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2948號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謝明揚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105 年度執聲字第164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謝明揚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謝明揚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法院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之刑,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 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 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2 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定有明文。次按裁判確定後,發覺為累犯者,依刑法第47條之規定更定其刑,刑法第48條前段定有明文,而更定其刑之裁定,附隨於原確定判決而存在,是以原確定判決之主刑經更定後即有變更(最高法院69年度第1 次刑事庭會議決議意旨參照)。查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前固經本院於民國105 年6 月14日以105年度聲字第2280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1 月確定在案,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佐,惟因附表編號
1 所示之罪,原經本院以102 年度壢簡字第164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 月確定,然於判決確定後發覺為累犯,檢察官乃聲請更定其刑,並經本院於105 年6 月17日以105 年度聲字第2335號裁定更定其刑為有期徒刑7 月確定,是本件聲請定刑之罪刑基礎既有不同,自無重複聲請之情形,合先敘明。
三、查受刑人謝明揚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編號1 、2 所示之刑,且均確定在案,有各該裁判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而如附表編號1 所示之罪,其判決確定日期為102 年12月17日,附表編號2 所示之罪,其犯罪日期在102 年12月17日之前,是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相關卷證,認其聲請為正當,爰考量受刑人附表所示各刑之外部限制、附表所示各罪之法律目的、受刑人違反之嚴重性及貫徹刑法量刑公平正義理念之內部限制等情,定如主文所示之應執行刑。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3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楊祐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呂靜雯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4 日附表:
┌────┬──────────┬──────────┐│編號 │ 1 │ 2 │├────┼──────────┼──────────┤│罪名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告刑 │有期徒刑7 月(原判決│有期徒刑8月 ││ │判處有期徒刑6 月,嗣│ ││ │因累犯更定其刑為有期│ ││ │徒刑7 月) │ │├────┼──────────┼──────────┤│犯罪日期│102年7月6日 │102年6月23日 │├────┼──────────┼──────────┤│偵查(自│桃園地檢102年度毒偵 │桃園地檢102年度毒偵 ││訴)機關│字第3443號 │字第3253號 ││年度及案│ │ ││號 │ │ │├─┬──┼──────────┼──────────┤│最│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後├──┼──────────┼──────────┤│事│案號│102年度壢簡字第1647 │102年度審易字第2898 ││實│ │號 │號 ││審├──┼──────────┼──────────┤│ │判決│102年10月15日 │103年3月24日 ││ │日期│ │ │├─┼──┼──────────┼──────────┤│確│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定├──┼──────────┼──────────┤│判│案號│102年度壢簡字第1647 │102年度審易字第2898 ││決│ │號 │號 ││ ├──┼──────────┼──────────┤│ │日期│102年12月17日 │103年4月22日 │├─┴──┼──────────┼──────────┤│備 註│桃園地檢103年度執字 │桃園地檢103年度執字 ││ │第1980號 │第6737號 ││ ├──────────┤ ││ │編號1復經本院105年度│ ││ │聲字第2335號裁定更定│ ││ │其刑為有期徒刑7月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