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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5 年聲字第 2785 號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2785號聲 請 人即 被 告 楊斌選任辯護人 陳祖德律師

賴郁樺律師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本院104 年度易字第967號),聲請解除限制住居,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如附件所示。

二、按限制被告之住居,其目的在輔助具保、責付之效力,以保全審判之進行及刑罰之執行。是以對具保、責付並限制住居之被告,有無繼續限制其住居之必要,當以此為考量。又被告是否有限制住居之必要,而予以限制住居之強制處分,以及限制住居後其原因是否仍然存在,核屬事實認定問題,受訴法院自有依法認定裁量,並按訴訟進行程度及其他一切情狀,斟酌認定之權。

三、經查:

㈠、被告前經本院定於民國105 年1 月15日上午9 時50分,在本院第一法庭行審理程序,並合法傳喚被告到庭,被告無正當理由未到庭,經本院依法執行拘提,被告於105 年2 月5 日到庭,經本院當庭諭知定105 年2 月25日上午11時許,在本院第一法庭續行審理程序,惟被告仍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再次經本院拘提到案,並告以被告應於105 年4 月8 日上午10時30分許,至本院第一法庭續行審理程序,被告於105 年4月8 日到庭,經本院進行證人之交互詰問後,告以本案將於

105 年6 月3 日上午11時許,在本院第一法庭續行審理程序,然被告於105 年6 月3 日復無正當理由未到庭,經本院依法執行拘提,被告於105 年6 月13日到庭,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涉嫌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嫌重大,並有卷附資料可參,且審酌被告前經多次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庭,嗣經拘提始到案,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經本院審酌被告犯案情節、所侵害之法益及被告人身自由等情,依法命其提出新臺幣5 萬元之具保金,並對其為限制住居、限制出境、出海之強制處分,以確保日後之審判進行或刑罰執行等情,有本院送達證書、拘票暨拘提報告書、本院訊問及審理筆錄等資料在卷可佐。

㈡、被告雖稱因工作需要須前往大陸辦理相關活動等語,然此工作內容並非毫無替代性,且依被告所呈之相關資料,均係10

3 年3 月、104 年4 月間之契約內容及電子信件,難認被告於聲請意旨中所述之情事,被告以此理由聲請解除限制住居,限制出境、出海,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0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涂光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蔡政學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2 日

裁判日期:2016-07-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