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2950號被 告 陳太松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彭詩雯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105 年度訴字第517號),聲請解除禁止接見、通信,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陳太松解除禁止接見、通信。
理 由
一、被告陳太松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坦承販賣第一級毒品犯行,經本院認其犯罪嫌疑重大,且有羈押之原因,無羈押之必要而諭知具保後免予羈押。嗣被告覓保無著,經裁定羈押。茲被告聲請解除禁止接見、通信,本院審酌被告已坦承販賣第一級毒品之重罪,其雖否認另有販賣第二級毒品之犯行,然並無事證顯示被告有勾串證人之疑慮,從而應認被告在押並無禁止接見、通信之必要。爰准予被告解除禁止接見、通信。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2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謝順輝
法 官 俞力華法 官 涂偉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王岫雯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