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5 年桃簡字第 323 號刑事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5年度桃簡字第323號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徐瑞上列被告因違反法院組織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5年度偵字第3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徐瑞犯法院組織法第九十五條之違反維持法庭秩序之命令罪,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將犯罪事實欄一第3 行「審理程序中」,更正為「準備程序中」;另將犯罪事實欄一倒數第1至2 行「經法官多次制止均不予理會,致妨害法院執行職務」,補充記載為「經受命法官多次制止均不予理會,而使法院無法繼續進行準備程序,致妨害法院執行職務」;復於證據部分補充「本院勘驗筆錄1 份(參本院卷第10至14頁)」外,其餘均同於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茲予引用。

二、核被告徐瑞所為,係犯法院組織法第95條之違反維持法庭秩序之命令罪。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曾有加重竊盜未遂等犯罪前科(未構成累犯),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佐,足見其素行不佳。復衡酌被告於上開期日,除違反受命法官之命令外,依其在庭所使用之言詞、語氣及音量等,均堪證其態度亦甚為蠻橫、倨傲,有故意輕藐法庭尊嚴之情形。嗣其於犯罪後,亦無悛悔之意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454 條第

2 項,法院組織法第95條,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 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7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呂曾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李芝菁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7 日附錄論罪科刑依據之法條:

法院組織法第95條違反審判長、受命法官、受託法官所發維持法庭秩序之命令,致妨害法院執行職務,經制止不聽者,處 3 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 3 萬元以下罰金。

裁判案由:違反法院組織法
裁判日期:2016-12-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