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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5 年桃智簡字第 7 號刑事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5年度桃智簡字第7號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雷祐賢(原名雷裕隆)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

4 年度調偵字第191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雷祐賢犯商標法第九十七條之意圖販賣而輸入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罪,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扣案之仿冒(森田藥粧公司商標圖樣)玻尿酸複合原液面膜貳佰壹拾盒、抗黑淨白面膜參拾盒,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補充證據欄「被告雷祐賢於本院調查中之自白;本院105 年4 月25日、106 年1 月6 日、 106年2 月10日、106 年3 月31日訊問筆錄、聯合報道歉啟事」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雷祐賢所為,係犯商標法第97條前段之明知為仿冒商標商品,意圖販賣而輸入罪。爰審酌被告欠缺保護智慧財產權之觀念,意圖販賣而輸入仿冒商標商品,不但侵害商標權人享有之商標專用權,對商標權人所欲表彰之商譽及市場上合理收益造成損害,更破壞我國保護智慧財產權之國際形象,所為非是。又被告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參以已與告訴人達成和解,並賠償其損失及登報道歉,顯見已有悔意,另斟酌其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本案查獲之仿冒商品數量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儆懲。末查,被告並未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見本院卷第4 至5 頁),其因一時失慮致罹刑典,惟其犯後坦承犯行並已與告訴人森田藥粧公司達成和解,賠償告訴人損害並依告訴人之要求登報道歉,告訴代理人亦同意本院給予被告從輕量刑等情,此有本院106 年1 月6 日、106 年

2 月10日、106 年3 月31日之訊問筆錄在卷可佐(見本院卷第24至27頁、第31至32頁、第39頁反面),足認其已有悔悟,經偵審程序及刑之宣告,應能知所警惕,信無再犯之虞,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依法宣告緩刑2 年,以啟自新。

三、按104 年12月30日修正公布並自105 年7 月1 日施行之刑法第2 條第2 項規定:「沒收、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適用裁判時之法律。」,準此,縱行為人行為時係在105 年 6月30日以前,如法院裁判時係在105 年7 月1 日以後,關於沒收部分,仍應逕行適用000 年0 月0 日生效之相關規定,而毋須先依刑法第2 條第1 項規定比較新舊法後擇有利行為人之規定而為適用,先予敘明。又105 年7 月1 日前施行之其他法律關於沒收、追徵、追繳、抵償之規定,不再適用,刑法施行法第10條之3 第2 項亦著有明文,因商標法第98條關於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應予沒收之規定,屬刑法施行法第10條之3 第2 項規定所指於105 年7 月1 日前施行之其他法律關於沒收之規定,故商標法第98條規定自105 年7 月1 日起即不再適用,而應回歸適用於000 年0 月0 日生效之刑法關於沒收之規定。查,扣案仿冒(森田藥粧公司商標圖樣)玻尿酸複合原液面膜210 盒、抗黑淨白面膜30盒,為被告所有並供本案犯罪所用,應依刑法第38條第2 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

四、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第3 項、第 450條第1 項、第454 條第2 項,商標法第97條後段,刑法第 2條第2 項、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74條第1 項第1 款,104 年12月30日修正之刑法第38條第2 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本院合議庭。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6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秀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蔡萱穎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8 日附錄論罪科刑之法條:

商標法第95條未得商標權人或團體商標權人同意,為行銷目的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20萬元以下罰金:

一、於同一商品或服務,使用相同於註冊商標或團體商標之商標者。

二、於類似之商品或服務,使用相同於註冊商標或團體商標之商標,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者。

三、於同一或類似之商品或服務,使用近似於註冊商標或團體商標之商標,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者。

商標法第97條明知他人所為之前二條商品而販賣,或意圖販賣而持有、陳列、輸出或輸入者,處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 5萬元以下罰金;透過電子媒體或網路方式為之者,亦同。

附件: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4 年度調偵字第1915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裁判案由:違反商標法
裁判日期:2017-04-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