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5 年聲字第 2520 號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2520號抗告人 即受 刑 人 鄧正鋒上列被告因更定累犯之刑案件,本院於民國105 年10月6 日所為之裁定原正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所載「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應更正為「抗告人即」。

理 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之當事人欄原記載「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應更正為「抗告人即」。本件原裁定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內顯係誤寫,惟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裁定本旨,茲予以更正如主文所載。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4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林龍輝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蘇珮瑄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4 日

裁判案由:更定累犯之刑
裁判日期:2016-1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