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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5 年聲療停字第 1 號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療停字第1號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處分人即受 刑 人 陳義信上列聲請人因受處分人妨害性自主案件,聲請停止強制治療之繼續執行(案號:105 年度執聲字第1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甲○○之強制治療處分,准予停止執行。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妨害性自主案件,經本院以100 年度聲療字第8 號裁定應入相當處所施以強制治療,其期間至其再犯危險顯著降低為止。嗣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將之移送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附設培德醫院強制治療中,經鑑定評估後,決議通過認其再犯風險顯著降低,上開強制治療處分已無繼續執行之必要,爰聲請裁定停止強制治療等語。

二、經查,受處分人甲○○因犯刑法第221 條第1 項、修正前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70條第1 項前段之成年人故意對少年犯強制性交罪,及刑法第304 條第1 項、修正前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70條第1 項前段之成年人故意對少年犯強制罪,經本院以97年度訴字第192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 年8 月、6 月,應執行有期徒刑4 年確定,受刑人入監執行後,刑期於民國

101 年1 月9 日屆滿之事實,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而受處分人於前揭徒刑執行過程中,經安排性侵害身心治療課程後,經評估、鑑定結果,認其有再犯風險,乃報由聲請人依刑法第91條之1 規定向本院聲請裁定對受處分人施以強制治療,經本院以100 年度聲療字第8 號裁定受刑人應於刑之執行完畢後令入相當處所施以強制治療,至其再犯危險顯著降低為止,嗣受刑人對該裁定提起抗告,臺灣高等法院以100 年度侵抗字第14號裁定抗告駁回後確定,並自101 年1 月9 日執行強制治療迄今。嗣經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附設培德醫院104 年度第10次依刑法第91條之1 裁定強制治療受處分人處遇及結案鑑定評估會議決議認定再犯危險已顯著降低,決議通過結案鑑定評估等情,有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以104 年11月9 日中監教字第00000000000 號函暨所附之刑後強制治療鑑定及評估結果報告書、刑後強制治療受處分人處遇評估報告書、再犯危險評估報告書、身心治療或輔導教育處遇建議書、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保安處分執行指揮書、本院97年度訴字第192 號判決、10

0 年度聲療字第8 號裁定、臺灣高等法院100 年度侵抗字第14號裁定、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附設培德醫院104 年度第10次依刑法第91條之1 裁定強制治療受處分人處遇及結案鑑定評估會議紀錄各1 份附卷可稽。本院審核上開文件後,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後段、刑法第91條之1 第2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30 日

刑事第七庭法 官 何孟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劉寶霞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30 日

裁判日期:2016-01-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