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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5 年聲療停字第 2 號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療停字第2號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處分人 葉華斌聲請人因上列受處分人犯妨害性自主案件,聲請停止強制治療之繼續執行(105 年度執聲字第235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葉華斌之強制治療處分,准予停止執行。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處分人葉華斌前因妨害性自主案件,經本院以101 年度聲療字第1 號裁定應入相當處所施以強制治療,至其再犯危險顯著降低為止。嗣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將其移送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附設培德醫院執行,受處分人於刑後強制治療即民國106 年1 月13日將屆滿4 年,經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附設培德醫院鑑定評估後,爰聲請裁定停止強制治療等語。

二、經查,本件受處分人前因妨害性自主案件,經本院以96年度訴字第110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 年6 月確定,並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以98年度審聲字第5112號裁定與另案竊盜罪定應執行刑5 年4 月確定,受處分人於徒刑執行完畢後,又經本院以101 年度聲療字第1 號裁定令入相當處所施以強制治療,其期間至其再犯危險顯著降低為止,並自102 年1 月13日執行強制治療迄今。嗣經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附設培德醫院105 年度第10次依刑法第91條之1 裁定強制治療受處分人處遇及結案鑑定評估會議認再犯危險明顯降低,決議通過結案鑑定評估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105 年10月20日中監教字第10561010970 號函暨所附刑後強制治療鑑定及評估結果報告書、刑後強制治療受處分人處遇評估報告書、再犯危險評估報告書、身心治療或輔導教育處遇建議書、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保安處分執行指揮書、本院及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附設培德醫院105 年度第10次依刑法第91條之1 裁定強制治療受處分人處遇及結案鑑定評估會議紀錄各1 份附卷可稽。本院審核上開文件後,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後段、刑法第91條之1 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5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吳軍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蔡竺君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6 日

裁判日期:2016-11-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