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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5 年聲字第 1805 號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1805號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賴育雄上列受刑人因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105 年度執聲付字第277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賴育雄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賴育雄前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4 年4 月,於民國102 年4月28日送監執行,現於法務部矯正署新竹監獄執行中。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於105 年5 月6 日核准假釋在案,爰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之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㈠⒈前於93年間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臺灣屏東地方法院以96年度訴字第920 號判決判處

1 年8 月,併科新臺幣(下同)5 萬元,上訴後,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以98年度上訴字第913 號判決撤銷原判決,改判有期徒刑3 年,併科罰金15萬元,復提上訴後,經最高法院以100 年度臺上字第3010號判決駁回上訴而確定;⒉嗣於94年間因寄藏贓物罪案件,經臺灣屏東地方法院以96年度易字第3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 月確定;前開㈠⒈、⒉所示之罪,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以103 年度聲字第477 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 年2 月確定在案。㈡復於100 年間因犯侵占罪案件,經本院以102 年度審易字第135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0月確定。㈢又於99年間因寄藏贓物罪,經臺灣屏東地方法院以99年度易字第102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 月,嗣經上訴至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經該院以100 年度上易字第740 號判決駁回上訴而確定。受刑人並於102 年4 月28日入監就上開㈠至㈢所示之罪接續執行,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在卷可查。又受刑人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0

6 年4 月27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為60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為106 年2 月26日,聲請人聲請於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卷附法務部矯正署105年5 月6 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 號函暨所附法務部矯正署新竹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等文件,認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6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郁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亭竹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6 日

裁判日期:2016-05-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