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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5 年聲字第 2503 號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2503號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曾智源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5 年度執聲字第142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曾智源所犯如附件所示之罪,所處如附件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壹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曾智源因偽造印文等案件,先後經法院判處如附件所示之刑確定,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及第50條第2 項,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

477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受刑人所犯如附件所示之罪,先後經法院判處如附件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該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在卷可稽。又附件編號1 所示之罪刑雖不得以易科罰金,而符合刑法第50條但書不併合處罰之要件,然受刑人業已同意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此有受刑人是否聲請定應執行刑調查表影本1 紙附卷可參,故應認檢察官上開聲請為正當,爰依前揭說明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8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翁毓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吳錫屏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9 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之刑
裁判日期:2016-06-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