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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5 年聲字第 1995 號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1995號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陳建財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5 年度執聲字第110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陳建財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因犯偽造印文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 項本文、第53條、第51條第5 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受刑人陳建財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有前揭判決1 份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茲因如附表編號1 所示之罪,其判決確定日期為民國105 年3 月1 日,而如附表編號2 所示之罪,其犯罪日期為103 年11月11日,且本件受刑人就所犯附表編號

1 所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與附表編號2 所示得易科罰金之罪,請求定執行刑,此有受刑人簽名同意之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依102 年1 月23日修正之刑法第50條調查受刑人是否聲請定應執行刑調查表1 份附卷可參,是檢察官聲請就附表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前開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3 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 官 葉韋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鄭敏如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4 日附表:受刑人陳建財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 1 │ 2 │├────────┼───────────┼───────────┤│ 罪 名 │施用第一級毒品 │偽造署押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1月 │有期徒刑3 月,如易科罰││ │ │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 │ │1日。 │├────────┼───────────┼───────────┤│ 犯 罪 日 期 │103 年11月11日為警採尿│103年11月11日 ││ │回溯26小時內某時 │ │├──┬─────┼───────────┼───────────┤│ 偵 │ 機 關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 ├─────┼───────────┼───────────┤│ 查 │ 案 號 │104 年度毒偵緝字第394 │104 年度偵字第20655號 ││ │ │號 │ │├──┼─────┼───────────┼───────────┤│ 最 │ 法 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後 ├─────┼───────────┼───────────┤│ 事 │ 案 號 │104 年度審訴字第1902號│105 年度審簡字第15號 ││ 實 ├─────┼───────────┼───────────┤│ 審 │ 判決日期 │105年1月27日 │105年3月16日 │├──┼─────┼───────────┼───────────┤│ 確 │ 法 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定 ├─────┼───────────┼───────────┤│ 判 │ 案 號 │104 年度審訴字第1902號│105 年度審簡字第15號 ││ 決 ├─────┼───────────┼───────────┤│ │ 確定日期 │105年3月1日 │105年4月11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 否 │ 是 ││之案件 │ │ │├────────┼───────────┴───────────┤│ 備 考 │ │└────────┴───────────────────────┘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之刑
裁判日期:2016-05-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