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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5 年聲字第 1758 號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1758號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李信興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扣押物(105年度聲沒字第26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扣案之仿冒「EXEDY」商標圖樣之離合片伍拾個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李信興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4 年度偵字第12653 號為不訴處分確定,爰就扣案之仿冒商標圖樣之離合片50個,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40條第2 項、商標法第98條分別定有明文。

若案件未起訴者,應由檢察官聲請法院以裁定沒收之,亦有司法院18年院字第67號解釋意旨可資參照。

三、經查,被告前因意圖販賣而自大陸地區輸入仿冒「EXEDY 」(註冊/ 審定號:00000000號)商標圖樣之離合片50個,業經聲請人以104 年度偵字第12653 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該案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在卷可稽,又扣案之仿冒「EXEDY 」商標圖樣之離合片50個,經鑑定後確屬仿冒「EXEDY 」商標圖樣之商品等情,有台灣國際專利法律事務所函、商標權人即日商愛克斯第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之鑑定說明信函、真仿品對照圖及其中譯本、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檢索服務列印資料、臺北關扣押貨物收據及搜索筆錄、扣押物品照片附卷可稽。準此,扣案之仿冒「EXEDY 」商標圖樣之離合片50個,係屬侵害商標權之物品,依商標法第98條及刑法第40條第2 項之規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自得單獨宣告沒收。是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6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李佳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邱淑利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7 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裁判日期:2016-06-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