陸地區使用,明知而取得他人未經授權而洩漏之營業秘密罪處斷。
⑶就起訴書犯罪事實欄㈡所為,係犯營業祕密法第13條之2
第2 項、第1 項、第13條之1 第1 項第2 款之意圖在大陸地區使用而未經授權洩漏營業秘密未遂罪,及第13條之2 第2項、第1 項、第13條之1 第1 項第4 款之意圖在大陸地區使用,明知而取得他人未經授權而洩漏之營業秘密未遂罪。其以一行為同時觸犯上開2 罪名,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之意圖在大陸地區使用,明知而取得他人未經授權而洩漏之營業秘密未遂罪處斷。
㈡被告白勝傑、龍嘉弘就犯罪事實欄㈠部分;被告張健智、
龍嘉弘就犯罪事實欄㈡、㈢部分;被告董建豪、張健智、龍嘉弘就犯罪事實欄㈡部分,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
㈢前揭被告白勝傑所犯2 罪;被告張健智所犯3 罪;被告董建
豪所犯4 罪;被告龍嘉弘所犯3 罪,均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分論併罰。
㈣就犯罪事實欄㈡部分,因被告董建豪、張健智、龍嘉弘之行為僅止於未遂,均依法減輕其刑。
㈤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4 人所為,除使告訴人
公司之研發成果為他人取得而貶損經濟上價值,更影響國家高科技產業之競爭力,實無足取。惟念及被告4 人犯後均能坦承犯行,積極與告訴人公司協商、達成和解,並於言詞辯論終結前均已履行和解條件,有被告4 人與告訴人公司間之和解書及匯款單據可參,告訴人公司同意不追究被告4 人之刑事責任(因和解書均有保密條款,本院認不宜於判決中揭露細節,見本院105 年度智訴字卷第3 號【下稱智訴卷】第11至21、27至31、37至49、55至59頁),堪認被告4 人確有悔意,積極彌補犯行所生損害,兼衡被告4 人除本案之外,別無其他刑事犯罪紀錄,素行良好,暨考量被告4 人之犯罪情節、手段、動機、目的,及其等於偵查中自陳之智識程度、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就被告4 人所犯各罪,分別量處如
主文所示之刑並定其等應執行之刑,以資懲儆。㈥被告4 人均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
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為憑(見智訴卷㈠第57至60頁反面),姑念其等一時失慮致罹刑章,諒經此偵審程序及科刑教訓後,應知所警惕而無再犯之虞,本院綜核上情,認前開對被告4 人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 項第1 款之規定,均宣告緩刑2 年,以啟自新。
㈦沒收:
⒈被告行為後,刑法總則關於沒收之規定業經修正,且依刑法
施行法第10條之3 規定,自105 年7 月1 日施行,又刑法第
2 條第2 項亦明定沒收適用裁判時之法律,是本案沒收部分,應直接適用105 年7 月1 日施行之規定。次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前二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法第38條第2 項前段、第38條之1 第1 項前段、第3 項分別定有明文。
⒉扣案如附表二編號二、四至十二;附表三編號二至八;附表
四編號二至四、八、十三至十六;附表五編號一①(即帳號為000-000000-000號之提款卡)、五至七、十三所示物品,分別係被告白勝傑、張健智、董建豪、龍嘉弘所有,供其等為本案犯行所用之物品,是上開物品應依刑法第38條第2 項前段規定諭知沒收。扣案如附表四編號五至七、九至十二所示物品,則為被告董建豪為侵占犯行所得物品,應依刑法第38條之1 第1 項前段規定沒收。
⒊扣案如附表二編號一;附表三編號一;附表四編號一所示現
金,分別係被告白勝傑、張健智、董建豪因本案犯行取得之犯罪所得,均應依刑法第38條之1 第1 項規定宣告沒收。又被告董建豪取得40萬元人民幣之簽約金,雖已繳回如附表四編號一之新臺幣(以下未特別註明幣別者均同)1,882,902元,以其繳回時之匯率計算(人民幣:新臺幣為1 :4.99),尚有人民幣226,65元未繳回(計算式:0000000 ÷4.99=377335,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000000-000000 =22665 ),此部分差額仍應宣告沒收。被告龍嘉弘於本院審理時自承因本案犯行取得250,000 元(見智訴卷㈢第246 頁),核屬其犯罪所得,仍應宣告沒收,並依刑法第38條之1 第3 項規定,諭知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⒋如附表二編號三所示物品,經告訴代理人確認均無告訴人之
營業秘密(見智訴卷㈢第238 頁);如附表五編號一②(即帳號為000-000000-000號之提款卡)、二至四、八至十二所示物品,均與被告4 人之本案犯行無關,故均不諭知沒收。
因被告龍嘉弘當庭聲請發還如附表五編號一②所示、帳號為000-000000-000號之提款卡,復依刑事訴訟法第142 條第1項規定,法院本得以裁定發還無留存必要之扣押物,是為訴訟程序經濟之故,併於本判決中諭知上開物品可發還被告龍嘉弘。
⒌上開宣告沒收物品,被告4 人雖均已拋棄所有權,惟考量本
案尚有被告楊光宇部分未審結,為保全證據,除附表二編號三所示訓練教材外,認應待全案審結再行處分為宜,併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第299 條第1項前段、第310 條之2 、第454 條第2 項,營業秘密法第13條之
2 第1 項、第2 項、第13條之1 第1 項第2 款、第4 款,刑法第
2 條第2 項、第11條前段、第28條、第55條、第51條第5 款、第74條第1 項第1 款、第38條第2 項前段、第38條之1 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40條之2 第1 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陳品潔提起公訴,檢察官崔秉君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1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林姿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白孟倫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1 日附表一:
┌──┬────┬────────────────────┐│編號│犯罪事實│ 罪名及宣告刑 │├──┼────┼────────────────────┤│ 一 │㈠ │白勝傑共同犯意圖在大陸地區使用而未經授權││ │ │洩漏營業秘密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 二 │㈡ │白勝傑犯意圖在大陸地區使用而未經授權重製││ │ │營業秘密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 三 │㈠ │張健智犯未經授權重製營業秘密罪,處有期徒││ │ │刑柒月。 │├──┼────┼────────────────────┤│ 四 │㈡、㈢│張健智共同犯意圖在大陸地區使用而未經授權││ │ │洩漏營業秘密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 五 │㈡ │張健智共同犯意圖在大陸地區使用而未經授權││ │ │洩漏營業秘密未遂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 六 │㈠ │董建豪犯未經授權重製營業秘密罪,處有期徒││ │ │刑柒月。 │├──┼────┼────────────────────┤│ 七 │㈡ │董建豪共同犯意圖在大陸地區使用而未經授權││ │ │洩漏營業秘密未遂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 八 │㈢ │董建豪犯意圖在大陸地區使用而未經授權重製││ │ │營業秘密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 九 │㈣ │董建豪犯以侵占方法取得營業秘密罪,處有期││ │ │徒刑捌月。 │├──┼────┼────────────────────┤│ 十 │㈠ │龍嘉弘共同犯意圖在大陸地區使用,明知而取││ │ │得他人未經授權而洩漏之營業秘密罪,處有期││ │ │徒刑壹年肆月。 │├──┼────┼────────────────────┤│十一│㈡、㈢│龍嘉弘共同犯意圖在大陸地區使用,明知而取││ │ │得他人未經授權而洩漏之營業秘密罪,處有期││ │ │徒刑壹年肆月。 │├──┼────┼────────────────────┤│十二│㈡ │龍嘉弘共同犯意圖在大陸地區使用,明知而取││ │ │得他人未經授權而洩漏之營業秘密未遂罪,處││ │ │有期徒刑壹年。 │└──┴────┴────────────────────┘附表二:被告白勝傑之扣案物品┌──┬────────┬────┬─────────┐│編號│ 品項及數量 │是否沒收│ 卷頁出處 │├──┼────────┼────┼─────────┤│ 一 │現金140,000元 │應沒收 │智訴卷㈠第123 頁 │├──┼────────┼────┼─────────┤│ 二 │個人筆電1 台 │應沒收 │智訴卷㈠第185 頁 │├──┼────────┼────┼─────────┤│ 三 │訓練教材1 本 │不沒收⊙│智訴卷㈠第185 頁 │├──┼────────┼────┼─────────┤│ 四 │門號0000000000號│應沒收 │智訴卷㈠第185 頁 ││ │iPhone6手機1 支 │ │ │├──┼────────┼────┼─────────┤│ 五 │隨身碟1 個 │應沒收 │智訴卷㈠第185 頁 ││ │ │ │ │├──┼────────┼────┼─────────┤│ 六 │香港帳戶資料及提│應沒收 │智訴卷㈠第185 頁 ││ │款卡1 份 │ │ │├──┼────────┼────┼─────────┤│ 七 │gmail附件檔1 份 │應沒收 │智訴卷㈠第185 頁 ││ │(00000000薄膜)│ │ │├──┼────────┼────┼─────────┤│ 八 │gmail附件檔1 份 │應沒收 │智訴卷㈠第185 頁 ││ │(00000000薄膜)│ │ │├──┼────────┼────┼─────────┤│ 九 │00000000至0909電│應沒收 │智訴卷㈠第186 頁 ││ │子郵件1 份 │ │ │├──┼────────┼────┼─────────┤│ 十 │00000000至0930電│應沒收 │智訴卷㈠第186 頁 ││ │子郵件1 份 │ │ │├──┼────────┼────┼─────────┤│十一│00000000電子郵件│應沒收 │智訴卷㈠第186 頁 ││ │1 份 │ │ │├──┼────────┼────┼─────────┤│十二│00000000電子郵件│應沒收 │智訴卷㈠第186 頁 ││ │1 份 │ │ │├──┴────────┴────┴─────────┤│備註: ││⊙與本案無關,因告訴人公司認無回收必要,可直接銷毀(││見智訴卷㈢第238 頁)。 │└──────────────────────────┘附表三:被告張健智之扣案物品┌──┬────────┬────┬─────────┐│編號│ 品項及數量 │是否沒收│ 卷頁出處 │├──┼────────┼────┼─────────┤│ 一 │現金2,116,000元 │應沒收 │智訴卷㈠第124 頁,││ │(所有權人姓名誤│ │智訴卷㈢第253 頁 ││ │植為蔡美卿) │ │ │├──┼────────┼────┼─────────┤│ 二 │聯穎公司機密文件│應沒收 │智訴卷㈠第192 頁 ││ │1 本 │ │ │├──┼────────┼────┼─────────┤│ 三 │聯穎公司文件1 本│應沒收 │智訴卷㈠第192 頁 │├──┼────────┼────┼─────────┤│ 四 │參數規格資料1 本│應沒收 │智訴卷㈠第192 頁 │├──┼────────┼────┼─────────┤│ 五 │隨身碟1 個 │應沒收 │智訴卷㈠第192 頁 │├──┼────────┼────┼─────────┤│ 六 │門號0000000000號│應沒收 │智訴卷㈠第192 頁 ││ │iPhone手機1 支 │ │ │├──┼────────┼────┼─────────┤│ 七 │香港匯豐銀行開戶│應沒收 │智訴卷㈠第192 頁 ││ │資料1 本 │ │ │├──┼────────┼────┼─────────┤│ 八 │Mac mini電腦主機│應沒收 │智訴卷㈠第192 頁 ││ │(含電源線及hdmi│ │ ││ │線1組) │ │ │└──┴────────┴────┴─────────┘附表四:被告董建豪之扣案物品┌──┬────────┬────┬─────────┐│編號│ 品項及數量 │是否沒收│ 卷頁出處 │├──┼────────┼────┼─────────┤│ 一 │現金1,882,902元 │應沒收 │智訴卷㈠第125 頁 │├──┼────────┼────┼─────────┤│ 二 │文件資料夾1 本 │應沒收 │智訴卷㈠第189 頁 │├──┼────────┼────┼─────────┤│ 三 │電腦資料光碟1 片│應沒收 │智訴卷㈠第189 頁 │├──┼────────┼────┼─────────┤│ 四 │門號0000000000號│應沒收 │智訴卷㈠第189 頁 ││ │HTC手機1 支 │ │ │├──┼────────┼────┼─────────┤│ 五 │GEL-FILM 1 個 │應沒收 │智訴卷㈠第189 頁 │├──┼────────┼────┼─────────┤│ 六 │晶圓3 個 │應沒收 │智訴卷㈠第189 頁 │├──┼────────┼────┼─────────┤│ 七 │玻璃基板1 盒 │應沒收 │智訴卷㈠第189 頁 │├──┼────────┼────┼─────────┤│ 八 │製程筆記本1 本 │應沒收 │智訴卷㈠第189 頁 │├──┼────────┼────┼─────────┤│ 九 │藍膜1 包 │應沒收 │智訴卷㈠第190 頁 │├──┼────────┼────┼─────────┤│ 十 │基板2 盒 │應沒收 │智訴卷㈠第190 頁 │├──┼────────┼────┼─────────┤│十一│吸筆頭3 個 │應沒收 │智訴卷㈠第190 頁 │├──┼────────┼────┼─────────┤│十二│GEL-PAK2 個 │應沒收 │智訴卷㈠第190 頁 │├──┼────────┼────┼─────────┤│十三│製程資料雜記1 份│應沒收 │智訴卷㈠第190 頁 │├──┼────────┼────┼─────────┤│十四│行動硬碟1 個 │應沒收 │智訴卷㈠第190 頁 │├──┼────────┼────┼─────────┤│十五│隨身碟1 個 │應沒收 │智訴卷㈠第190 頁 │├──┼────────┼────┼─────────┤│十六│電腦主機1 台 │應沒收 │智訴卷㈠第191 頁 │└──┴────────┴────┴─────────┘附表五:被告龍嘉弘之扣案物品┌──┬────────┬────┬─────────┐│編號│ 品項及數量 │是否沒收│ 卷頁出處 │├──┼────────┼────┼─────────┤│ 一 │香港匯豐銀行提款│①應沒收│智訴卷㈠第126 頁 ││ │卡2 張 │②不沒收│ │├──┼────────┼────┼─────────┤│ 二 │設立香港公司申請│不沒收 │智訴卷㈠第187 頁 ││ │表1 本 │ │ │├──┼────────┼────┼─────────┤│ 三 │華泓科技有限公司│不沒收 │智訴卷㈠第187 頁 ││ │支票本1 本 │ │ │├──┼────────┼────┼─────────┤│ 四 │一中國際有限公司│不沒收 │智訴卷㈠第187 頁 ││ │印章2 組 │ │ │├──┼────────┼────┼─────────┤│ 五 │顧問技術費簽收單│應沒收 │智訴卷㈠第187 頁 ││ │2 張 │ │ │├──┼────────┼────┼─────────┤│ 六 │臺灣Ⅲ-Ⅴ族新建│應沒收 │智訴卷㈠第187 頁 ││ │廠合同1 本 │ │ │├──┼────────┼────┼─────────┤│ 七 │簽約金簽收單1 本│應沒收 │智訴卷㈠第187 頁 │├──┼────────┼────┼─────────┤│ 八 │一中國際有限公司│不沒收 │智訴卷㈠第187 頁 ││ │註冊資料1 本 │ │ │├──┼────────┼────┼─────────┤│ 九 │薩摩亞華泓科技有│不沒收 │智訴卷㈠第188 頁 ││ │限公司註冊證書1 │ │ ││ │份 │ │ │├──┼────────┼────┼─────────┤│ 十 │龍嘉弘名片1 張 │不沒收 │智訴卷㈠第188 頁 │├──┼────────┼────┼─────────┤│十一│門號0000000000號│不沒收 │智訴卷㈠第188 頁 ││ │HTC 手機1 支 │ │ │├──┼────────┼────┼─────────┤│十二│網路銀行編碼器2 │不沒收 │智訴卷㈠第188 頁 ││ │個 │ │ │├──┼────────┼────┼─────────┤│十三│電腦主機1 台 │應沒收 │智訴卷㈠第188 頁 │├──┴────────┴────┴─────────┤│備註: ││①帳戶號碼為000-000000-000之提款卡,為供本案犯行所用││ 帳戶,應沒收。 ││②帳戶號碼為000-000000-000之提款卡,與本案無關,可發││還被告龍嘉弘。 │└──────────────────────────┘附錄論罪科刑之法條:
營業秘密法第13條之1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營業秘密所有人之利益,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一、以竊取、侵占、詐術、脅迫、擅自重製或其他不正方法而取得營業秘密,或取得後進而使用、洩漏者。
二、知悉或持有營業秘密,未經授權或逾越授權範圍而重製、使用或洩漏該營業秘密者。
三、持有營業秘密,經營業秘密所有人告知應刪除、銷毀後,不為刪除、銷毀或隱匿該營業秘密者。
四、明知他人知悉或持有之營業秘密有前三款所定情形,而取得、使用或洩漏者。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科罰金時,如犯罪行為人所得之利益超過罰金最多額,得於所得利益之三倍範圍內酌量加重。
營業秘密法第13條之2意圖在外國、大陸地區、香港或澳門使用,而犯前條第一項各款之罪者,處一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上五千萬元以下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科罰金時,如犯罪行為人所得之利益超過罰金最多額,得於所得利益之二倍至十倍範圍內酌量加重。
中華民國刑法第336條(公務公益侵占罪、業務侵占罪)對於公務上或因公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 1 項之罪者,處 1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5 千元以下罰金。
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 1 項之罪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3 千元以下罰金。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04 年度偵字第24059 號、
105 年度偵字第4312、4313號起訴書。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04年度偵字第24059號105年度偵字第4312號105年度偵字第4313號被 告 楊光宇 男 44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苗栗縣○○鎮○○街00巷0號(現於法務部矯正署桃園看守所羈押
中)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選任辯護人 宋英華律師被 告 龍嘉弘 男 43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臺中市○○區○○○街000號11樓居新竹縣○○市○○路00巷0號4樓(現於法務部矯正署桃園看守所羈押
中)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選任辯護人 吳弘鵬律師
陳妍伊律師被 告 張健智 男 29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新北市○○區○○○路0段000巷00
號11樓之10居新北市○○區○○○路0段000巷00
0號13樓(現於法務部矯正署桃園看守所羈押
中)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選任辯護人 李金澤律師被 告 董建豪 男 34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新北市○○區○○○路0段00巷00
號6樓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選任辯護人 江松鶴律師被 告 白勝傑 男 32歲(民國00年00月0日生)
住新北市○○區○○街00巷00弄0○0
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選任辯護人 林玉芬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營業秘密法等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該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穩懋半導體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號3105,址設桃園市○○區○○○路00號,下稱穩懋公司)及聯穎光電股份有限公司(址設新竹科學工業園區新竹縣○○鄉○○○路00號3樓,下稱聯穎公司)主要營業項目均為砷化鎵(簡稱GaAs)及氮化鎵(簡稱GaN)半導體晶圓代工服務(砷化鎵及氮化鎵半導體為化合物半導體之種類名稱,又稱為三五族半導體),該類半導體材料廣泛應用於商用無線通訊、衛星通訊等用途。
楊光宇於民國101年1月1日至103年1月間任職於聯穎公司,擔任黃光製程部門經理,後於104年7月間起經大陸地區成都市嘉石科技有限公司(下稱嘉石公司)聘用擔任顧問,負責對外挖掘三五族半導體人才及製造技術,並於104年10月12日起,擔任嘉石公司之黃光製程部門經理;龍嘉弘為薩摩亞華泓科技有限公司(下稱華泓公司)之合夥人;張健智於101年3月1日至103年7月24日間,任職於穩懋公司,擔任氮化鎵研發部製程工程師,於103年7月28日轉至聯穎公司擔任先進技術發展部之工程師,於104年11月2日離職;董建豪於98年9月21日至103年8月30日間,在穩懋公司先後擔任後端工程部門、異常改善課及氮化鎵研發部設備工程師,於103年9月9日轉至聯穎公司擔任後端工程部門製程工程師,於104年10月30日離職;白勝傑於97年2月18日至104年11月6日間,在穩懋公司晶圓B廠薄膜工程部擔任薄膜製程課製程工程師。
二、緣大陸地區嘉石公司因發展6吋第二代/第三代半導體積體電路晶片技術,為節省研發成本,縮短技術開發及產品上市時間,而有專業晶圓代工技術及人才之需求,於104年7月間,嘉石公司之總經理大陸籍人士高能武藉由業務上之機會認識楊光宇及龍嘉弘,並與2人達成協議,由楊光宇負責提供嘉石公司砷化鎵及氮化鎵半導體製造流程之技術資訊及人才,再由龍嘉弘提供華泓公司在香港匯豐銀行所設立之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華泓公司香港帳戶)作為楊光宇收受嘉石公司之顧問費及簽約金之用;然因三五族半導體製造技術繁雜龐大,於臺灣地區相關之產業研發已有多年,楊光宇無法獨自提供嘉石公司所有之技術資訊,遂與高能武約定,自臺灣地區找尋願意提供技術資訊之工程師擔任嘉石公司之顧問,如有意願至大陸地區嘉石公司工作者,亦可招募為正式員工,顧問費由楊光宇以上開方式向嘉石公司領取之顧問費支付,至員工薪資則由嘉石公司先匯款至華泓公司香港帳戶,再轉匯至工程師銀行帳戶支付。楊光宇及龍嘉弘與高能武謀議既定,嘉石公司即於104年8月4日及同年月10日將支付予楊光宇之8、9月顧問費人民幣16萬元及簽約金人民幣10萬元,匯入上開華泓公司之香港帳戶,再由龍嘉弘分次在臺灣以提領現金之方式交付楊光宇,龍嘉弘並以上開顧問費之匯款金額收取百分之20之手續費即人民幣3萬2,000元作為代價,另就嘉石公司匯至各工程師帳戶之簽約金收取5%之手續費。楊光宇另要求龍嘉弘透過104人力銀行網站或他人推薦,取得現任職於穩懋公司及聯穎公司工程師之求職資料,再由龍嘉弘以獵人頭公司名義,向上開公司工程師佯以華泓公司將在臺灣地區新設半導體廠為名義,並承諾給付高薪之誘因,邀約白勝傑、張健智及董建豪跳槽至新廠,以每月支付新臺幣(下同)6萬元至7萬元不等之顧問費,要求張健智、白勝傑及董建豪分別提供其等因工作上知悉之穩懋公司及聯穎公司之半導體製程流程及機台參數等營業秘密。再由楊光宇陸續詢問是否有意願前往大陸地區任職,並由嘉石公司以簽約金人民幣40萬元之代價,邀約張健智、白勝傑、董建豪至嘉石公司任職,同時繼續要求張健智等人提供穩懋公司及聯穎公司之營業秘密。
三、白勝傑未經授權而重製、洩漏穩懋公司營業秘密部分:㈠白勝傑明知依據其於任職穩懋公司時所簽立之承諾書,非經
部門經理級以上主管事前書面同意,不得將任職穩懋公司期間保管或知悉公司之機密資料直接或間接洩漏予任何第三人,或以任何方式加以利用;且明知穩懋公司禁止員工使用個人行動裝置於公司內部進行照相攝影之行為。竟與楊光宇、龍嘉弘共同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之不法利益,且共同意圖在大陸地區使用,基於違反營業秘密法之犯意聯絡,先由龍嘉弘以獵人頭公司之名義邀約白勝傑於104年7月間某日至桃園市○○區○○○路0號之星巴克林口門市(下稱林口星巴克)會面,由龍嘉弘先初步詢問白勝傑對於薄膜製程了解之程度,及是否有轉換公司之意願,再由龍嘉弘代楊光宇邀約白勝傑於104年8月7日晚間7時許至林口星巴克,由楊光宇向白勝傑表示有金主規劃在臺灣建廠,並提出以華泓公司為契約當事人之「台灣Ⅲ-Ⅳ族新建廠合同」邀約白勝傑簽署,白勝傑同意簽署後,即當場交付8月份薪資7萬元予白勝傑,另要求白勝傑將其於當日以電子信箱0000000000@qq.com 傳送「Too1_00000000_薄膜.xls 」之檔案至白勝傑scpai1465@gmail.com 電子信箱,填寫屬於穩懋公司營業秘密之「PP25-21」、「PD25-00」、「NP25-00」之薄膜製程流程及參數,白勝傑即利用其有閱覽上開3種薄膜製程資料之權限,而知悉上開資料之機會,未經授權而將上開檔案加入「PP25-21」、「PD25-00」、「NP25-00」之活頁簿,並參考上開3種製程資料填製於活頁簿後,於104年9月1日傳送予楊光宇(即附表一編號2之檔案)而洩漏之;楊光宇於104年9月2日再次邀約白勝傑至林口星巴克,並交付9月份之薪資7萬元後,要求白勝傑提供「PP25-21」、「PD25-00」、「NP25-00」之薄膜製程所有細部步驟(以下簡稱runcard)予楊光宇,並於同日將附表一編號2之檔案增加「PD50-00」之空白活頁簿後,再將檔名修改為「Too1_00000000_薄膜.xls 」寄送予白勝傑,要求白勝傑如同前述方式再次提供該薄膜製程參數,白勝傑復又利用其有閱讀該種薄膜製程資料之權限,而知悉上開資料,未經授權而將參數填製於「PD50-01」活頁簿內,於104年9月15日再以附表一編號4之檔案傳送予楊光宇而洩漏之。又上開薄膜製程資料白勝傑雖有讀取權限,然因穩懋公司之內部電腦禁止以隨身碟存取,白勝傑即於104年9月7日利用上班時間使用公司內部電腦連線至穩懋公司之文件管理系統未經授權下載列印屬穩懋公司營業秘密之「PP25-21」、「PD50-01」、「NP25-00」之runcard,然白勝傑與楊光宇於104年9月中旬已商議將至大陸地區面試,其已知悉楊光宇及龍嘉弘係為大陸地區之公司尋求三五族半導體之人才及技術,而仍基於洩漏穩懋公司之營業秘密之犯意,於104年9月11日前某日,攜帶上開runcard列印資料至林口星巴克交付楊光宇而洩漏之;嗣後楊光宇又要求白勝傑提供屬穩懋公司營業秘密之「PD25-00」、「NP50-00」runcard,白勝傑即於104年9月16日至同年月18日間某日利用上班期間,以相同之方式未經穩懋公司之授權而下載列印「PD25-00」、「NP50-00」之runcard後,於104年9月21日前某日,在林口星巴克交付予楊光宇而洩漏之;楊光宇復又要求白勝傑提供穩懋公司「PL15-12」、「PP1 5-51」之runcard,白勝傑又於104年9月18日至同年月21日間某日於穩懋公司上班期間,再以相同之方式未經授權下載列印「PL15-12」、「PP15-51」之runcard後,於104年9月25日前某日,在林口星巴克交付楊光宇而洩漏之。楊光宇取得白勝傑交付之runc
ard列印資料後,以掃描成電子檔之方式,分別於附表一編號5至8所示之時間,以電子郵件傳送如附表一編號5至8所示之檔案予白勝傑,並告知上開runcard及其所填製之檔案可於104年9月26日至成都嘉石公司面試時,展示予嘉石公司之總經理高能武,表示其已取得穩懋公司之營業秘密,以取得嘉石公司之錄用。嗣後白勝傑於104年9月27日至大陸成都嘉石公司與總經理高能武進行面試時,即將上開未經授權而取得屬穩懋公司營業秘密如附表一編號5至8所示之runcard電子檔及依楊光宇指示填製如附表一編號2、4之檔案展示予高能武及在場之嘉石公司人員知悉,以此方式洩漏穩懋公司之營業秘密,而取得嘉石公司之聘用。再由龍嘉弘於104年11月2日依高能武指示以華泓公司名義與白勝傑簽署簽約金為人民幣40萬元之簽約金簽收單,惟白勝傑未取得該筆簽約金即遭查獲。
㈡白勝傑於104年9月28日自嘉石公司面試返臺後,明知其即將
至嘉石公司任職,且穩懋公司禁止員工使用個人隨身碟存取公司技術機密文件,竟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且意圖在大陸地區使用,基於未經授權而重製穩懋公司營業秘密之犯意,由白勝傑於104年10月14日至同年11月5日在穩懋公司上班期間,將如附表二所示其有閱覽權限之穩懋公司技術文件,以使用手機拍照或列印之方式,未經授權而重製,足以侵害穩懋公司之利益。
四、張健智未經授權而重製、洩漏穩懋公司營業秘密部分:㈠張健智明知依據其任職穩懋公司時所簽立之承諾書,非經部
門經理級以上主管事前書面同意,不得將任職穩懋公司期間保管或知悉公司之機密資料直接或間接洩漏予任何第三人,或以任何方式加以利用,且明知穩懋公司之電腦設備行動儲存媒介(USB)插孔已禁止使用,以保護公司檔案免於被複製流出。竟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基於未經授權而重製穩懋公司營業秘密之犯意,於103年7月21日自穩懋公司離職前某假日,至位於桃園市龜山區之華亞科技園區辦公室,將其手機以傳輸線連接穩懋公司提供之工作用電腦,先將包含氮化鎵晶圓製程流程圖等如附表三(一)至(四)所示之營業秘密檔案複製到手機後,再儲存至其所有之隨身碟中,作為未來私人工作使用。
㈡張健智於104年8月間,經由其任職於聯穎公司之同事澹台富
國(另案簽分偵辦)在林口星巴克介紹認識楊光宇,由楊光宇以有金主準備在臺灣蓋氮化鎵晶圓工廠,其若加入該團隊年薪為200萬元以上為條件,邀約張健智同意加入。張健智竟與楊光宇、龍嘉弘共同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之不法利益,且共同意圖在大陸地區使用,基於違反營業秘密法之犯意聯絡,於104年8月24日前某日,由楊光宇在林口星巴克交付8月份之顧問費6萬元予張健智後,於104年8月24日,以其電子信箱0000000000@qq.com 寄送檔名為「GaN2_00000
000.xls」之檔案至張健智之電子信箱mambajan@hotmail.com,要求其填入屬於穩懋公司營業秘密之黃光製程所使用之光阻名稱、光阻型號及廠商等資料,張健智即以其於任職穩懋公司工作時之記憶及以上開方式未經授權而重製所取得之營業秘密資料,在該檔案中之「PH」(即黃光製程)活頁簿中,陸續填寫及修改「PR vender」(即光阻廠商名簡稱)、「PR」(即光阻型號)、「OVEN/Bake」(即光阻在晶圓上烘烤溫度及時間)、「SSECLift OFF」(即SSEC機台是否會使用到去除光阻的步驟)及「Tape Lift OFF」(即膠帶去除金屬的步驟是否會用到)之欄位後,於附表一編號12至14之時間,將如附表一編號12至14所示之檔案傳送予楊光宇而洩漏之。
㈢張健智於104年9月中旬即與楊光宇商議將至大陸地區面試事
宜,其於彼時已明確知悉楊光宇之目的為大陸地區之公司尋求三五族半導體技術及人才,而仍基於洩漏穩懋公司營業秘密之犯意,於附表一編號15、16所示之時間,依楊光宇之指示修改並提供其編製附表一編號12至14檔案之參考資料即附表一編號15、16所示之檔案而洩漏之;楊光宇再於104年9月26日前某日,在林口星巴克內交付張健智9月份之顧問費6萬元;嗣後張健智及楊光宇等人於104年9月26日出發至大陸成都,並於翌(27)日與嘉石公司總經理高能武進行面試時,展示其任職於穩懋公司期間未經該公司授權而重製,屬穩懋公司營業秘密之氮化鎵0.25um、0.5um晶圓製程流程圖(檔名為「2.Brief FC for GaN」)後,旋取得嘉石公司錄用,張健智即以假名「張宏立」簽立聘僱契約,嗣於104年11月2日由龍嘉弘邀約張健智至林口星巴克簽署簽約金簽收單後,龍嘉弘即依高能武指示於104年11月5日將張健智之人民幣40萬元簽約金,藉由華泓公司香港帳戶匯款至張健智於香港匯豐銀行申設之000000000000號帳戶內。
五、董建豪未經授權而重製、洩漏穩懋公司及聯穎公司營業秘密部分:
㈠董建豪明知依據其於任職穩懋公司時所簽立之承諾書,非經
部門經理級以上主管事前書面同意,不得將任職穩懋公司期間保管或知悉公司之機密資料直接或間接洩漏予任何第三人,或以任何方式加以利用。其亦明知將於103年8月28日離職,竟基於未經授權而重製穩懋公司營業秘密之犯意,先於103年4月至8月間以閱讀其有閱覽權限之穩懋公司內部電子文件方式,抄寫屬於穩懋公司營業秘密之砷化鎵製程於筆記本內,或以列印紙本文件之方式取得如附表四(一)所示之資料,又於103年8月15日至同年月25日之期間,未經授權以文件管理系統下載屬於穩懋公司營業秘密之砷化鎵製程等資料,至穩懋公司個人電腦中,再將上開資料作為電子郵件之附件檔,自穩懋公司內部信箱寄送該等資料至其私人電子郵件信箱milktim2000@yahoo. com.tw 內,再以重製至隨身碟之方式,取得如附表四(二)所示之資料,以供其於穩懋公司離職後使用。
㈡張健智於104年9月27日至嘉石公司面試時,協助董建豪以「
董時寧」之假名取得嘉石公司之聘僱契約書,張健智並於104年9月28日以手機通訊軟體Line之方式通知董建豪,董建豪於104年10月上旬即同意赴嘉石公司擔任後端工程部門經理。董建豪明知依據其所簽署之聯穎公司聘僱契約書及可攜式設備管理施行細則,不得將任職聯穎公司期間保管或知悉公司之機密資料直接或間接洩漏予任何第三人,或以任何方式加以利用,且不得使用隨身碟存取公司文件,竟與楊光宇、張健智及龍嘉弘共同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之不法利益,且共同意圖在大陸地區使用,基於違反營業秘密法之犯意聯絡,由楊光宇指示張健智轉達董建豪,須準備聯穎公司機台規格、材料型號及供應商等屬於營業秘密之資料,以備至大陸地區嘉石公司工作所需,董建豪即將其有閱讀權限之聯穎公司後端製程所需要機器材料、化學藥劑、機器型號、監測方法、注意事項等屬於聯穎公司營業秘密之資料,加以整理後未經授權而分別於104年10月15日及16日以其個人電子信箱milktim2000@yah oo.com .tw 寄送如附表一編號9、10之檔案予張健智之電子信箱mamabajan0510@gmail.com;楊光宇又於104年10月間以通訊軟體Wechat告知張健智要求董建豪取得聯穎公司屬於營業秘密之砷化鎵後端工程製程中金屬舉離機台之參數及貴金屬回收流程,董建豪即於104年10月18日至新竹縣○○鄉○○○路00號之聯穎公司,以聯穎公司禁止之拍照方式擅自重製金屬舉離機台之參數,復未經聯穎公司授權,使用聯穎公司電腦讀存取其所拍攝之照片檔案至其自行購買之記憶卡內,再轉存至其所有之隨身碟中,後自行整理、剪貼以上述方式取得之金屬舉離機台參數資料,並儲存成檔名為「LOF recipe」之EXCEL檔,於104年10月間某日,以附件檔方式寄送該檔案至張健智上開電子郵件信箱,再將其有閱讀權限之聯穎公司貴金屬回收流程資料於104年10月27日以主旨map之電子郵件附件檔案「出遊地圖.pptx 」寄送予張健智上開電子信箱,惟上開檔案張健智尚未洩漏予楊光宇而未遂。
㈢董建豪復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之不法利益,且意圖在大陸地
區使用,基於違反營業秘密法之犯意,明知即將於104年11月9日至嘉石公司任職,且如附表五(一)(二)所示之文件、檔案均為聯穎公司半導體製程及設備相關之營業秘密,未經授權不得任意複製攜出,於104年10月18日星期日時,利用聯穎公司辦公室公用電腦之讀卡機,以自行購買之記憶卡從晶背部門資料夾中將上述檔案重製下載存取後,再自行將記憶卡之內容轉存至其所有之隨身碟,以供至嘉石公司任職時參考使用。
㈣董建豪為從事業務之人,竟另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為便
於在嘉石公司任職使用,基於竊盜及業務侵占之犯意,竟於104年10月間某日,在聯穎公司上址辦公室內,將其所保管,如附表五(三)編號1、2所示之屬於聯穎公司所有,且含有聯穎公司之營業秘密之砷化鎵晶圓成品及藍寶石載片等公司之財產攜出公司,以易持有為所有之方式侵占入己,另竊取如附表五(三)編號3至7所示之聯穎公司所有之製程所需耗材物品。嗣後龍嘉弘於104年11月2日邀約董建豪至林口星巴克簽署簽約金簽收單後,龍嘉弘即依高能武指示於104年11月5日將董建豪之人民幣40萬元簽約金,藉由華泓公司香港帳戶匯款至董建豪於香港匯豐銀行申設之000000000000號帳戶內。
六、楊光宇以不正方法而取得穩懋及聯穎公司營業秘密部分:㈠楊光宇明知依據其所簽署之聯穎公司聘僱契約書及可攜式設
備管理施行細則,不得將任職聯穎公司期間保管或知悉公司之機密資料直接或間接洩漏予任何第三人,或以任何方式加以利用,竟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之不法利益,且意圖在大陸地區使用,基於違反營業秘密法之犯意,利用其於聯穎公司擔任研發經理期間,趁聯穎公司相關部門工程師開會之際,先將聯穎公司會議室之公用電腦硬碟抽換為私人硬碟,由開會主管將相關資料存入公用電腦進行簡報時,存入其私人硬碟,待會議結束後,再將私人硬碟換回,及其他不詳方式,取得如附表六所示之營業秘密,以供其在大陸地區工作使用;另其明知彭安賢(另案簽分偵辦)以不正方法取得如附表一編號17、18之檔案,係屬於聯穎公司營業秘密之砷化鎵HBT設計手冊、製程步驟,而仍要求彭安賢於103年間某日將上開2檔案寄送至其使用之0000000000@qq.com 電子信箱而取得之,再於如附表一編號17、18所示之時間,分別傳送至其個人使用之Z0000000000@gmail.com 電子信箱及不詳之人使用之mliao@mai1.dyu .edu .tw 而洩漏之。
㈡楊光宇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之不法利益,且意圖在大陸地區
使用,基於違反營業秘密法之犯意,明知檔名為⑴「GANFLOW.ppt 」之0.25um氮化鎵(GaN)製程流程及製程參數之照片;⑵「HBT 3-H02U-43InGaP/GaAs HBT Process DesignManua l, Ver. 0.1.5, Sep. 07, 2010」之HBT3製程設計手冊;⑶「PP25-10–0.25 um InGaAs pHEMT Power DeviceLayout Design Manual, Ver. 1.0.4, Nov. 09th, 2010」之0.25 um power pHEMT製程設計手冊;⑷「PP25012–0.25
um InGaAs pHEMT Power Device Layout Design Manual,
Ver. 1.0.4, Nov. 09th, 2010」之0.25 um power pHEMT製程設計手冊之檔案,均屬於穩懋公司之營業秘密,係由未曾任職於穩懋公司之彭安賢以不正方法取得,而仍要求彭安賢於104年2月至10月間,將上開檔案以電子郵件傳送至其使用之0000000000@qq.com 電子信箱中,再將上開檔案轉存至其所有之隨身碟中而取得之。
七、白勝傑、張健智及董建豪等人未經授權而重製、洩漏之穩懋公司及聯穎公司資料,皆非一般涉及該類資訊之人所知,嘉石公司可依楊光宇所提供之上開資料訊息,知悉產製過程,並減少研發時程及相關花費,進而增加產品生產良率及減少研發費用、時間,造成穩懋公司及聯穎公司之研發費用及潛在經濟利益之損失分別高達50億8,000萬元及25億6,000萬元;另以104年11月5日臺灣銀行之人民幣對新臺幣之兌換匯率
4.99計算,楊光宇自嘉石公司取得之簽約金為199萬6,000元(即人民幣40萬元);張健智自楊光宇取得嘉石公司之顧問費12萬元及簽約金為199萬6,000元(即人民幣40萬元);董建豪自嘉石公司取得之簽約金為199萬6,000元(即人民幣40萬元),白勝傑則自楊光宇處取得嘉石公司之顧問費共計14萬元;龍嘉弘自嘉石公司所獲得之報酬為人民幣150萬元之簽約金5%即人民幣7萬5,000元及人民幣16萬元顧問費之20%即人民幣3萬2,000元,共計53萬3,930元(即人民幣10萬7,000元),皆為洩漏穩懋公司及聯穎公司營業秘密所獲之不法所得。
八、案經穩懋公司及聯穎公司告訴暨法務部調查局桃園市調查處移送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一)白勝傑部分:┌──┬───────────┬────────────┐│編號│ 證據名稱 │ 待證事實 │├──┼───────────┼────────────┤│ 1 │被告白勝傑於偵查中之自│1.被告白勝傑於97年2月18 ││ │白 │ 日至104年11月6日間任職││ │ │ 於穩懋公司,擔任薄膜工││ │ │ 程部製程工程師。 ││ │ │2.被告龍嘉弘以獵人頭公司││ │ │ 之名義邀約被告白勝傑於││ │ │ 104年7月間會面,確認有││ │ │ 轉職之意願後,於104年8││ │ │ 月7日,代被告楊光宇邀 ││ │ │ 約被告白勝傑至林口星巴││ │ │ 克碰面,並由楊光宇提出││ │ │ 台灣Ⅲ-Ⅳ族新建廠合同 ││ │ │ ,約定建廠前第1年每月 ││ │ │ 薪資7萬元,第2年每月薪││ │ │ 資10萬元,正式上任後,││ │ │ 每月薪資20萬元,擔任薄││ │ │ 膜部門經理一職,並當場││ │ │ 交付被告白勝傑8月份薪 ││ │ │ 資7萬元。 ││ │ │3.被告白勝傑依被告楊光宇││ │ │ 提供之範本表格,製作及││ │ │ 填寫「PP25-21」「PD25 ││ │ │ -00」、「NP25-00」之活││ │ │ 頁簿資料後,於104年9月││ │ │ 2日以電子郵件傳送附件 ││ │ │ 檔名為Tool_00000000_薄││ │ │ 膜.xls 之檔案予被告楊 ││ │ │ 光宇。 ││ │ │4.被告楊光宇於104年9月2 ││ │ │ 日在林口星巴克交付被告││ │ │ 白勝傑9月份薪資7萬元後││ │ │ ,要求被告白勝傑提供屬││ │ │ 於穩懋公司營業秘密之薄││ │ │ 膜參數資料,被告白勝傑││ │ │ 於104年9月7日,列印「 ││ │ │ PD50-01」、「NP25-00」││ │ │ 及「PP25-21」之 ││ │ │ runcard,在林口星巴克 ││ │ │ 交付被告楊光宇,被告楊││ │ │ 光宇將上開runcard掃描 ││ │ │ 後,於104年9月11日以電││ │ │ 子郵件附件檔名「掃描 ││ │ │ 1.pdf」之檔案寄送予被 ││ │ │ 告白勝傑;又於104年9月││ │ │ 16日到18日間,列印「 ││ │ │ PD25-00」及「NP50-00」││ │ │ 之runcard,在林口星巴 ││ │ │ 克交付被告楊光宇,被告││ │ │ 楊光宇掃描後於9月21日 ││ │ │ 以電子郵件附件檔名「 ││ │ │ 0921.pdf」傳送予被告白││ │ │ 勝傑;被告白勝傑於104 ││ │ │ 年9月18日到21日間列印 ││ │ │ 「PL15-12」及「PP15-51││ │ │ 」之runcard,在林口星 ││ │ │ 巴克交付被告楊光宇,楊││ │ │ 光宇掃描後於104年9月25││ │ │ 日以電子郵件附件檔名「││ │ │ 00000000.pdf」傳送予被││ │ │ 告白勝傑。 ││ │ │5.被告白勝傑將被告楊光宇││ │ │ 掃描成電子檔之runcard ││ │ │ 及所填寫之「Tool_201 ││ │ │ 50806_薄膜.xls 」儲存 ││ │ │ 於扣案之筆記型電腦中桌││ │ │ 面上,並於104年9月27日││ │ │ 至成都嘉石公司面試時,││ │ │ 向高能武等大陸籍人士展││ │ │ 示。 ││ │ │6.被告白勝傑於成都嘉石公││ │ │ 司面試錄取後,被告龍嘉││ │ │ 弘於104年11月2日交付簽││ │ │ 約金簽收單給白勝傑簽署││ │ │ ,表明其收取嘉石公司給││ │ │ 予之簽約金人民幣40萬元││ │ │ ,惟被告白勝傑尚未取得││ │ │ ,即遭查獲。 ││ │ │7.被告白勝傑自104年10月 ││ │ │ 14日至11月5日陸續使用 ││ │ │ 穩懋公司之電腦,以手機││ │ │ 拍照擷取薄膜製程等如附││ │ │ 表二所示之營業秘密,係││ │ │ 因為供至大陸嘉石工作時││ │ │ 使用。 │├──┼───────────┼────────────┤│ 2 │證人即同案被告龍嘉宏之│1.被告白勝傑有將穩懋公司││ │證述 │ 之資料以電子郵件方式寄││ │ │ 給被告楊光宇。 ││ │ │2.被告楊光宇有給被告白勝││ │ │ 傑顧問費7萬元2次,且在││ │ │ 收據上簽收,並要求被告││ │ │ 龍嘉弘當見證人在該收據││ │ │ 旁簽名,另被告白勝傑曾││ │ │ 交付被告楊光宇關於穩懋││ │ │ 公司製程的紙本資料。 ││ │ │3.被告白勝傑之人民幣40萬││ │ │ 元簽約金尚未匯至華泓公││ │ │ 司香港帳戶,因此尚未支││ │ │ 付給被告白勝傑。 │├──┼───────────┼────────────┤│ 3 │證人即同案被告楊光宇之│1.被告白勝傑在被告楊光宇││ │證述 │ 於104年9月1日寄出之檔 ││ │ │ 案「Tool_00000000_薄膜││ │ │ .xls 」中填寫PP25、PD2││ │ │ 5、NP25三種穩懋公司產 ││ │ │ 品之薄膜厚度及相關資料││ │ │ 等營業秘密,被告白勝傑││ │ │ 於104年9月15日寄給被告││ │ │ 楊光宇較前開檔案新增了││ │ │ 「PP25-21」、「PD50-1 ││ │ │ 」兩個工作表的「 ││ │ │ PHYSCIAL PARAMETER」內││ │ │ 容及材料廠商資料,被告││ │ │ 白勝傑在成都嘉石公司面││ │ │ 試時,有展示上開檔案。││ │ │2.被告白勝傑沒有領到嘉石││ │ │ 公司之簽約金。 │├──┼───────────┼────────────┤│ 4 │證人即同案被告張健智之│被告白勝傑於嘉石公司面試││ │證述 │時,有展示屬於穩懋公司秘││ │ │密文件之氮化鎵的runcard ││ │ │,被告白勝傑以圖片方式撥││ │ │放證明手上有該資料,但該││ │ │資料應是被穩懋公司禁止複││ │ │製、洩漏。 │├──┼───────────┼────────────┤│ 5 │證人俞允安之證述 │1.其為穩懋公司之總管理中││ │ │ 心法務暨公共事務室協理││ │ │ ,有辨別穩懋公司營業秘││ │ │ 密之能力。 ││ │ │2.穩懋公司之技術文件秘密││ │ │ 等級分為極機密、機密、││ │ │ 內部文件,極機密、機密││ │ │ 文件必需要經過部門主管││ │ │ 同意才能閱覽及傳遞。 ││ │ │3.被告白勝傑於離職前有異││ │ │ 常閱讀及存取穩懋公司技││ │ │ 術文件,包括製程參數、││ │ │ 機台操作手冊,均為穩懋││ │ │ 公司研發成果,屬於營業││ │ │ 秘密。 ││ │ │4.被告白勝傑有閱讀上開資││ │ │ 料之權限,但僅限工作使││ │ │ 用。 │├──┼───────────┼────────────┤│ 6 │證人王祥義之證述 │1.其為穩懋公司之總經理特││ │ │ 助,負責公司營業秘密控││ │ │ 管機制的發展,具有鑑別││ │ │ 穩懋公司營業秘密之能力││ │ │ 。 ││ │ │2.穩懋公司員工入職時需簽││ │ │ 署1份承諾書,內容要求 ││ │ │ 員工承諾保護穩懋公司營││ │ │ 業秘密,不得將公司營業││ │ │ 秘密對外洩漏、竊取、複││ │ │ 製或進行任何傷害穩懋公││ │ │ 司營業秘密之行為;且穩││ │ │ 懋公司資料經分類後有定││ │ │ 義何者屬於營業秘密,並││ │ │ 依照每位員工的職責及員││ │ │ 工專有之帳號密碼來設定││ │ │ 、控管其可讀取的權限。││ │ │3.被告白勝傑之扣案手機內││ │ │ 之如附表二(一)照片,││ │ │ 是從穩懋公司電腦螢幕拍││ │ │ 攝所得,其中「磊晶結構││ │ │ 」、「製程步驟」、「製││ │ │ 程開發紀錄」等因涉及穩││ │ │ 懋公司產品之製作,屬於││ │ │ 穩懋公司之營業秘密。 ││ │ │4.「Tool_00000000_薄膜 ││ │ │ .xls 」檔案中,記載穩 ││ │ │ 懋公司3項製程技術每個 ││ │ │ 步驟的參數及使用設備,││ │ │ 依照上述資料之製程便可││ │ │ 製造無線通訊所用之晶片││ │ │ ,為穩懋公司之營業秘密││ │ │ 。 ││ │ │5.檔案「掃描1.PDF」之內 ││ │ │ 容欄位編碼原則與穩懋公││ │ │ 司編碼原則是一致的,是││ │ │ 穩懋公司的內部資料;該││ │ │ 資料內容包含穩懋公司3 ││ │ │ 項製程技術的詳細步驟,││ │ │ 依照該項製程便可製造無││ │ │ 線通訊所用之晶片,為穩││ │ │ 懋公司之營業秘密。 │├──┼───────────┼────────────┤│ 7 │證人何銓斌之證述 │1.其為穩懋公司之廠長,具││ │ │ 有鑑別穩懋公司營業秘密││ │ │ 之能力。 ││ │ │2.被告白勝傑以手機拍攝之││ │ │ 如附表二(一)之照片內││ │ │ 容,係未經穩懋公司授權││ │ │ 拍攝之穩懋公司營業秘密││ │ │ 。 ││ │ │3.被告白勝傑扣案物之電子││ │ │ 郵件之附件檔為穩懋公司││ │ │ PL15-12、PP15-51、PD50││ │ │ -01、NP25-00及PP25-21 ││ │ │ 共5個產品從wafer投片到││ │ │ 前端製程結束所有的流程││ │ │ ,係存放於穩懋公司的資││ │ │ 料庫中,為穩懋公司之營││ │ │ 業秘密。 ││ │ │4.被告白勝傑扣案物編號 ││ │ │ D2-2「Tool_00000000_薄││ │ │ 膜.xls 」與編號D2-1「 ││ │ │ Tool_00000000_薄膜.xls││ │ │ 」內容相似,表格不是穩││ │ │ 懋公司的,但內容都是關││ │ │ 於穩懋公司薄膜的資訊,││ │ │ 屬於穩懋公司之營業秘密││ │ │ 。 ││ │ │5.被告白勝傑扣押物編號 ││ │ │ D1-1之筆電桌面「data」││ │ │ 資料夾內,「C3F8 COA」││ │ │ 是元佳宇公司針對穩懋公││ │ │ 司材料C3F8的檢驗報告、││ │ │ 「C3F8元佳宇」是元佳宇││ │ │ 公司的資料、「Tatarget││ │ │ 」是光洋應用材料科技公││ │ │ 司針對Tatarget的材料檢││ │ │ 驗報告、「光洋Au wire ││ │ │ 」是光洋應用材料科技公││ │ │ 司針對Au(金線)的檢驗報││ │ │ 告,上開資料皆屬於穩懋││ │ │ 公司之營業秘密。 │├──┼───────────┼────────────┤│ 8 │證人詹銘堃之證述 │1.證人為穩懋公司之專案副││ │ │ 理。 ││ │ │2.穩懋公司對技術文件之保││ │ │ 密措施,為針對特別文件││ │ │ 無法複製或將螢幕畫面以││ │ │ 其他程式擷取,另公司也││ │ │ 針對各個職務的階級、單││ │ │ 位、部門設有不同的權限││ │ │ ,有些較低階級之員工無││ │ │ 法打開文件。 │├──┼───────────┼────────────┤│ 9 │穩懋公司105年2月22日之│1.被告白勝傑知悉之穩懋公││ │刑事告訴狀及附表 │ 司營業秘密,未經授權而││ │ │ 手機拍照或下載列印之方││ │ │ 式,重製如附表二所示之││ │ │ 檔案。 ││ │ │2.附表二所示之檔案為穩懋││ │ │ 公司製程流程及製程參數││ │ │ ,或為新製程開發、製程││ │ │ 改善或解決現有製程的技││ │ │ 術問題,其他晶圓廠不可││ │ │ 能有相同方法,具獨特性││ │ │ ,均足證附表二所示之檔││ │ │ 案均為穩懋公司之營業秘││ │ │ 密。 │├──┼───────────┼────────────┤│ 10 │被告白勝傑於97年2月18 │被告白勝傑知悉對於穩懋公││ │日簽立之承諾書 │司任職期間所取得、使用或││ │ │知悉資料,不得洩漏或交付││ │ │任何第三人。 │├──┼───────────┼────────────┤│ 11 │扣押物編號D1-2之穩懋半│穩懋公司於被告白勝傑任職││ │導體新進人員訓練教材 │時,即給予營業秘密及公司││ │ │機密資訊保護政策之教育訓││ │ │練。 │├──┼───────────┼────────────┤│ 12 │穩懋公司105年1月13日( │1.「PP25-21」runcard係穩││ │105)穩懋字第012號函及 │ 懋公司0.25um power ││ │附表、105年2月22日( │ pHEMT製程流程及製程參 ││ │105)穩懋字第035號函 │ 數,為穩懋公司之營業秘││ │ │ 密。 ││ │ │2.「PD50-01」runcard為穩││ │ │ 懋公司0.5um power ││ │ │ d-mode pHEMT製程流程及││ │ │ 製程參數,為穩懋公司之││ │ │ 營業秘密。 ││ │ │3.被告白勝傑填寫之「Tool││ │ │ _000000000_薄膜.xls 」││ │ │ 之檔案資料,表格欄位欄││ │ │ 名與穩懋公司制式表格相││ │ │ 同,各欄位製程內容與穩││ │ │ 懋公司技術文件內容均相││ │ │ 同。該表格雖經重新整理││ │ │ ,但製程相關內容及明細││ │ │ 均與穩懋公司產品製程參││ │ │ 數相同,為穩懋公司自行││ │ │ 開發,具特殊規格,屬穩││ │ │ 懋公司之營業秘密。 │├──┼───────────┼────────────┤│ 13 │白勝傑扣押物編號D1-3之│1.被告白勝傑利用屬於穩懋││ │手機內照片1份、D2-1~6 │ 公司之營業秘密以填製表││ │白勝傑與楊光宇間往來電│ 格,再將檔案以如附表一││ │子郵件及附件檔、白勝傑│ 編號2、4之電子郵件寄送││ │之電子郵件勘驗筆錄、電│ 予被告楊光宇。 ││ │子郵件備份光碟 │2.被告楊光宇將被告白勝傑││ │ │ 交付之書面runcard掃描 ││ │ │ 後,以電子郵件附件之方││ │ │ 式傳送予被告白勝傑。 ││ │ │3.被告白勝傑持手機拍攝電││ │ │ 腦螢幕之方式,取得穩懋││ │ │ 公司之營業秘密。 │├──┼───────────┼────────────┤│ 14 │穩懋公司彙總白勝傑自 │被告白勝傑於離職前,有多││ │104年9月18日至同年10月│次讀取其有閱覽權限檔案之││ │14日之異常讀取紀錄 │紀錄。 │├──┼───────────┼────────────┤│ 15 │被告白勝傑與龍嘉弘於 │被告楊光宇藉由被告龍嘉弘││ │104年8月7日至同年9月26│通知被告白勝傑見面之時間││ │日間之手機通訊軟體 │及地點,另亦提醒被告白勝││ │Line對話 │傑攜帶至成都嘉石公司面試││ │ │之相關資料,佐證被告龍嘉││ │ │弘知悉被告白勝傑洩漏穩懋││ │ │公司營業秘密,並協助被告││ │ │楊光宇聯繫取得。 │├──┼───────────┼────────────┤│ 16 │被告白勝傑與楊光宇於 │被告楊光宇要求被告白勝傑││ │104年10月1日之手機通訊│將以其他員工之識別證去 ││ │軟體Wechat對話 │列印HTB的runcard。 │├──┼───────────┼────────────┤│ 17 │被告張健智與被告白勝傑│1.被告張健智要求被告白勝││ │之通訊軟體Line於104年9│ 傑取得穩懋公司Gan之 ││ │月29日至同年11月5日對 │ runcard。 ││ │話 │2.被告張健智告知被告白勝││ │ │ 傑整理穩懋公司設備機台││ │ │ 的型號及溫度,以備後續││ │ │ 至嘉石公司工作所需。 ││ │ │3.被告楊光宇要求被告張健││ │ │ 智詢問被告白勝傑是否知││ │ │ 悉廢金屬回收之流程,要││ │ │ 求將相關資料準備好至嘉││ │ │ 石公司使用。 │├──┼───────────┼────────────┤│ 18 │被告白勝傑於104年8月7 │被告楊光宇及龍嘉弘以華泓││ │日簽署之「台灣Ⅲ-Ⅳ族 │公司規劃在臺灣新建三五族││ │新建廠合同」 │半導體廠房,邀約被告白勝││ │ │傑擔任薄膜部門經理一職,││ │ │約定建廠前第一年每月薪資││ │ │7萬元,第2年每月薪資10萬││ │ │元,正式上任後每月薪資20││ │ │萬元。 │├──┼───────────┼────────────┤│ 19 │被告白勝傑、董建豪及張│嘉石公司委託華泓公司代為││ │健智於104年11月2日簽署│支付被告白勝傑、董建豪、││ │之簽約金簽收單 │張健智3人每人人民幣40萬 ││ │ │元之簽約金,要求被告白勝││ │ │傑等3人需於嘉石公司服務 ││ │ │至105年12月31日止。 │└──┴───────────┴────────────┘
(二)張健智部分┌──┬───────────┬────────────┐│編號│ 證據名稱 │ 待證事實 │├──┼───────────┼────────────┤│ 1 │被告張健智於偵查中之自│1.被告張健智於101年3月進││ │白 │ 入穩懋公司氮化鎵部門擔││ │ │ 任黃光研發工程師,於 ││ │ │ 103年7月離職後,轉至聯││ │ │ 穎公司擔任先進技術發展││ │ │ 部的工程師,後因被告楊││ │ │ 光宇介紹安排至嘉石公司││ │ │ 上班,因此於104年11月2││ │ │ 日自聯穎公司辭職。 ││ │ │2.被告張健智明知任職穩懋││ │ │ 公司時有簽訂保密聲明,││ │ │ 其所參與製作的相關技術││ │ │ 資料權利均屬於穩懋公司││ │ │ ,不得私下複製攜出,仍││ │ │ 於103年7月21日自穩懋公││ │ │ 司離職前之假日,到位於││ │ │ 桃園市龜山區的華亞科技││ │ │ 園區辦公室,將手機的傳││ │ │ 輸線連接公司提供之工作││ │ │ 用電腦,先將包含氮化鎵││ │ │ 晶圓製程流程圖等如附表││ │ │ 三(一)至(四)所示之││ │ │ 營業秘密複製到手機後,││ │ │ 再儲存到扣押之隨身碟(││ │ │ 扣押物編號B1-4)帶走,││ │ │ 作為私人使用。 ││ │ │3.被告楊光宇於104年8月24││ │ │ 日將檔案「GaN2_0000000││ │ │ 0.xls」寄給被告張健智 ││ │ │ 要求提供穩懋公司之光阻││ │ │ 、型號、廠商等資料,被││ │ │ 告張健智將檔案填寫完成││ │ │ ,再以附表一編號12之檔││ │ │ 案(即附表三(五)之文││ │ │ 件A)寄送予被告楊光宇 ││ │ │ ,被告張健智於該檔案填││ │ │ 寫之欄位為「PR vender ││ │ │ 」是指光組廠商,「PR」││ │ │ 是指光組型號,「OVEN/B││ │ │ ake」即光阻在晶圓上烘 ││ │ │ 烤溫度及時間,「SSEC ││ │ │ LIFT OFF」指的是去除光││ │ │ 組程序,「Tape Lift ││ │ │ off」是指晶圓上完金屬 ││ │ │ 後,是否需要用膠帶移除││ │ │ ;附表一編號13之附件檔││ │ │ 案(即附表三(五)文件││ │ │ B)與上開檔案是一樣的 ││ │ │ 資料,只是有增加光阻厚││ │ │ 度;附表一編號15檔名「││ │ │ Mask CD and Bias.xlsx ││ │ │ 」(即附表三(五)文件││ │ │ D)為穩懋公司氮化鎵黃 ││ │ │ 光製程光照圖形的尺寸;││ │ │ 附表一編號16檔名「 ││ │ │ Stepper's Naming ││ │ │ Rule_PH_A sample拷貝 ││ │ │ .xls 」(即附表三(五 ││ │ │ )文件E)是穩懋公司氮 ││ │ │ 化鎵黃光製程部門曝光機││ │ │ 所用之參數;附表一編號││ │ │ 16檔名「封存.zip 」( ││ │ │ 即附表三(五)文件F) ││ │ │ 為穩懋公司機器的機械手││ │ │ 臂要將晶圓塗上光阻動作││ │ │ 的順序,上開資料為穩懋││ │ │ 公司之營業秘密,被告張││ │ │ 健智以其記憶及離職時自││ │ │ 穩懋公司私下備份之資料││ │ │ 填製;被告楊光宇要求提││ │ │ 供資料時,均強調要穩懋││ │ │ 公司之資料。 ││ │ │4.被告楊光宇要求被告張健││ │ │ 智告知被告董建豪準備聯││ │ │ 穎公司LiftOff機器等機 ││ │ │ 台之規格、材料型號、供││ │ │ 應商等資料,以備到大陸││ │ │ 工作所需,但被告董建豪││ │ │ 尚未交付資料給被告楊光││ │ │ 宇。 ││ │ │5.被告楊光宇以手機通訊軟││ │ │ 體Wechat要被告張健智轉││ │ │ 達被告董建豪,聯穎公司││ │ │ 會監控員工列印資料,所││ │ │ 以列印資料時要用照相之││ │ │ 方式取得,以便後續工作││ │ │ 時可供參考;另藉由被告││ │ │ 張健智要求被告董建豪準││ │ │ 備聯穎公司負責液態金屬││ │ │ 回收程序,被告白勝傑則││ │ │ 負責固態金屬回收,以準││ │ │ 備相關資料以供大陸工作││ │ │ 所需。 ││ │ │6.被告張健智於104年9月28││ │ │ 日,在嘉石公司面試完後││ │ │ 由高能武提出人民幣40萬││ │ │ 元之簽約金等條件,被告││ │ │ 張健智即以假名「張宏立││ │ │ 」與嘉石公司簽立聘僱契││ │ │ 約。 ││ │ │7.被告龍嘉弘於104年11月2││ │ │ 日在林口星巴克拿簽約金││ │ │ 簽收單給被告張健智、董││ │ │ 建豪、白勝傑簽署,被告││ │ │ 張健智於104年11月5日收││ │ │ 到嘉石公司透過華泓公司││ │ │ 帳戶匯入其設於香港匯豐││ │ │ 銀行帳戶之簽約金人民幣││ │ │ 40萬元。 ││ │ │8.被告楊光宇於104年8月26││ │ │ 日及同年9月26日前某日 ││ │ │ ,在林口星巴克支付其每││ │ │ 月的顧問費6萬元,共12 ││ │ │ 萬元。 │├──┼───────────┼────────────┤│ 2 │證人即同案被告楊光宇之│1.其曾支付被告張健智8、9││ │證述 │ 月份之顧問費每月6萬, ││ │ │ 共12萬元。 ││ │ │2.被告張健智有領到嘉石公││ │ │ 司人民幣40萬之簽約金。│├──┼───────────┼────────────┤│ 3 │證人王祥義之證述 │被告張健智交付予被告楊光││ │ │宇之Stepper's Naming ││ │ │Rule曝光條件資料,為黃光││ │ │(PH)曝光機最主要的詳細製││ │ │程參數,包含製程所使用的││ │ │材料項目,屬於穩懋公司營││ │ │業秘密。 │├──┼───────────┼────────────┤│ 4 │穩懋公司105年2月22日之│1.被告張健智知悉之穩懋公││ │刑事告訴狀及附表、104 │ 司營業秘密,未經授權而││ │11月27日(104)穩懋字第 │ 重製如附表三所示之檔案││ │148號及附表 │ 。 ││ │ │2.被告張健智扣案隨身碟內││ │ │ 如附表三所示之檔案,為││ │ │ 穩懋公司氮化鎵(GaN)研 ││ │ │ 發處營業秘密文件。 ││ │ │3.依穩懋公司機密資訊管理││ │ │ 規定,上開文件被告張健││ │ │ 智均不得複製、儲存於家││ │ │ 用電腦或以儲存裝置傳送││ │ │ 至公司外。 ││ │ │4.附表三(五)之文件即被││ │ │ 告張健智於附表一編號12││ │ │ 至16寄送予被告楊光宇之││ │ │ 檔案,為穩懋公司製程流││ │ │ 程及製程參數,檔案表格││ │ │ 之欄位欄名與穩懋公司制││ │ │ 式表格相同,各欄位製程││ │ │ 內容均與穩懋之技術文件││ │ │ 內容相同,為穩懋所有之││ │ │ 營業秘密。 │├──┼───────────┼────────────┤│ 5 │穩懋公司105年1月13日( │1.被告張健智填製完成且寄││ │105)穩懋字第012號函及 │ 送予被告楊光宇之檔案「││ │附表、105年2月22日( │ GaN2_00000000」、「 ││ │105)穩懋字第035號函 │ GaN2_00000000」、「 ││ │ │ GaN2_00000000_V2」、「││ │ │ GaN2_00000000」、「 ││ │ │ GaN2_00000000」、「 ││ │ │ GaN2_00000000_0.5um ││ │ │ techonlogy」中之工作表││ │ │ 「ET」、「TF」、「PH」││ │ │ 為穩懋公司0.5 um氮化鎵││ │ │ (GaN)蝕刻、薄膜、微影 ││ │ │ 製程流程及製程參數。 ││ │ │2.被告張健智寄出與被告楊││ │ │ 光宇之檔案「Mask CD ││ │ │ and Bias」為穩懋公司 ││ │ │ GaN光罩名稱及關鍵尺寸 ││ │ │ 設計之重要技術資訊。 ││ │ │3.被告張健智於嘉石公司面││ │ │ 試時展示檔名為「Brief ││ │ │ FC for GaN」之簡報內容││ │ │ ,為其重新整理穩懋公司││ │ │ 之GaN技術,其中元件構 ││ │ │ 造形成及製程流程,與穩││ │ │ 懋公司之技術文件內容相││ │ │ 同,且簡報內所列光罩製││ │ │ 程名稱與製圖附加檔名之││ │ │ 流水號列為穩懋公司特有││ │ │ 之編排方式,該檔案為穩││ │ │ 懋公司之營業秘密。 │├──┼───────────┼────────────┤│ 6 │被告張健智於101年3月1 │被告張健智明知對於穩懋公││ │日簽立之承諾書及103年7│司任職期間所取得、使用或││ │月21日簽立之保密義務聲│知悉資料,不得洩漏或交付││ │明書 │任何第三人。 │├──┼───────────┼────────────┤│ 7 │被告張健智之電子郵件勘│1.被告張健智應被告楊光宇││ │驗筆錄 │ 之要求,以電子郵件傳送││ │ │ 如附表一編號12至16之穩││ │ │ 懋公司營業秘密檔案予被││ │ │ 告楊光宇。 ││ │ │2.被告董建豪將聯穎公司如││ │ │ 附表一編號9至11之營業 ││ │ │ 秘密檔案以電子郵件寄送││ │ │ 之方式交付被告張健智。│├──┼───────────┼────────────┤│ 8 │被告張健智與被告白勝傑│1.被告張健智要求被告白勝││ │之通訊軟體Line於104年9│ 傑取得穩懋公司GaN之 ││ │月29日至同年11月5日對 │ runcard。 ││ │話 │2.被告張健智要求被告白勝││ │ │ 傑整理穩懋公司設備機台││ │ │ 的型號及溫度,以備後續││ │ │ 至嘉石公司工作所需。 ││ │ │3.被告楊光宇要求被告張健││ │ │ 智詢問被告白勝傑是否知││ │ │ 悉廢金回收之流程,要求││ │ │ 將相關資料準備好至嘉石││ │ │ 公司使用。 │├──┼───────────┼────────────┤│ 9 │被告董建豪與張健智之手│被告董建豪與張健智討論要││ │機通訊軟體Line於104年 │以8G的SD記憶卡插入聯穎公││ │10月3日至同年月6日間對│司之公用電腦讀卡機內,下││ │話內容 │載相關製程技術文件之方式││ │ │取得聯穎公司之營業秘密。│├──┼───────────┼────────────┤│ 10 │被告張健智與楊光宇手機│1.被告楊光宇要被告張健智││ │通訊軟體Wechat對話 │ 轉達被告董建豪,聯穎公││ │ │ 司會監控員工列印資料,││ │ │ 所以列印營業秘密資料時││ │ │ 要用照相之方式取得。 ││ │ │2.被告張健智於104年10月 ││ │ │ 10日時,詢問被告楊光宇││ │ │ ,嘉石公司是否備有化鍍││ │ │ 機台和藥水,如有需要,││ │ │ 會請被告董建豪準備廠商││ │ │ 資料以備大陸工作時訂購││ │ │ 。 ││ │ │3.被告董建豪在聯穎公司負││ │ │ 責液態金屬回收,被告白││ │ │ 勝傑則負責固態金屬回收││ │ │ ,被告楊光宇要求2人先 ││ │ │ 準備相關資料以供大陸工││ │ │ 作所需。 │└──┴───────────┴────────────┘
(三)董建豪部分┌──┬───────────┬────────────┐│編號│ 證據名稱 │ 待證事實 │├──┼───────────┼────────────┤│ 1 │被告董建豪於偵查中之自│1.被告董建豪於98年間至穩││ │白 │ 懋公司先後擔任後端工程││ │ │ 部門工程師、異常改善課││ │ │ 及氮化鎵研發製程工程師││ │ │ ,於103年8月間自穩懋公││ │ │ 司離職;於103年9月間轉││ │ │ 至聯穎公司亦擔任後端工││ │ │ 程部門製程工程師,於 ││ │ │ 104年10月30日自聯穎公 ││ │ │ 司離職。 ││ │ │2.被告董建豪任職穩懋公司││ │ │ 時曾簽署承諾書,知悉員││ │ │ 工於任職穩懋公司時研發││ │ │ 的文件,都屬於穩懋公司││ │ │ 所有且有保密義務,離職││ │ │ 後就不能存留這些具有機││ │ │ 密性的檔案;且穩懋公司││ │ │ 亦有資訊安全課程告知公││ │ │ 司員工不能將文件寄回自││ │ │ 己信箱使用。 ││ │ │3.被告董建豪曾簽署聯穎公││ │ │ 司聘僱契約書,該契約書││ │ │ 之內容包含營業秘密之規││ │ │ 定,及可攜式設備管理施││ │ │ 行細則等,公司規定不得││ │ │ 使用隨身碟存取公司文件││ │ │ ,如有需要可使用公用隨││ │ │ 身碟及記憶卡,由部門主││ │ │ 管管理;並於104年10月 ││ │ │ 19日簽署聯穎公司離職人││ │ │ 員確認聲明書,該內容有││ │ │ 說明員工離職前應將任職││ │ │ 期間所持有或管領、或因││ │ │ 任職關係因而所持有或管││ │ │ 領之器材、資料或其他一││ │ │ 切研究報告及服務於公司││ │ │ 期間所拍攝或持有之一切││ │ │ 圖片、文字等交還予聯穎││ │ │ 公司等保密規定。 ││ │ │4.被告張健智至嘉石公司面││ │ │ 試時,協助被告董建豪以││ │ │ 假名「董時寧」取得嘉石││ │ │ 公司之錄取通知,並於 ││ │ │ 104年10月間同意,再經 ││ │ │ 由被告張健智聯繫後續到││ │ │ 大陸工作事宜。 ││ │ │5.被告張健智曾向其以 ││ │ │ Line對話表示須準備一些││ │ │ 聯穎公司的製程參數資料││ │ │ ,以備去嘉石公司工作時││ │ │ 可以參考使用,因此其於││ │ │ 104年10月18日利用假日 ││ │ │ 到聯穎公司加班時,用個││ │ │ 人之8G的SD記憶卡插入公││ │ │ 用電腦的讀卡機內,下載││ │ │ 相關製程技術文件,並回││ │ │ 家將上開資料存到隨身碟││ │ │ 中,但尚未交付他人。 ││ │ │6.被告董建豪於104年10月 ││ │ │ 30日將A4大小之深咖啡色││ │ │ 牛皮手提包,裡面裝有在││ │ │ 穩懋公司任職時所留之錫││ │ │ 球薄化製程(Bumping ││ │ │ wafer thinning ││ │ │ process)紙本資料,另有││ │ │ 聯穎公司任職期間所攜帶││ │ │ 出的包材及晶片,上開資││ │ │ 料屬於穩懋公司及聯穎公││ │ │ 司之營業秘密資料,放在││ │ │ 被告張健智車上。 ││ │ │7.上開紙本資料係穩懋公司││ │ │ 氮化鎵製程參數資料及錫││ │ │ 球薄化製程之內容,為被││ │ │ 告董建豪於穩懋公司任職││ │ │ 期間103年4月15日至同年││ │ │ 8月12日間以手抄方式取 ││ │ │ 得之營業秘密,係準備帶││ │ │ 嘉石公司任職時參考使用││ │ │ 。 ││ │ │8.被告楊光宇曾透過被告張││ │ │ 健智要求被告董建豪提供││ │ │ 屬於聯穎公司營業秘密之││ │ │ 砷化鎵後端工程製程中機││ │ │ 台,有關「Lift-Off金屬││ │ │ 舉離」參數,被告董建豪││ │ │ 即於104年10月18日至聯 ││ │ │ 穎公司以公司禁止之拍照││ │ │ 方式取得機台參數,以記││ │ │ 憶卡儲存,再轉存至隨身││ │ │ 碟中,回家裡整理、剪貼││ │ │ 成檔名為「LOF recipe」││ │ │ 之EXCEL檔,再把該檔案 ││ │ │ 以個人yahoo信箱寄至被 ││ │ │ 告張健智之Gmail信箱, ││ │ │ 上開照片原檔在隨身碟內││ │ │ 。 ││ │ │9.被告董建豪於104年10月 ││ │ │ 15、16日寄給被告張健智││ │ │ 如附表一編號9、10之附 ││ │ │ 件檔案,係被告董建豪整││ │ │ 理之聯穎公司後端製程所││ │ │ 需要機器材料、化學藥劑││ │ │ 、機器型號、監測方法、││ │ │ 注意事項等資料,以備後││ │ │ 續至嘉石公司擔任後端製││ │ │ 程經理所需,上開資料為││ │ │ 聯穎公司之營業秘密。 ││ │ │10.被告張健智要求被告董 ││ │ │ 建豪取得屬於聯穎公司 ││ │ │ 營業秘密之貴金屬回收 ││ │ │ 流程,被告董建豪即自 ││ │ │ 聯穎公司電腦下載至記 ││ │ │ 憶卡裡,轉存至隨身碟 ││ │ │ ,在於附表一編號11之 ││ │ │ 檔案傳送予被告張健智 ││ │ │ 。 ││ │ │11.附表四中皆為被告董建 ││ │ │ 豪持有的穩懋公司資料 ││ │ │ ,其中項目(一)是紙 ││ │ │ 本形式,是其於穩懋公 ││ │ │ 司任職5年期間以公司電││ │ │ 腦列印,項目(二)是 ││ │ │ 其以穩懋公司內部電子 ││ │ │ 信箱寄到雅虎之個人信 ││ │ │ 箱,再存放在隨身碟中 ││ │ │ ,上開資料屬於穩懋公 ││ │ │ 司之營業秘密及智慧財 ││ │ │ 產,不能任意複製、傳 ││ │ │ 送。 ││ │ │12.附表五(一)之紙本文 ││ │ │ 件屬於聯穎公司製程內 ││ │ │ 容之營業秘密。 ││ │ │13.聯穎公司以安裝APP軟體││ │ │ 之方式,禁止員工使用 ││ │ │ 手機拍照。 ││ │ │14.被告龍嘉弘於104年11月││ │ │ 2日在林口星巴克,將嘉││ │ │ 石公司之簽約金簽收文 ││ │ │ 件交由被告董建豪、張 ││ │ │ 健智及白勝傑簽署,且 ││ │ │ 被告董建豪於104年11月││ │ │ 5日收到該筆簽約金。 ││ │ │ ││ │ │ │├──┼───────────┼────────────┤│ 2 │證人即同案被告張健智之│1.被告楊光宇以wechat要求││ │證述 │ 被告張健智轉告被告董建││ │ │ 豪整理聯穎公司之化鍍機││ │ │ 台和藥水及貴金屬回收流││ │ │ 程,所以被告董建豪於附││ │ │ 表一編號9至11所示之時 ││ │ │ 間,傳送如附表一編號9 ││ │ │ 至11之檔案,但上開資料││ │ │ 被告張健智尚未交給被告││ │ │ 楊光宇。 ││ │ │2.被告楊光宇透過被告張健││ │ │ 智要求被告董建豪抄出聯││ │ │ 穎公司Lift Off機器的參││ │ │ 數。 ││ │ │3.扣押物編號H-1至H-9是被││ │ │ 告董建豪約於104年10月 ││ │ │ 底、11月初左右,用一個││ │ │ 咖啡色皮質手提包裝著,││ │ │ 放置在被告張健智車上,││ │ │ 且被告張健智亦知悉上開││ │ │ 資料為聯穎公司之資料或││ │ │ 耗材。 │├──┼───────────┼────────────┤│ 3 │證人即同案被告楊光宇之│1.被告楊光宇尚未取得被告││ │證述 │ 董建豪提供之相關資料。││ │ │2.被告董建豪有領到嘉石公││ │ │ 司人民幣40萬之簽約金。│├──┼───────────┼────────────┤│ 4 │證人俞允安之證述 │1.穩懋公司之技術文件秘密││ │ │ 等級分為極機密、機密、││ │ │ 內部文件,極機密、機密││ │ │ 文件必需要經過部門主管││ │ │ 同意才能閱覽及傳遞。 ││ │ │2.被告董建豪於離職前有異││ │ │ 常閱讀及存取公司機密資││ │ │ 料,以其穩懋公司之電子││ │ │ 信箱(chienhao@winfoun││ │ │ dry.com )將自公司存取││ │ │ 非其業務職掌之製程相關││ │ │ 營業資料,寄至其個人電││ │ │ 子信箱(milktim2000@ya││ │ │ hoo.com.tw)。 ││ │ │3.被告董建豪離職前有閱覽││ │ │ 及寄回私人信箱的文件申││ │ │ 都是內部文件、機密、極││ │ │ 機密的文件,且依照 ││ │ │ EMDS系統記載,有諸多文││ │ │ 件被告董建豪閱覽時間只││ │ │ 有數秒鐘,一般如要將文││ │ │ 件作為工作所用,應該閱││ │ │ 讀時間不會只有幾秒鐘,││ │ │ 故認為被告董建豪有用照││ │ │ 相或存檔的方式存取這些││ │ │ 內部文件、機密、極機密││ │ │ 文件。 │├──┼───────────┼────────────┤│ 5 │證人何銓斌之證述 │1.被告董建豪扣押物編號01││ │ │ 之隨身碟中data資料夾內││ │ │ 容如附表四(二)所示之││ │ │ 檔案為穩懋公司之營業秘││ │ │ 密。 ││ │ │2.被告董建豪扣押物編號 ││ │ │ H-4製程筆記本,為其私 ││ │ │ 下將穩懋公司氮化鎵所有││ │ │ 機臺的製程參數的記載,││ │ │ 屬於穩懋公司機密資料。││ │ │3.被告董建豪扣押物編號 ││ │ │ H-9製程資料雜記中標題 ││ │ │ 為「LOF-_EQ Recipe ││ │ │ Checklist」檔案,是穩 ││ │ │ 懋公司LOF機臺的參數配 ││ │ │ 方,為穩懋公司機密資料││ │ │ 。 │├──┼───────────┼────────────┤│ 6 │證人魏鴻基之證述 │1.其為聯穎公司之研發副總││ │ │ 經理,負責該公司之砷化││ │ │ 鎵微波元件製程開發及元││ │ │ 件開發,具有辨別聯穎公││ │ │ 司營業秘密之能力。 ││ │ │2.被告董建豪屬聯穎公司晶││ │ │ 背部門,扣案物編號01隨││ │ │ 身碟及E1-01文件資料, ││ │ │ 其皆具有編輯及閱覽該部││ │ │ 門公用電腦資料之權限;││ │ │ 上開2項扣案物中,皆有 ││ │ │ 聯穎公司之營業秘密。 ││ │ │3.被告董建豪如附表五(三││ │ │ )之扣案物係屬聯穎公司││ │ │ 物品,係未經許可離職攜││ │ │ 出,且1.1片量產品砷化 ││ │ │ 鎵晶圓(Wafer on ││ │ │ hoop-ring: Lot ID; ││ │ │ FCSKA-06(F-lot)的部分 ││ │ │ 該資料係一個實體晶片,││ │ │ 係成品的報廢回收之晶片││ │ │ ,可做為反向工程使用,││ │ │ 屬聯穎公司的機密資訊。││ │ │4.聯穎公司在員工個人電腦││ │ │ 開機時,會出現警告標語││ │ │ 「公司營業秘密不得作為││ │ │ 個人用途、不得攜出」等││ │ │ ,另外,聯穎公司也會要││ │ │ 求離職人員簽署「離職人││ │ │ 員確認聲明書」,裡面有││ │ │ 說明離職人員應保守之營││ │ │ 業秘密規定,另外,聯穎││ │ │ 公司對於所有員工個人手││ │ │ 機強制安裝「UMC ││ │ │ security」APP,將員工 ││ │ │ 手機照相功能強制關閉,││ │ │ 不論是在公司上班時間內││ │ │ 或下班時間,若要開啟照││ │ │ 相功能時,都會傳送訊息││ │ │ 至公司的IT部門。 ││ │ │5.聯穎公司之機密等級分成││ │ │ 「極機密」、「機密」及││ │ │ 「一般文件」3種,文件 ││ │ │ 上有蓋有「 ││ │ │ confidential」就是機密││ │ │ 等級文件,「極機密」文││ │ │ 件只能閱覽,不能做複製││ │ │ 、編輯及傳送等功能,但││ │ │ 上開文件都不能複製到個││ │ │ 人隨身碟或傳送至個人信││ │ │ 箱內,也不能做為私自使││ │ │ 用,且機密文件僅有於納││ │ │ 入可閱覽人員之範圍始可││ │ │ 閱覽,若不在範圍內之人││ │ │ 員,則不得閱覽。 ││ │ │6.被告董建豪曾於104年10 ││ │ │ 月27日以聯穎公司之電子││ │ │ 信箱寄出一封檔名為「出││ │ │ 遊地圖.pptx 」的簡報檔││ │ │ 至其個人使用之milktim2││ │ │ 000@yahoo.com .tw 信箱││ │ │ 內,惟實際檔案內容係聯││ │ │ 穎公司的金屬回收流程,││ │ │ 該檔案屬聯穎公司機密文││ │ │ 件。 │├──┼───────────┼────────────┤│ 7 │穩懋公司105年2月22日之│1.被告董建豪知悉之穩懋公││ │刑事告訴狀及附表 │ 司營業秘密,未經授權而││ │ │ 以抄寫、下載及列印之方││ │ │ 式,重製如附表四所示之││ │ │ 檔案。 ││ │ │2.附表四所示之檔案為穩懋││ │ │ 公司之新製程開發、製程││ │ │ 改善或解決現有製程的技││ │ │ 術問題,其他晶圓廠不可││ │ │ 能有相同方法,具獨特性││ │ │ ,為穩懋公司之營業秘密││ │ │ 。 │├──┼───────────┼────────────┤│ 8 │聯穎公司105年2月18日( │被告董建豪如附表五所示之││ │105)聯財務字第04號函 │扣案之隨身碟檔案、紙本文││ │ │件及咖啡公事包內物品,為││ │ │聯穎公司之營業秘密檔案及││ │ │財產。 │├──┼───────────┼────────────┤│ 9 │被告董建豪於98年9月21 │被告董建豪明知對於穩懋公││ │日簽立之承諾書及103年8│司任職期間所取得、使用或││ │月28日簽立之保密義務聲│知悉資料,不得洩漏或交付││ │明書 │予任何第三人。 │├──┼───────────┼────────────┤│ 10 │穩懋公司98年度內部訓練│被告董建豪曾於98年10月間││ │Ⅱ、簽到表、營業秘密之│參加穩懋公司舉辦之高科技││ │課程教材 │產業員工應具有的法律常識││ │ │教育訓練。 │├──┼───────────┼────────────┤│ 11 │被告董建豪於103年9月9 │契約書及聲明書中已就關於││ │日簽署之聯穎公司聘僱契│公司營業秘密規則之遵守說││ │約書、可攜式設備管理施│明。 ││ │行細則、104年10月19日 │ ││ │簽署之離職人員確認聲明│ ││ │書 │ │├──┼───────────┼────────────┤│ 12 │聯穎公司104年7月17日發│聯穎公司向員工宣導公司公││ │布之公務機密維護宣導公│務機密維護義務,與員工從││ │告 │業道德,請同仁務必遵守,││ │ │內容亦有所有員工禁止在未││ │ │經公司做適當授權時,向外││ │ │界提供或洩漏機密資料,嚴││ │ │禁以機密或內幕消息謀取個││ │ │人利益等訊息。 │├──┼───────────┼────────────┤│ 13 │穩懋公司彙整董建豪自 │被告董建豪於離職前,大量││ │103年4月3日至103年8月 │異常讀取穩懋公司之內部文││ │29日間異常讀取公司內部│件資料。 ││ │文件彙總表 │ │├──┼───────────┼────────────┤│ 14 │穩懋公司彙整董建豪自 │被告董建豪於離職前,持續││ │103年6月9日起同年8月25│將穩懋公司之營業秘密,以││ │日自穩懋公司內部信箱寄│穩懋公司之內部信箱 ││ │件至其個人信箱之彙總表│chienhao@winfoundry.com ││ │ │以電子郵件傳送至 ││ │ │milktim2000@yahoo.com.tw││ │ │之方式取得。 │├──┼───────────┼────────────┤│ 15 │被告董建豪與張健智之手│1.被告董建豪與張健智討論││ │機通訊軟體Line於104年 │ 要以8G的SD記憶卡插入聯││ │10月3日至同年月6日間對│ 穎公司之公用電腦讀卡機││ │話內容 │ 內,下載相關製程技術文││ │ │ 件之方式取得聯穎公司之││ │ │ 營業秘密。 ││ │ │2.被告張健智於104年9月28││ │ │ 日去成都嘉石公司面試,││ │ │ 協助被告董建豪取得嘉石││ │ │ 公司之錄取通知,並將錄││ │ │ 取通知以相片傳送給董建││ │ │ 豪。 │├──┼───────────┼────────────┤│ 16 │被告董建豪與龍嘉弘之手│被告龍嘉宏通知被告董建豪││ │機通訊軟體Line對話內容│簽約金人民幣40萬元,約新││ │ │臺幣200萬元,已匯入其所 ││ │ │開立之香港匯豐銀行帳戶。│├──┼───────────┼────────────┤│ 17 │被告董建豪扣案物編號01│1.該隨身碟中存有被告董建││ │之隨身碟 │ 豪不法取得之穩懋公司及││ │ │ 聯穎公司之營業秘密檔案││ │ │ 。 ││ │ │2.隨身碟中「團隊創新策略││ │ │ 目標及核心價值」及「 ││ │ │ PCB Mark Analysis&之團││ │ │ 隊Plan」檔案為穩懋公司││ │ │ 之營業秘密。 ││ │ │3.隨身碟中「LIFT OFF」為││ │ │ 被告董建豪經由被告張健││ │ │ 智告知,由楊光宇要求提││ │ │ 供之聯穎公司營業秘密之││ │ │ 金屬舉離資料。 ││ │ │4.被告董建豪將金屬舉離資││ │ │ 料以相機拍攝照片後,再││ │ │ 整理成「LOF recipe.xls││ │ │ 。 │├──┼───────────┼────────────┤│ 18 │扣押物編號H-9製程資料 │1.標題為「LOF-_EQRecipe ││ │雜記 │ Checklist」書面資料, ││ │ │ 為穩懋公司LOF機臺的參 ││ │ │ 數配方,為穩懋公司機密││ │ │ 資料。 ││ │ │2.標單「000-000-000-00」││ │ │ (淺綠色無塵紙)係屬於││ │ │ 穩懋公司營業秘密之砷化││ │ │ 鎵部門參數清單。 │├──┼───────────┼────────────┤│ 19 │被告張健智與董建豪之往│被告董建豪自聯穎公司取得││ │來電子郵件 │後端製程所需要機器、貴金││ │ │屬回收流程等營業秘密資料││ │ │,並以檔案「EQ&MTL201510││ │ │16.xls」、「materia1-201││ │ │51015.xls」、「出遊地圖.││ │ │pptx」方式提供給被告張健││ │ │智。 │├──┼───────────┼────────────┤│ 20 │編號H-1~9之扣押物 │1.編號H-2晶圓2片係所有權││ │ │ 屬於聯穎公司依規定禁止││ │ │ 攜出,由被告董建豪竊取││ │ │ 攜出,其中一片裝有砷化││ │ │ 鎵晶片,上面有線路,屬││ │ │ 於聯穎公司之營業秘密。││ │ │2.編號H-9中標題為「 ││ │ │ Backside Process Flow ││ │ │ 」的投影片35張,係聯穎││ │ │ 公司後端製程流程,屬於││ │ │ 營業秘密。 ││ │ │3.編號H-1GEL-FILM係聯穎 ││ │ │ 公司在後端製程中用來保││ │ │ 護晶片的耗材,編號H-3 ││ │ │ 玻璃基板、編號H-6SIC的││ │ │ 基板為聯穎公司實驗使用││ │ │ ,編號H-5藍膜用於製程 ││ │ │ 後端用來保護晶圓的膠膜││ │ │ ,編號H-7吸筆頭係後端 ││ │ │ 製程用來挑取晶粒使用之││ │ │ 耗材,編號H-8Gel-Pak係││ │ │ 挑取晶粒後用來擺放晶粒││ │ │ 之耗材,上開扣案物均屬││ │ │ 於聯穎公司之財產。 ││ │ │4.編號H-4製程筆記本係被 ││ │ │ 告董建豪於103年4月至8 ││ │ │ 月間抄寫穩懋公司屬於營││ │ │ 業秘密之砷化鎵製程所用││ │ │ 之筆記本。 │└──┴───────────┴────────────┘
(四)龍嘉弘部分┌──┬───────────┬────────────┐│編號│ 證據名稱 │ 待證事實 │├──┼───────────┼────────────┤│ 1 │被告龍嘉弘於偵查中之自│1.被告龍嘉弘為華泓公司之││ │白 │ 合夥人。 ││ │ │2.被告龍嘉宏與楊光宇為舊││ │ │ 識,被告楊光宇以電子郵││ │ │ 件或以LINE通知之方式,││ │ │ 將被告張健智、白勝傑、││ │ │ 董建豪聯繫電話告知被告││ │ │ 龍嘉弘,委由被告龍嘉弘││ │ │ 邀約上開工程師至指定的││ │ │ 時間、地點,由被告楊光││ │ │ 宇與渠等面試挖角去大陸││ │ │ 。 ││ │ │3.被告張健智、董建豪之簽││ │ │ 約金人民幣40萬元先由嘉││ │ │ 石公司匯款至華泓公司在││ │ │ 香港帳戶,被告楊光宇於││ │ │ 104年11月4日電話通知其││ │ │ ,高能武同意匯款予被告││ │ │ 董建豪及張健智,被告龍││ │ │ 嘉弘即於104年11月5日透││ │ │ 過電腦網路轉帳至渠等於││ │ │ 香港匯豐銀行帳戶。 ││ │ │4.被告龍嘉弘曾聽到幾次被││ │ │ 告楊光宇向被告白勝傑、││ │ │ 張健智索討穩懋公司內部││ │ │ 有關營業機密及技術資料││ │ │ ,且渠等有交付公司營業││ │ │ 或技術資料給被告楊光宇││ │ │ 。 ││ │ │5.被告楊光宇利用華泓公司││ │ │ 設立在香港匯豐銀行的帳││ │ │ 戶支付相關簽約金,由嘉││ │ │ 石公司先將相關人的顧問││ │ │ 費及簽約金匯款至上開香││ │ │ 港匯豐銀行帳戶,再轉匯││ │ │ 至各工程師帳戶;於104 ││ │ │ 年4、5月間,嘉石公司與││ │ │ 被告楊光宇簽立顧問契約││ │ │ 即技術諮詢合同,合約內││ │ │ 容為每月嘉石公司要給付││ │ │ 人民幣8萬元予被告楊光 ││ │ │ 宇,及額外20%的手續費 ││ │ │ 即人民幣3.2萬元給華泓 ││ │ │ 公司,嘉石公司生產如有││ │ │ 問題,得以要求被告楊光││ │ │ 宇提供相關業務上協助;││ │ │ 約在104年9月,嘉石公司││ │ │ 將原預計至嘉石公司任職││ │ │ 之葉官儒、彭安賢及黃祿││ │ │ 哲之簽約金各人民幣40萬││ │ │ 元、40萬元、70萬元,另││ │ │ 加5%手續費,共計人民幣││ │ │ 157.5萬元匯款至華泓公 ││ │ │ 司香港帳戶,並與嘉石公││ │ │ 司簽訂一份假的「擬真光││ │ │ 碟買賣合約書」,作為嘉││ │ │ 石公司匯款至華泓公司香││ │ │ 港帳戶的依據;後因葉官││ │ │ 儒、黃祿哲因取消前往嘉││ │ │ 石公司任職,所留的簽約││ │ │ 金共人民幣110萬元,就 ││ │ │ 用來支付被告楊光宇簽約││ │ │ 金人民幣30萬元、被告張││ │ │ 健智人民幣40萬元以及被││ │ │ 告董建豪簽約金40萬元。││ │ │6.華泓公司於104年8月間時││ │ │ 收到嘉石公司支付給被告││ │ │ 楊光宇8、9月之顧問費,││ │ │ 合計人民幣16萬元之顧問││ │ │ 費,被告龍嘉弘則在臺灣││ │ │ 分次領取交付被告楊光宇││ │ │ 。 ││ │ │7.被告楊光宇所指示被告龍││ │ │ 嘉弘製作「台灣地區Ⅲ- ││ │ │ Ⅳ族新建廠合同」,因為││ │ │ 被告楊光宇想要台灣找尋││ │ │ 氮化鎵及砷化鎵的顧問,││ │ │ 如有工程師有意願,被告││ │ │ 楊光宇則會與該工程師簽││ │ │ 立此合同,並給付每月固││ │ │ 定顧問費。 ││ │ │8.簽約金簽收單是嘉石公司││ │ │ 要給被告白勝傑、董建豪││ │ │ 、張健智的簽約金每人40││ │ │ 萬元人民幣。 │├──┼───────────┼────────────┤│ 2 │證人即同案被告楊光宇之│1.嘉石公司透過被告楊光宇││ │證述 │ 及龍嘉弘在臺灣徵才是以││ │ │ 華泓公司名義,嘉石公司││ │ │ 跟華泓公司有簽立諮詢顧││ │ │ 問合同,嘉石公司於104 ││ │ │ 年8月匯款人民幣16萬元 ││ │ │ 之顧問技術費,作為被告││ │ │ 張健智、龍嘉弘等人幫忙││ │ │ 找尋人才之各項支出,被││ │ │ 告龍嘉弘在臺灣分別於 ││ │ │ 104年8月6日領取30萬元 ││ │ │ 、8月9日領取20萬元、8 ││ │ │ 月24日領取30萬元交付被││ │ │ 告楊光宇,被告楊光宇將││ │ │ 上開顧問費用以支付給張││ │ │ 健智、白勝傑等人,且嘉││ │ │ 石公司的款項都是匯到華││ │ │ 泓公司香港帳戶內,嘉石││ │ │ 科技公司會額外給被告龍││ │ │ 嘉弘所有匯款金額的5%作││ │ │ 為報酬。 ││ │ │2.被告龍嘉弘知悉其向被告││ │ │ 白勝傑等其他工程師索取││ │ │ 資料及支付顧問費。 │├──┼───────────┼────────────┤│ 3 │證人即同案被告白勝傑之│被告龍嘉弘知道被告楊光宇││ │證述 │曾要求被告白勝傑提供穩懋││ │ │公司之機密文件,是居間介││ │ │紹的角色。 │├──┼───────────┼────────────┤│ 4 │證人張文華之證述 │1.其與被告龍嘉弘為華泓公││ │ │ 司之合夥人,大陸地區之││ │ │ 設備維修都是以華泓公司││ │ │ 之名義接洽。 ││ │ │2.其於103年間,由被告龍 ││ │ │ 嘉弘介紹認識被告楊光宇││ │ │ ,並由被告楊光宇推薦華││ │ │ 泓公司參與嘉石公司電鍍││ │ │ 機台之標案,惟未能得標││ │ │ 。嗣後於104年7月間,張││ │ │ 文華與高能武洽談提供華││ │ │ 泓公司香港匯豐銀行帳戶││ │ │ 給嘉石公司匯入被告楊光││ │ │ 宇顧問費需收取20%之服 ││ │ │ 務費。 ││ │ │3.華泓公司收到嘉石公司匯││ │ │ 入要轉付給工程師之簽約││ │ │ 金,有收5%之佣金。 │├──┼───────────┼────────────┤│ 5 │被告白勝傑於104年8月7 │被告楊光宇及龍嘉弘以華泓││ │日簽署之「台灣Ⅲ-Ⅳ族 │公司規劃在臺灣新建三五族││ │新建廠合同」 │半導體廠房,邀約被告白勝││ │ │傑擔任薄膜部門經理一職。│├──┼───────────┼────────────┤│ 6 │被告龍嘉弘與白勝傑之手│被告楊光宇藉由被告龍嘉弘││ │機通訊軟體Line對話 │通知被告白勝傑見面之時間││ │ │及地點,另亦提醒被告白勝││ │ │傑攜帶至成都嘉石公司面試││ │ │之相關資料。 │├──┼───────────┼────────────┤│ 7 │被告白勝傑、董建豪及張│嘉石公司委託華泓公司代為││ │健智於104年11月2日簽署│支付被告白勝傑、董建豪、││ │之簽約金簽收單 │張健智3人每人人民幣40萬 ││ │ │元之簽約金,要求被告白勝││ │ │傑等3人需於嘉石公司服務 ││ │ │至105年12月31日止。 │├──┼───────────┼────────────┤│ 8 │被告楊光宇之顧問技術費│嘉石公司支付予被告楊光宇││ │簽收單 │之顧問費人民幣16萬元,先││ │ │於104年8月9日匯入華泓公 ││ │ │司香港帳戶,再由被告楊光││ │ │宇分別於104年8月6日、9、││ │ │24日向被告龍嘉宏領取30萬││ │ │元、20萬元、30萬元。 │├──┼───────────┼────────────┤│ 9 │被告楊光宇於104年8月31│嘉石公司透過華泓公司香港││ │日之簽約金簽收單 │帳戶支付予被告楊光宇之簽││ │ │約金人民幣10萬元,要求須││ │ │於嘉石公司服務至105年12 ││ │ │月31日。 │├──┼───────────┼────────────┤│ 10 │被告龍嘉弘與楊光宇於 │被告龍嘉弘知悉且協助被告││ │104年10月1日至同年月30│楊光宇要求白勝傑等人以洩││ │之通聯譯文 │漏渠等未經授權而重製之穩││ │ │懋及聯穎公司之營業秘密。│├──┼───────────┼────────────┤│ 11 │被告龍嘉弘之電子郵件勘│1.被告龍嘉弘以華泓公司之││ │驗筆錄 │ 香港匯豐銀行提供被告楊││ │ │ 光宇,作為收取嘉石公司││ │ │ 顧問費人民幣16萬元、簽││ │ │ 約金人民幣40萬元,及被││ │ │ 告張健智、董建豪各人民││ │ │ 幣40萬元之簽約金,並從││ │ │ 中收取20%及5%之服務費 ││ │ │ 。 ││ │ │2.嘉石公司及華泓公司簽立││ │ │ 「性能仿真軟件合約」、││ │ │ 「設計開發合同」、「技││ │ │ 術諮詢服務合同」,使嘉││ │ │ 石公司得以「GaAs、GaN ││ │ │ 化合物半導體集成電路 ││ │ │ foundry製造方面之技術 ││ │ │ 、服務」等服務諮詢為由││ │ │ 付款予華泓公司,以符合││ │ │ 形式流程。 │├──┼───────────┼────────────┤│ 12 │被告龍嘉弘與高能武之手│被告龍嘉弘與高能武報告嘉││ │機通訊軟體wechat對話 │石公司委託華泓公司匯款給││ │ │楊光宇等人之情形,並向嘉││ │ │石公司收取0.5%之服務費。│├──┼───────────┼────────────┤│ 13 │被告龍嘉弘與楊光宇之手│1.被告楊光宇與龍嘉弘協議││ │機通訊軟體Line對話 │ ,以華泓公司做為向大陸││ │ │ 公司竊取臺灣公司營業秘││ │ │ 密之中介公司,由大陸公││ │ │ 司支付款項給華泓公司,││ │ │ 由華泓公司尋找臺灣工程││ │ │ 師提供技術。 ││ │ │2.被告楊光宇並向龍嘉弘表││ │ │ 示,已取得穩懋公司GaN ││ │ │ 0.25um、0.5 um的光阻條││ │ │ 件,GaAs 0.25資料也已 ││ │ │ 差不多取得。 │└──┴───────────┴────────────┘
(五)楊光宇部分┌──┬───────────┬────────────┐│編號│ 證據名稱 │ 待證事實 │├──┼───────────┼────────────┤│ 1 │被告楊光宇於偵查中之供│1.被告楊光宇於聯穎公司擔││ │述 │ 任黃光部門經理3年,負 ││ │ │ 責設備及製程的建立,於││ │ │ 103年1月間遭聯穎公司資││ │ │ 遣;於104年10月12日開 ││ │ │ 始到成都嘉石公司,擔任││ │ │ 黃光部門的經理負責黃光││ │ │ 製程的建立、機臺的維護││ │ │ 。 ││ │ │2.被告楊光宇於104年8月開││ │ │ 始應嘉石公司總經理高能││ │ │ 武要求在臺灣找尋砷化鎵││ │ │ 的專業人才及顧問到嘉石││ │ │ 公司任職,被告楊光宇洽││ │ │ 談後取得穩懋公司之現職││ │ │ 員工即被告白勝傑,聯穎││ │ │ 公司之現職員工即被告張││ │ │ 健智、董建豪同意前往嘉││ │ │ 石公司任職。 ││ │ │3.被告張健智等人與高能武││ │ │ 面試完後,為取得嘉石公││ │ │ 司之簽約金,要求被告張││ │ │ 健智等人到香港開立帳戶││ │ │ ,嘉石公司再藉由華泓公││ │ │ 司香港帳戶,再轉匯給被││ │ │ 告張健智、董建豪及白勝││ │ │ 傑,被告張健智及董建豪││ │ │ 已收到簽約金,但被告白││ │ │ 勝傑的簽約金,嘉石科技││ │ │ 公司尚未付款。 ││ │ │4.嘉石公司透過被告楊光宇││ │ │ 及龍嘉弘在臺灣徵才是以││ │ │ 華泓公司名義,嘉石公司││ │ │ 跟華泓公司有簽立諮詢顧││ │ │ 問合同,嘉石公司於104 ││ │ │ 年8月匯款人民幣16萬元 ││ │ │ 之顧問技術費,作為被告││ │ │ 楊光宇尋求人才之各項支││ │ │ 出,被告龍嘉弘分別於 ││ │ │ 104年8月6日領取30萬元 ││ │ │ 、8月9日領取20萬元、8 ││ │ │ 月24日領取30萬元交付被││ │ │ 告楊光宇,再由被告楊光││ │ │ 宇將上開款項支付給張健││ │ │ 智等人。 ││ │ │5.被告楊光宇曾支付被告白││ │ │ 勝傑2次、每次7萬元,被││ │ │ 告張健智2次、每次6萬元││ │ │ 之顧問費,主要是作為問││ │ │ 題諮詢及幫忙尋找人才之││ │ │ 報酬。 ││ │ │6.被告張健智有提供穩懋公││ │ │ 司的製作氮化鎵晶圓的黃││ │ │ 光材料及參數,及Canon ││ │ │ 機型曝光條件及光阻塗佈││ │ │ 、顯影參數資料之表格2 ││ │ │ 份。 ││ │ │7.被告楊光宇以假名「王力││ │ │ 」於104年8月30日與嘉石││ │ │ 公司簽訂合約書,約定於││ │ │ 10月15日報到,職務是技││ │ │ 術發展部工藝研發資深經││ │ │ 理,但於104年10月12日 ││ │ │ 報到後係擔任黃光製造經││ │ │ 理,負責砷化鎵及氮化鎵││ │ │ 。 ││ │ │8.附表一編號5至8之附件檔││ │ │ 案,係被告楊光宇要求被││ │ │ 告白勝傑將屬於穩懋公司││ │ │ 之營業秘密之runcard列 ││ │ │ 印出來的,再由被告楊光││ │ │ 宇掃描成電子檔後寄回給││ │ │ 被告白勝傑,目的是作為││ │ │ 被告白勝傑前往嘉石公面││ │ │ 試時報告使用。 ││ │ │9.被告白勝傑在被告楊光宇││ │ │ 於104年9月1日寄出之檔 ││ │ │ 案「Tool_00000000_薄膜││ │ │ .xls 」中填寫PP25、 ││ │ │ PD25(砷化鎵製程)、 ││ │ │ NP25(氮化鎵製程)三種穩││ │ │ 懋公司產品之薄膜厚度及││ │ │ 相關資料等營業秘密,被││ │ │ 告白勝傑於104年9月15日││ │ │ 寄給被告楊光宇較前開檔││ │ │ 案新增了「PP25-21」、 ││ │ │ 「PD50-1」兩個工作表的││ │ │ 「PHYSCIAL PARAMETER」││ │ │ 內容及材料廠商資料,被││ │ │ 告白勝傑在成都嘉石公司││ │ │ 面試時,有展示上開檔案││ │ │ 。 ││ │ │10.被告楊光宇及龍嘉弘於 ││ │ │ 104年9月26日與被告白 ││ │ │ 勝傑、張健智一起搭機 ││ │ │ 前往大陸地區成都市; ││ │ │ 翌日由高能武帶著2位嘉││ │ │ 石公司幹部,由被告張 ││ │ │ 健智以簡報方式報告氮 ││ │ │ 化鎵的應用,被告白勝 ││ │ │ 傑則報告薄膜及RUN ││ │ │ CARD;第三天,由被告 ││ │ │ 龍嘉弘拿被告白勝傑等3││ │ │ 人簽收的顧問費收據給 ││ │ │ 高能武看,表示這些顧 ││ │ │ 問費都用在3位工程師上││ │ │ ,再由高能武單獨跟3位││ │ │ 工程師面談,被告張健 ││ │ │ 智代被告董建豪洽談工 ││ │ │ 作條件,當天被告白勝 ││ │ │ 傑等3人都有取得嘉石公││ │ │ 司的工作聘書,被告張 ││ │ │ 健智也有拿空白工作聘 ││ │ │ 書回臺灣詢問被告董建 ││ │ │ 豪的意願。 ││ │ │11.扣押物編號03之臺灣Ⅲ-││ │ │ Ⅳ族新建廠合同係由被 ││ │ │ 告楊光宇與被告龍嘉弘 ││ │ │ 討論後撰寫定稿的,並 ││ │ │ 在被告楊光宇與被告白 ││ │ │ 勝傑的會面中,由被告 ││ │ │ 龍嘉弘與被告白勝傑簽 ││ │ │ 立的。 ││ │ │12.扣押物A1-06隨身硬碟除││ │ │ 了「report」下「pss」││ │ │ 、「tool」、「technic││ │ │ al」、「technical2」 ││ │ │ 、「technical3」資料 ││ │ │ 夾外,其他所有資料夾 ││ │ │ 內之資料都是聯穎公司 ││ │ │ 的資料,「BON0103」資││ │ │ 料夾下面之Run Card是 ││ │ │ 聯穎公司的資料。 ││ │ │13.扣押物A1-07隨身硬碟資││ │ │ 料夾「WTK design ││ │ │ manual」及「report」 ││ │ │ 是聯穎公司的資料,「 ││ │ │ WTK design manual」中││ │ │ 是AP0028元件圖檔, ││ │ │ ED25及HBT都是器件設計││ │ │ 手冊。 ││ │ │14.扣押物A1-08隨身碟中,││ │ │ 「0.25um ED mode HEMT││ │ │ 」、「0.25um Power ││ │ │ HEMT」、「training」 ││ │ │ 資料夾中都是聯穎公司 ││ │ │ 之資料;「training」 ││ │ │ 資料夾下之「0.25um ││ │ │ T-gate evaluation ││ │ │ 00000000」為聯穎公司 ││ │ │ 砷化鎵製程評估資料, ││ │ │ 為聯穎公司之營業秘密 ││ │ │ 。 ││ │ │15.扣押物編號02顧問技術 ││ │ │ 費簽收單,係被告龍嘉 ││ │ │ 弘分3次交付被告楊光宇││ │ │ 分共80萬元之嘉石公司 ││ │ │ 顧問費;扣押物編號04 ││ │ │ 簽約金簽收單是被告楊 ││ │ │ 光宇簽收之嘉石公司簽 ││ │ │ 約金簽收單,全部簽約 ││ │ │ 金是人民幣40萬元;此 ││ │ │ 簽收單只領取人民幣10 ││ │ │ 萬元,由被告龍嘉弘於 ││ │ │ 104年9月間分次提領50 ││ │ │ 萬元交付被告楊光宇, ││ │ │ 另外人民幣30萬元,由 ││ │ │ 被告龍嘉弘於104年10月││ │ │ 中旬匯款到被告楊光宇 ││ │ │ 香港匯豐銀行帳戶。 ││ │ │16.附表一編號12至15之附 ││ │ │ 件檔案,係由被告楊光 ││ │ │ 宇先於104年8月24日寄 ││ │ │ 送附件檔案「GaN2_2014││ │ │ 1030.xls」予被告張健 ││ │ │ 智,要求填寫黃光部分 ││ │ │ 等資料,由被告張健智 ││ │ │ 填寫陸續完成後,於附 ││ │ │ 表一編號12至15所示之 ││ │ │ 時間寄回給被告楊光宇 ││ │ │ 。附表一編號15至16之 ││ │ │ 附件檔案,亦為被告楊 ││ │ │ 光宇要求被告張健智就 ││ │ │ 上開完成之檔案提供參 ││ │ │ 考資料。 ││ │ │17.被告楊光宇有要求被告 ││ │ │ 張健智提醒被告董建豪 ││ │ │ 在聯穎公司離職前,要 ││ │ │ 將舉離機臺的參數要抄 ││ │ │ 出來,可供到大陸任職 ││ │ │ 時使用。 │├──┼───────────┼────────────┤│ 2 │證人即同案被告龍嘉弘之│1.被告楊光宇挖角工程師的││ │證述 │ 資金都是來自嘉石公司總││ │ │ 經理高能武,他也是被告││ │ │ 楊光宇之老闆。 ││ │ │2.被告楊光宇在嘉石公司擔││ │ │ 任顧問,要求嘉石公司將││ │ │ 其顧問費先匯到華泓公司││ │ │ 的帳戶,被告龍嘉弘再將││ │ │ 被告楊光宇所需的金額提││ │ │ 領交付。 ││ │ │3.被告楊光宇所指示被告龍││ │ │ 嘉弘製作「台灣地區Ⅲ- ││ │ │ Ⅳ族新建廠合同」,因為││ │ │ 被告楊光宇想要台灣找尋││ │ │ 氮化鎵及砷化鎵的顧問,││ │ │ 如有工程師有意願,被告││ │ │ 楊光宇則會與該工程師簽││ │ │ 立此合同,並給付每月固││ │ │ 定顧問費。 ││ │ │4.被告楊光宇鎖定的就是穩││ │ │ 懋及聯穎公司三五族化合││ │ │ 物半導體之製程技術,竊││ │ │ 取穩懋及聯穎公司營業秘││ │ │ 密都是被告楊光宇主導,││ │ │ 被告楊光宇一再要求被告││ │ │ 龍嘉弘向被告白勝傑等工││ │ │ 程師提醒要攜帶資料。 ││ │ │5.被告楊光宇在104年3、4 ││ │ │ 月曾向被告龍嘉弘多次表││ │ │ 示,其任職在聯穎公司研││ │ │ 發經理時,要求相關部門││ │ │ 工程師開會並提供資料,││ │ │ 被告楊光宇將聯穎公司會││ │ │ 議室的公用電腦硬碟抽換││ │ │ 成自己的私人硬碟,待開││ │ │ 會主管將相關資料存入公││ │ │ 用電腦做簡報時,就會存││ │ │ 入他的私人硬碟,待會議││ │ │ 結束後,再將私人硬碟換││ │ │ 回,並將相關檔案取出。│├──┼───────────┼────────────┤│ 3 │證人張文華之證述 │1.其與被告龍嘉弘為華泓公││ │ │ 司之合夥人;華泓公司沒││ │ │ 有新建廠房計畫,從事之││ │ │ 業務只有轉賣機器及維修││ │ │ 機台。 ││ │ │2.被告楊光宇於104年6月間││ │ │ 至嘉石公司,向高能武表││ │ │ 示能替嘉石公司完成砷化││ │ │ 鎵整個生產線。 ││ │ │3.被告楊光宇與高能武洽談││ │ │ 擔任嘉石公司顧問之工作││ │ │ 內容,需要解決嘉石公司││ │ │ 內部生產所有的問題,顧││ │ │ 問費的費用以季為單位支││ │ │ 付,每月人民幣8萬元, ││ │ │ 被告楊光宇是從7月份開 ││ │ │ 始擔任顧問,所以嘉石公││ │ │ 司先支付楊光宇8、9月顧││ │ │ 問費共16萬元人民幣至華││ │ │ 泓公司香港匯豐銀行帳戶││ │ │ ,張文華與被告龍嘉弘在││ │ │ 臺灣陸續提領現金共80萬││ │ │ 元給予被告楊光宇,並要││ │ │ 求其簽收;但因嘉石公司││ │ │ 需要作帳關係,要求與華││ │ │ 泓公司簽立相關合同,作││ │ │ 為嘉石公司轉帳之依據。││ │ │4.華泓公司配合嘉石公司簽││ │ │ 署被告楊光宇顧問費之所││ │ │ 有合同,因為嘉石公司一││ │ │ 直更改契約名字,所以來││ │ │ 來往往簽立數份合同,實││ │ │ 際上只有2份合同,分別 ││ │ │ 為設計開發和軟件採購合││ │ │ 同,但這都只是名目,以││ │ │ 利嘉石公司匯款到華泓公││ │ │ 司香港匯豐銀行帳戶。 ││ │ │5.華泓公司香港帳戶於104 ││ │ │ 年8月4日有人民幣19萬 ││ │ │ 2,000元匯入,104年8月 ││ │ │ 10日有人民幣9萬9,947元││ │ │ 匯入,都是嘉石公司付給││ │ │ 被告楊光宇的簽約金跟顧││ │ │ 問費,104年9月7日匯入 ││ │ │ 157萬4945.51元人民幣也││ │ │ 是嘉石公司匯入給工程師││ │ │ 的簽約金。 │├──┼───────────┼────────────┤│ 4 │被告楊光宇於101年1月1 │契約書中已就關於公司營業││ │日簽署之聯穎公司聘僱契│秘密規則之遵守說明。 ││ │約書 │ │├──┼───────────┼────────────┤│ 5 │被告楊光宇於104年9月11│該檔案係穩懋公司「PP25 ││ │日寄給白勝傑之電子郵件│-21」、PD25-00」及「NP25││ │附件檔「掃描1.pdf」 │-00」薄膜製程步驟的資料 ││ │ │,由被告白勝傑親自拿紙本││ │ │交給楊光宇後,其將資料掃││ │ │描備份,並寄一份掃描的電││ │ │子檔,再寄回給被告白勝傑││ │ │。 │├──┼───────────┼────────────┤│ 6 │被告白勝傑於104年9月1 │被告白勝傑在檔案中填寫 ││ │日及同年月15日寄給被告│PP25、PD25(化鎵製程)、 ││ │楊光宇電子郵件之附件檔│NP25(氮化鎵製程)三種穩懋││ │Tool_00000000_薄膜.xls│公司產品之薄厚度及相關資││ │ │料,欄位為Layer的名稱代 ││ │ │碼金屬材質、薄膜厚度、 ││ │ │Recipe(程式代碼)後,將檔││ │ │案寄出給被告楊光宇。 │├──┼───────────┼────────────┤│ 7 │被告楊光宇於104年9月21│該附件檔為被告楊光宇要求││ │日下午5時27分,寄予白 │被告白勝傑列印之之穩懋公││ │勝之信件附件檔「0921. │司營業秘密「PD25-00」及 ││ │PDF」 │「NP50-00」RUN CARD,被 ││ │ │告楊光宇掃描後寄送電子檔││ │ │給被告白勝傑。 │├──┼───────────┼────────────┤│ 8 │被告楊光宇於104年9月25│該附件檔為被告楊光宇要求││ │日下午6時0分,寄予白勝│被告白勝傑列印之之穩懋公││ │傑信件之附件檔「201509│司營業秘密「PL15-12」及 ││ │25.pdf」 │「PP15-51」RUN CARD,被 ││ │ │告楊光宇掃描後寄送電子檔││ │ │給被告白勝傑。 ││ │ │ │├──┼───────────┼────────────┤│ 9 │扣押物編號A1-08隨身碟 │係彭安賢於104年5月前以電││ │檔案中「HBT3H02U-43-In│子郵件寄到楊光宇QQ信箱內││ │GaP/GaA HBT Process │,該資料是屬於穩懋公司營││ │Design Manual」、「 │業秘密之器件尺寸大小設計││ │PP25-10 0. 25um InGaAs│的準則。 ││ │pHEMT Powe Device │ ││ │Layout Design Manual」│ ││ │及穩懋公司105月13日( │ ││ │105)穩懋字第012號函及 │ ││ │附表 │ │├──┼───────────┼────────────┤│ 10 │扣押物編號A1-08隨身碟 │被告楊光宇扣案隨身碟中之││ │檔案「0.25um GaN on │檔案,為屬於穩懋公司營業││ │SiC製程流程」及穩懋公 │秘密之氮化鎵的製程流程。││ │司105月13日(105)穩懋字│ ││ │第012號函及附表 │ │├──┼───────────┼────────────┤│ 11 │扣押物A1-07隨身硬碟資 │為穩懋公司HBT3製程設計手││ │夾「BON」內資料夾「 │冊,該資料為營業秘密。 ││ │WIN design manual」中 │ ││ │「H BT3 H02U-43InGap/ │ ││ │GaAs HBT Process Desin│ ││ │Manual ver.0.1.5.pdf」│ ││ │及穩懋公司105月13日( │ ││ │105)穩懋字第012號函及 │ ││ │附表 │ │├──┼───────────┼────────────┤│ 12 │扣押物A1-08隨身碟硬碟 │係0.25 um power pHEMT製 ││ │資料夾「0.25um GaN」中│程計手冊,為穩懋公司之營││ │「GAN FLOW.ppt 」、「 │業秘密。 ││ │PP25-10–0.25 um │ ││ │InGaAs pHEMT Power │ ││ │Device Layout Design │ ││ │Manual, Ver. 1.0.4, │ ││ │Nov. 09th, 2010」、「 │ ││ │PP25012–0.25 um │ ││ │InGaAs pHEMT Power │ ││ │Device Layout Design │ ││ │Manual, Ver. 1.0.4, │ ││ │Nov. 09th, 2010」及穩 │ ││ │懋公司105月13日(105)穩│ ││ │懋字第012號函及附表 │ │├──┼───────────┼────────────┤│ 13 │聯穎公司105年1月12日( │被告楊光宇扣案之a1-07、 ││ │105)聯財務字第01號函及│a1-08隨身硬碟中有如附表 ││ │附件 │六所示之營業秘密檔案。 │├──┼───────────┼────────────┤│ 14 │扣押物編號A1-02嘉石公 │被告楊光宇預計於104年10 ││ │司錄用通知書 │月15日至嘉石公司任職工藝││ │ │研發資深經理。 │├──┼───────────┼────────────┤│ 15 │被告楊光宇103年11月24 │被告楊光宇以該信箱收受被││ │日至104年10月3日間 │告白勝傑、張健智所寄送關││ │0000000000@qq.com 信箱│於穩懋及聯穎公司之營業秘││ │之電子郵件 │密。 ││ │ │ │├──┼───────────┼────────────┤│ 16 │被告楊光宇與張健智、蕭│1.被告楊光宇於104年10月 ││ │圳旺、龍嘉弘之通聯譯文│ 29日17時05分向被告龍嘉││ │ │ 弘表示,可以收取的工程││ │ │ 師簽約金及每年薪資的5%││ │ │ 作為被告龍嘉弘的報酬。││ │ │2.被告楊光宇於104年10月 ││ │ │ 08日20時13分向被告張健││ │ │ 智,表示因為被告董建豪││ │ │ 未來在嘉石公司會負責 ││ │ │ liftoff(金屬舉離)的工 ││ │ │ 作,提醒被告張健智要跟││ │ │ 被告董建豪講從聯穎公司││ │ │ 離職前,要把SSEC的參數││ │ │ 抄出來。 ││ │ │3.被告楊光宇要求光阻材料││ │ │ 商蕭圳旺,以光阻廠商之││ │ │ 身分詢問穩懋公司是否有││ │ │ 員工願意提供營業秘密,││ │ │ 並同意依所提供之資料支││ │ │ 付1萬至10萬元不等代價 ││ │ │ 。 │├──┼───────────┼────────────┤│ 17 │被告白勝傑與楊光宇於 │被告楊光宇要求被告白勝傑││ │104年10月1日之手機通訊│將以其他員工之識別證去 ││ │軟體Wechat對話 │列印HTB的runcard。 │├──┼───────────┼────────────┤│ 18 │被告楊光宇之顧問技術費│1.被告楊光宇於104年間簽 ││ │簽收單 │ 署之顧問技術費簽收單中││ │ │ ,註明嘉石公司支付之人││ │ │ 民幣16萬元顧問技術費,││ │ │ 交由被告楊光宇全權處理││ │ │ 安排顧問人員及提供嘉石││ │ │ 公司所需技術資訊資料服││ │ │ 務,且華泓公司不直接涉││ │ │ 及參與機密技術資料。 ││ │ │2.嘉石公司於支付予被告楊││ │ │ 光宇之顧問費人民幣16萬││ │ │ 元,先於104年8月9日匯 ││ │ │ 入華泓公司銀行帳戶,再││ │ │ 由被告楊光宇分別於104 ││ │ │ 年8月6日、9、24日向被 ││ │ │ 告龍嘉弘領取30萬元、20││ │ │ 萬元、30萬元。 │├──┼───────────┼────────────┤│ 19 │被告楊光宇於104年8月31│嘉石公司華泓公司支付予被││ │日之簽約金簽收單 │告楊光宇之簽約金人民幣 ││ │ │10萬元,要求須於嘉石公司││ │ │服務至105年12月31日。 │├──┼───────────┼────────────┤│ 20 │被告楊光宇與高能武之 │被告楊光宇自104年7月29日││ │Wechat對話圖片 │陸續向嘉石公司之高能武報││ │ │告顧問費交付被告白勝傑等││ │ │穩懋及聯穎公司之工程師,││ │ │及藉由被告白勝傑等人取得││ │ │營業秘密之進度。 │├──┼───────────┼────────────┤│ 21 │被告楊光宇與龍嘉弘之 │被告楊光宇持續就利用工程││ │Line及 Wechat對話圖片 │師取得穩懋及聯穎公司之營││ │ │業秘密,及顧問費、簽約金││ │ │如何交付,及如何藉此方式││ │ │收取佣金之過程討論。 │└──┴───────────┴────────────┘
(六)其他部分┌──┬───────────┬────────────┐│編號│ 證據名稱 │ 待證事實 │├──┼───────────┼────────────┤│ 1 │穩懋公司104年9月11日之│㈠穩懋公司針對營業秘密之││ │刑事告訴狀、104年2月3 │ 保密措施如下: ││ │日之「機密資訊管理政策│1.要求所有員工到職時簽署││ │」公告、員工承諾書、 │ 承諾書,內容包含公司營││ │105年2月22日之刑事告訴│ 業秘密之定義及保守機密││ │狀及附表 │ 資訊之義務。 ││ │ │2.教育訓練課程中,包含公││ │ │ 司機密資訊保護之宣導說││ │ │ 明。 ││ │ │3.員工必須刷卡才可進入個││ │ │ 人被授權的工作區域。 ││ │ │4.重要工作區域有設置監視││ │ │ 器,紀錄工作影像檔於中││ │ │ 控室監控保存。 ││ │ │5.電腦設備檔案存取之管理││ │ │ ,包含電腦機殼上鎖,保││ │ │ 護電腦硬碟免於被取出;││ │ │ 以及行動儲存媒介(USB) ││ │ │ 插孔取消使用功能,保護││ │ │ 公司檔案免於被複製流出││ │ │ ;另外並禁止員工使用個││ │ │ 人行動裝置於公司內進行││ │ │ 照相攝影之行為。 ││ │ │6.員工必須透過個人專屬之││ │ │ 帳號密碼登入使用公司之││ │ │ 電腦設備,並依個人之授││ │ │ 權設定規範可使用之資訊││ │ │ 檔案範圍。 ││ │ │7.機密資訊檔案進行加密,││ │ │ 必須透過公司內部網路 ││ │ │ 相關控制系統認證,員工││ │ │ 才可依被授予之權限使用││ │ │ 該機密檔案。 ││ │ │8.設置資訊及檔案監控系統││ │ │ ,包含公用檔案區存取記││ │ │ 錄、電子郵件往來紀錄、││ │ │ 工程文件管理系統閱覽紀││ │ │ 錄。 ││ │ │9.公司之工程文件管理系統││ │ │ (EDMS)依機密等級分類,││ │ │ 透過員工帳號密碼給予工││ │ │ 作閱覽必要性之授權;文││ │ │ 件之申請另須依機密等級││ │ │ 進行主管及相關部門之簽││ │ │ 核。 ││ │ │10.公司文件之列印會有標 ││ │ │ 示WIN Semiconductors ││ │ │ Coyp. 之浮水印,以及 ││ │ │ 員工之姓名與列印日期 ││ │ │ ,並有進行列印紀錄管 ││ │ │ 理。 ││ │ │11.公司與供應商及客戶進 ││ │ │ 行營運活動之相關資訊 ││ │ │ 交換前,皆要求先簽訂 ││ │ │ 保密合約。 ││ │ │㈡穩懋公司因被告白勝傑、││ │ │ 張健智等人未經授權而重││ │ │ 製、洩漏營業秘密,而受││ │ │ 有實際及潛在之經濟損失││ │ │ 為50億8,000萬元。 │├──┼───────────┼────────────┤│ 2 │聯穎公司105年2月18日( │聯穎公司因被告董建豪、楊││ │105)聯財務字第04號函 │光宇等人以不正方法取得或││ │ │未經授權而重製、洩漏營業││ │ │秘密,而受有實際及潛在之││ │ │經濟損失為25億6,000萬元 ││ │ │。 │├──┼───────────┼────────────┤│ 3 │香港商雅虎資訊股份有限│被告董建豪電子信箱(milk││ │公司台灣分公司104年12 │tim2000@yahoo.com .tw) ││ │月7日雅虎資訊(一○四 │、被告楊光宇電子信箱( ││ │)字第01871號函及附件 │ jenny-56@yahoo.com . tw││ │光碟 │ )、被告白勝傑電子信箱 ││ │ │ (cute_la123@yahoo.com ││ │ │ .tw )之電子郵件。 │├──┼───────────┼────────────┤│ 4 │香港匯豐銀行帳號642 │1.嘉石公司於104年8月4日 ││ │-000000-000號帳戶104年│ 匯入被告楊光宇之顧問費││ │5月至11月之帳戶交易明 │ 加計20%之手續費,共計 ││ │細 │ 人民幣19萬2,000元至該 ││ │ │ 帳戶。 ││ │ │2.被告龍嘉弘並自款項匯入││ │ │ 起,持續自該帳戶以櫃員││ │ │ 機提領現金之方式,將款││ │ │ 項領出。 ││ │ │3.嘉石公司於104年9月7日 ││ │ │ 將3位工程師之簽約金加 ││ │ │ 計5%手續費共計人民幣 ││ │ │ 157萬5,000元匯入該帳戶││ │ │ ,並將簽約金轉匯予原嘉││ │ │ 石公司簽約之黃祿哲人民││ │ │ 幣70萬元、葉官儒人民幣││ │ │ 40萬元及彭安賢人民幣40││ │ │ 萬元。 ││ │ │4.後因黃祿哲及葉官儒因故││ │ │ 未能至嘉石公司任職,而││ │ │ 於104年10月間將以收受 ││ │ │ 之簽約金陸續匯回該帳戶││ │ │ 。 ││ │ │5.上開簽約金匯回該帳戶後││ │ │ ,於104年11月5日匯出予││ │ │ 被告張健智及董建豪。 │├──┼───────────┼────────────┤│ 5 │碳化硅基片採購合同及合│1.為華泓公司代被告楊光宇││ │同補充協議 │ 收取顧問費,於104年7月││ │ │ 27日與嘉石公司所簽立之││ │ │ 合約。 ││ │ │2.華泓公司於104年8月6日 ││ │ │ 就嘉石公司支付被告楊光││ │ │ 宇之人民幣10萬元簽約金││ │ │ ,簽立合同補充協議。 │├──┼───────────┼────────────┤│ 6 │性能仿真軟件合同、設計│嘉石公司與華泓公司於協議││ │開發合同、技術開發合同│就嘉石公司支付予工程師之││ │補充協議 │人民幣150萬元,由華泓公 ││ │ │司收取5%之管理費用。 │└──┴───────────┴────────────┘
二、所犯法條:㈠犯罪事實三白勝傑部分:
⒈事實㈠部分,核被告白勝傑、楊光宇及龍嘉弘所為,均係
涉犯營業秘密法第13條之2第1項、第13條之1第1項第2款意圖在大陸地區使用,知悉營業秘密,未經授權而重製、洩漏該營業秘密罪嫌,被告白勝傑等3人就上開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另被告楊光宇、龍嘉弘亦涉犯營業秘密法第13條之2第1項、第13條之1第1項第4款意圖在大陸地區使用,明知他人持有未經授權而洩漏之營業秘密,而取得之罪嫌,被告楊光宇2人就此部分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被告楊光宇及龍嘉弘所涉上開營業秘密法第13條之2第1項、第13條之1第1項第2款、第4款部分,請依法條競合之關係以一罪論處。
⒉事實㈡部分,核被告白勝傑所為,係涉犯營業秘密法第13
條之2第1項、第13條之1第1項第2款意圖在大陸地區使用,知悉營業秘密,未經授權而重製該營業秘密罪嫌。
⒊被告白勝傑其先後多次未經授權而重製,係基於同一違反
營業秘密法之犯意所為,且係在時間密接之情況下所為,並持續侵害同一法益,請以接續犯論以實質上一罪。
㈡犯罪事實四張健智部分:
⒈事實㈠所載被告張健智於103年間未經授權而重製穩懋公
司營業秘密部分,係犯營業秘密法第13條之1第1項第2款知悉營業秘密,未經授權而重製該營業秘密罪嫌。
⒉事實㈡、㈢被告張健智、楊光宇及龍嘉弘於104年8至10月
間洩漏穩懋公司營業秘密部分,被告3人均涉犯同法第13條之2第1項、第13條之1第1項第2款意圖在大陸地區使用,知悉營業秘密,未經授權而洩漏該營業秘密罪嫌,而前未經授權而重製之行為復為意圖在大陸地區使用而未經授權而洩漏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被告楊光宇、龍嘉弘另涉犯營業秘密法第13條之2第1項、第13條之1第1項第4款意圖於大陸地區使用,明知他人未經授權而洩漏之營業秘密,而取得之罪嫌。被告楊光宇、龍嘉弘及張健智就同法第13條之2第1項、第13條之1第1項第2款罪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被告楊光宇及龍嘉弘就同法第13條之2第1項、第13條之1第1項第4款之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被告楊光宇、龍嘉弘所涉上開營業秘密法第13條之2第1項、第13條之1第1項第2、4款之罪嫌,具有法條競合之關係,請以一罪論處。
㈢就犯罪事實五董建豪部分:
⒈事實㈠部分,被告董建豪所為,係犯營業秘密法第13條之
1第1項第2款,知悉營業秘密,未經授權而重製營業秘密罪嫌。
⒉事實㈡被告董建豪、楊光宇、張健智及龍嘉弘所為,均涉
犯營業秘密法第13條之2第1項、第13條之1第1項第2款意圖在大陸地區使用,知悉營業秘密,未經授權而重製、洩漏該營業秘密未遂罪嫌,被告董建豪就上開犯行與被告楊光宇、張健智及龍嘉弘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被告楊光宇、張健智、龍嘉弘另涉犯同法第13條之2第1項、第13條之1第1項第4款意圖在大陸地區使用,明知他人知悉未經授權而洩漏之營業秘密,而取得未遂之罪嫌,被告楊光宇3人就此部分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被告楊光宇、龍嘉弘所涉上開營業秘密法第13條之2第1項、第13條之1第1項第2、4款未遂之罪嫌,具有法條競合之關係,請以一罪論處。
⒊事實㈢、㈣部分,被告董建豪所為,係犯營業秘密法第13
條之2第1項、第13條之1第1項第2款意圖在大陸地區使用,知悉營業秘密,未經授權而重製該營業秘密、刑法第320條第1項竊盜及同法第336條第2項業務侵占等罪嫌。
⒋被告董建豪就上開各罪間,犯意各別,行為互殊,請予分論併罰。
㈣犯罪事實六楊光宇部分:
⒈事實㈠部分,被告楊光宇所為,係犯營業秘密法第13條
之2第1項、第13條之1第1項第1款及第4款意圖在大陸地區使用,以不正方法取得營業秘密,及明知他人持有以不正方法取得之營業秘密,而取得、洩漏聯穎公司營業秘密之罪嫌。
⒉事實㈡部份,被告楊光宇所為,係犯營業秘密法第13條
之2第1項、第13條之1第1項第4款意圖在大陸地區使用,明知他人持有不正方法取得之營業秘密,而取得穩懋公司營業秘密之罪嫌。
⒊被告楊光宇就上開各罪間,犯意各別,行為互殊,請予分論併罰。
㈤被告楊光宇、龍嘉弘就上開㈠、㈡、㈢與白勝傑、張健智及
董建豪所共同為之違反營業秘密法之犯行,均犯意各別、行為互殊,請予以分論併罰。
三、被告白勝傑於偵查中業已主動繳交前述嘉石公司顧問費14萬元之不法所得;被告張健智已主動繳交前述所得之嘉石公司簽約金人民幣40萬元【以104年11月5日當日平均匯率(1:
4.99)換算為新臺幣199萬6,000元】,加上其所收取顧問費12萬元,合計211萬6,000元之不法所得;被告董建豪已主動繳交前述嘉石公司簽約金40萬元人民幣【以104年11月5日當日平均匯率(1:4.99)換算為新臺幣199萬6,000元】所餘之188萬2,902元。有扣押物品清單3份在卷可稽。上開被告3人之不法所得係因渠等之犯罪所得之物,請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3款、第3項之規定,予以宣告沒收。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此 致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6 日
檢 察 官 陳品潔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 日
書 記 官 鄒霈靈所犯法條:
營業秘密法第13條之1、第13條之2刑法第320條第1項、336條第2項營業秘密法第13條之1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營業秘密所有人之利益,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一、以竊取、侵占、詐術、脅迫、擅自重製或其他不正方法而取得營業秘密,或取得後進而使用、洩漏者。
二、知悉或持有營業秘密,未經授權或逾越授權範圍而重製、使用或洩漏該營業秘密者。
三、持有營業秘密,經營業秘密所有人告知應刪除、銷毀後,不為刪除、銷毀或隱匿該營業秘密者。
四、明知他人知悉或持有之營業秘密有前三款所定情形,而取得、使用或洩漏者。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科罰金時,如犯罪行為人所得之利益超過罰金最多額,得於所得利益之三倍範圍內酌量加重。
營業秘密法第13條之2意圖在外國、大陸地區、香港或澳門使用,而犯前條第一項各款之罪者,處一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上五千萬元以下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科罰金時,如犯罪行為人所得之利益超過罰金最多額,得於所得利益之二倍至十倍範圍內酌量加重。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普通竊盜罪、竊佔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 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36條(公務公益侵占罪、業務侵占罪)對於公務上或因公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 1 項之罪者,處 1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5 千元以下罰金。
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 1 項之罪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3 千元以下罰金。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