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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5 年聲字第 2325 號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2325號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相 對 人即被 告 楊光宇選任辯護人 宋英華律師被 告 龍嘉弘選任辯護人 許英傑律師

鍾秉憲律師吳弘鵬律師被 告 張健智選任辯護人 李金澤律師被 告 董建豪選任辯護人 蔡榮德律師被 告 白勝傑選任辯護人 簡長輝律師

林玉芬律師告 訴 人 穩懋半導體股份有限公司告訴代理人 俞允安告 訴 人 聯穎光電股份有限公司告訴代理人 林進福上列聲請人因本院105 年度智訴字第3 號違反營業秘密法案件,聲請核發秘密保持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禁止相對人楊光宇、宋英華律師、龍嘉弘、許英傑律師、鍾秉憲律師、吳弘鵬律師、張健智、李金澤律師、董建豪、蔡榮德律師、白勝傑、簡長輝律師、林玉芬律師、穩懋半導體股份有限公司、俞允安、聯穎光電股份有限公司、林進福就如附表一至六「核發秘密保持密令」欄位及附表七所示資料抄錄、攝影。

相對人楊光宇、宋英華律師、龍嘉弘、許英傑律師、鍾秉憲律師、吳弘鵬律師、張健智、李金澤律師、董建豪、蔡榮德律師、白勝傑、簡長輝律師、林玉芬律師、穩懋半導體股份有限公司、俞允安、聯穎光電股份有限公司、林進福就如附表一至六「核發秘密保持密令」欄位及附表七所示資料,不得為實施本院一○五年度智訴字第三號訴訟以外之目的而使用之,或對未受秘密保持命令之人開示。

其餘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即被告楊光宇、龍嘉弘、張健智、董建豪、白勝傑為本院105 年度智訴字第3 號違反營業秘密法等案件之被告,宋英華律師、許英傑律師、鍾秉憲律師、吳弘鵬律師、李金澤律師、蔡榮德律師、簡長輝律師、林玉芬律師分別為上開被告刑事案件之辯護人,俞允安為告訴人穩懋半導體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穩懋公司)之告訴代理人,林進福為聯穎光電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聯穎公司)之告訴代理人,而如起訴書附表一至六所示資料,分屬穩懋公司或聯穎公司之營業秘密,且2 家公司間有競爭關係,爰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24條規定,聲請禁止上開相對人就前揭資料抄錄、攝影(經公訴檢察官以105 年度蒞字第6057號補充理由書及當庭補充限制閱覽方法、聲請對象);另依同法第30條準用第11條規定,聲請對相對人就上開資料核發秘密保持命令。

二、訴訟資料涉及營業秘密者,法院得依聲請不公開審判;亦得依聲請或依職權限制卷宗或證物之檢閱、抄錄或攝影,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24條定有明文。又當事人或第三人就其持有之營業秘密,經釋明符合下列情形者,法院得依該當事人或第三人之聲請,對他造當事人、代理人、輔佐人或其他訴訟關係人發秘密保持命令:當事人書狀之內容,記載當事人或第三人之營業秘密,或已調查或應調查之證據,涉及當事人或第三人之營業秘密。為避免因前款之營業秘密經開示,或供該訴訟進行以外之目的使用,有妨害該當事人或第三人基於該營業秘密之事業活動之虞,致有限制其開示或使用之必要;受秘密保持命令之人,就該營業秘密,不得為實施該訴訟以外之目的而使用之,或對未受秘密保持命令之人開示,為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1條第1 項、第3 項所明定,並依同法第30條規定,於審理第23條(智慧財產刑事)案件或其附帶民事訴訟時,準用之。

三、經查:㈠穩懋公司有制訂機密資訊管理辦法,對於新進人員均會要求

簽立保密承諾書,內容包含公司機密資訊之保護,且教育訓練課程包含公司機密資訊保護之宣導說明,員工必須刷卡始可進入個人被授權之工作區域,電腦機殼會上鎖,避免硬碟被取出,行動儲存媒介(USB )插孔取消使用功能,保護公司檔案避免被複製流出,員工必須透過個人專屬帳號、密碼登入公司電腦,機密檔案進行加密,依機密等級分類,員工必須透過公司內部網路控制系統認證,始可依個人被授權之權限使用機密檔案,部分文件之申請尚須部門主管及相關部門之簽核,另設置資訊及檔案監控系統,紀錄公用檔案區存取紀錄、電子郵件往來紀錄、工程文件管理系統閱覽及列印文件之紀錄,且員工離職時需將持有之機密資料全部交還,不能以任何形式留存等節,業據穩懋公司之告訴代理人俞允安陳述甚詳,並提出該公司營業秘密/ 機密資料保護措施之說明文件、機密資訊管理辦法等件為憑(見聲字卷一第79、

87、103 、110 頁及反面、119 、148 頁)。而聯穎公司聘僱員工之契約及離職聲明書均有保密條款,資訊部門也會針對不同部門工程師,以目錄設定個人閱覽文件之權限,例如研發部門人員看不到後端製程部門文件,規定員工僅能在公司內部使用,且電腦系統會攔截含有特定關鍵字之員工信件,關鍵字係根據公司高層及資訊部門需求之設定,通常涉及關鍵技術、競爭廠家,若系統攔截到信件,會通知直屬主管及資訊部門,確認信件沒有問題才會放行,個人電腦預設封鎖外接式儲存裝置等情,亦據聯穎公司之告訴代理人林進福陳明在卷,並提出該公司資訊安全宣導及措施、使用網路規範、外寄郵件規範、公務機密維護宣導、被告楊光宇之聘僱契約書、被告董建豪之聘僱契約書及離職人員確認聲明書等件佐證(見聲字卷一第77、78頁反面、83頁反面、99頁反面至100 頁;聲字卷二第23頁反面、27至30、59至62、64至67頁反面),足認穩懋公司及聯穎公司就下述之營業秘密,均有採取適當之保密措施,合先敘明。

㈡附表一電子郵件部分:

⒈編號1 之郵件及附件檔案為被告楊光宇寄送予被告白勝傑,

內容未涉及穩懋公司之生產技術資訊,業據被告白勝傑供述在卷(見本院105 年度聲字第2325號卷【下稱聲字卷】一,第136 頁反面),且經穩懋公司之告訴代理人俞允安確認無訛(見聲字卷一第136 頁反面),惟經聯穎公司之告訴代理人林進福釋明桃檢104 年度偵字第4312號卷【下稱C卷】一第165 頁郵件之附件表格,為聯穎公司薄膜製程之步驟,詳細記載每一層之材質、厚度、機台、製程時間,亦有0.25金屬蒸鍍相關製程參數,僅該公司薄膜部門工程師可以接觸(見聲字卷二第4 頁及反面、56頁反面),顯非一般涉及該類資訊之產業界人士所能知悉,而上開文件既載明聯穎公司生產技術相關資訊,屬極具敏感性資料,應有一定經濟價值,是認此部分及內容相同卷頁(見桃檢104 年度偵字第00000號卷【下稱B卷】四第219 頁;C卷一第192 頁),均屬聯穎公司之營業秘密,有限制閱覽方法及核發秘密保持命令予以保護之必要,其餘部分則因未涉及穩懋公司、聯穎公司之營業秘密,無限制之必要性。

⒉編號2 至8 之郵件及附件表格檔案為被告白勝傑與被告楊光

宇互相寄送,內容涉及穩懋公司薄膜製程使用之機台、參數設定等機台使用條件、原物料廠商資訊,因被告白勝傑在穩懋公司擔任薄膜部門工程師,被告楊光宇遂要求被告白勝傑在表格內填載其習慣使用之廠商機台、設定參數、機台控制資訊,且因被告楊光宇認被告白勝傑填載內容不夠詳盡,數度要求被告白勝傑修改表格,或者直接自穩懋公司列印薄膜、黃光、蝕刻製程相關文件交付,被告楊光宇取得紙本文件,往往掃描成PDF 檔作為電子郵件之附件,並要求被告白勝傑銷毀紙本等情,此據被告白勝傑供述明確(見聲字卷一第

137 至139 頁反面),而各家晶圓製造廠商隨著生產技術不同,晶圓製程、使用之機台、參數設定等條件有異,因此晶圓製造廠往往會與機台廠商簽立保密合約以保護相關生產技術資訊,且穩懋公司就此已採取如上開㈠所述之保密措施,業經穩懋公司之告訴代理人俞允安釋明(見聲字卷一第137至140 頁),則被告白勝傑填載在電子郵件附件表格之內容,應係其於執行業務過程中所習得或知悉穩懋公司內部技術資訊,並非其固有知識,且顯非一般涉及該類資訊之產業界人士即能知悉之資訊,亦非任何人以正當方法得輕易探知、接觸,參以上開文件記載穩懋公司生產技術相關資訊,均屬極具敏感性之資料,應有一定之實際或潛在經濟價值,是認如附表一編號2 至8 「核發秘密保持命令」欄位所示卷頁之文件內容,均屬穩懋公司之營業秘密,有限制閱覽方法及核發秘密保持命令予以保護之必要,其餘部分則因未涉及穩懋公司之營業秘密,無限制之必要。

⒊編號9 至11之郵件及附件檔案為被告董建豪寄送予被告張健

智,內容涉及聯穎公司清洗機台所需藥水及貴金屬回收流程,被告董建豪是依據其工作經驗填寫,並且將「貴金屬地圖」檔案名稱改成「出遊地圖」始寄送,此據被告董建豪供述明確(見聲字卷一第76頁反面至78頁反面),而被告董建豪在聯穎公司負責晶片後端製程,被告張健智則是研發部門人員,無從接觸後端製程,才需要被告董建豪寄送相關資訊給他。董建豪所填寫之內容,業界至少有2 種以上的選擇,亦即每個製程的開發都會尋找2 個以上廠商、機台、材料之選擇,每個做晶片的公司製程不全相同,聯穎公司後端製程選用之機台、材料、需注意事項、配合廠商,都是經聯穎公司實務操作、驗證過,若有其他公司欲建置晶片後端製程而取得上開資訊,就可以知道要選用何種機台、材料、配合廠商,而不用自己去實驗,節省評估後端製程所需機台、材料、配合廠商之經費及時間,故僅有聯穎公司後端製程人員才會知道上開生產技術資訊。另貴金屬之回收效率涉及成本控制,聯穎公司會召開跨部門會議討論黃金要盡量在每個製程裡回收,「貴金屬地圖」即是涉及各製程中黃金可能回收的步驟,每家公司回收貴金屬的流程也不盡相同,僅有與會人員能接觸相關資訊。被告董建豪將檔案名稱改成「出遊地圖」,係因聯穎公司電腦系統會攔截關鍵字信件,若董建豪未更改檔案名稱,其信件會被攔下等情,業經聯穎公司之告訴代理人林進福釋明(見聲字卷一第77至78頁反面),則被告董建豪填載在電子郵件附件之內容,顯係其於執行業務過程中得知之聯穎公司內部技術,而非其固有知識,亦非一般涉及該類資訊之產業界人士能輕易探知或接觸之資訊,且該資訊內容既可幫助從事相同產業之業者節省實驗經費及時間、提高貴金屬回收效率,有助於控制成本,自有一定經濟價值,況被告董建豪在寄送郵件前尚特意變更檔案名稱,避免信件遭聯穎公司電資系統攔截,益徵被告董建豪明知該等資訊屬於被限制揭露之秘密,是認如附表一編號9 至11「核發秘密保持命令」欄位所示卷頁之文件內容,均屬聯穎公司之營業秘密,有限制閱覽方法及核發秘密保持命令予以保護之必要,其餘部分則無限制之必要。

⒋編號12至16之郵件及附件檔案為被告張健智與被告楊光宇互

相寄送,內容涉及穩懋公司氮化鎵黃光製程、個別機台之設定參數、砷化鎵黃光製程之光阻等資訊,因被告張健智曾在穩懋公司擔任氮化鎵黃光製程部門工程師,且其於任職期間曾向砷化鎵黃光製程部門索取光阻資訊作為工作時參考之用,故被告楊光宇要求被告張健智一併提供上開資訊等節,業據被告張健智供述明確(見聲字卷一第102 頁反面至104 頁),而被告張健智修改之表格確實為穩懋公司氮化鎵製程之參數,涉及該公司氮化鎵之光罩設計,若他人知悉此類資訊,可以直接適用相同生產技術,故僅有該公司特定部門人員能接觸相關資訊,穩懋公司亦有限制存取、採取保密措施,此經穩懋公司之告訴代理人俞允安釋明(見聲字卷一第102頁反面至104 頁),是認如附表一編號12至16「核發秘密保持命令」欄位所示卷頁之文件內容,均屬穩懋公司之營業秘密,有限制閱覽方法及核發秘密保持命令予以保護之必要,其餘部分則因未涉及穩懋公司之營業秘密,無限制之必要。⒌至編號17、18之郵件雖來自被告楊光宇,然觀郵件無實質內

容,附件之PDF 檔案亦僅列印出封面附卷(見聲字卷二第23頁反面至24頁),顯未揭露穩懋公司或聯穎公司之營業秘密,故均無限制閱覽及核發秘密保持命令之必要。

㈢附表二部分:

如附表二編號1 至16、18所示資料,均為被告白勝傑於104年10月底至11月4 日間即其將自穩懋公司離職前,以手機拍攝取得,內容涉及穩懋公司晶圓製程之大步驟、相關會議資料、機台細部參數、教育訓練教材、機台異常處理報告、電信測試資料、後端製程目標、晶圓圖及設計報告,因穩懋公司曾要求被告白勝傑離職時須將教育訓練教材繳回,故其以手機拍攝取得;編號17所示資料僅為穩懋公司之分機表;編號19至20所示紙本文件亦為穩懋公司晶圓製造之大步驟;編號22至36之被告白勝傑、楊光宇往來之電子郵件,原均存放在扣案編號D1-1之個人電腦內,調查局人員將之列印與被告白勝傑確認,內容涉及穩懋公司PD50、PD25、PL15、PP15、NP50、NP25、PP25-21 等產品製程、晶圓製程之大步驟、材料供應商相關資訊、供應商材料報告等情,業據被告白勝傑供述及穩懋公司告訴代理人俞允安釋明在卷(見聲字卷一第

146 頁反面至150 頁;聲字卷二第56頁反面),則除編號17分機表與晶圓製造過程無關外,其餘文件均直接或間接涉及穩懋公司之晶圓生產技術。另編號21部分為被告楊光宇寄送予被告白勝傑,其中「核發秘密保持命令部分」欄位所示卷頁之內容涉及聯穎公司薄膜製程之步驟,亦經聯穎公司告訴代理人林進福陳明在卷(見聲字卷二第4 頁及反面、56頁反面),可認如附表二編號1 至16、18至36「核發秘密保持命令」欄位所示卷頁之文件內容,均屬穩懋公司、聯穎公司之營業秘密,有限制閱覽方法及核發秘密保持命令予以保護之必要,其餘部分因未涉及穩懋公司、聯穎公司之營業秘密,無限制之必要。

㈣附表三部分:

⒈如附表三㈠編號1 至8 、㈡編號1 至16、㈢編號1 至25、㈣

編號1 所示檔案,均存放在扣案編號B1-4之隨身碟內,除㈡編號12資料為被告張健智自行搜尋之文獻外,其餘文件內容涉及穩懋公司氮化鎵製造之流程、步驟、製程參數、元件設計、開發過程經驗彙整之簡報檔、可靠度測試、異常狀況處理、耗材成本及設計、效能分析、各機台及設備之規格、報價單、實驗紀錄、教育訓練教材、技術開發部門相關文件,被告張健智均係以手機自穩懋公司電腦系統存取,回家後再轉存至上開扣案隨身碟內,未列印成紙本,調查局人員曾逐一與被告張健智確認檔案內容等情,業據業據被告張健智供述在卷(見聲字卷一第118 頁反面至122 頁),而上開資料均屬晶圓生產技術資訊,尤以製造晶圓之設備及參數屬關鍵機密,不許外流,機台、材料採購之規格、價格,穩懋公司會與廠商簽訂保密協議,避免同業知悉,穩懋公司亦會要求到職工程師簽立保密承諾書,離職時需將持有之機密資料全數交還,不得以任何形式留存,此據告訴代理人俞允安釋明在卷(見聲字卷一第119 至121 頁反面),是認如附表三㈠編號1 至8 、㈡編號1 至11、13至16、㈢編號1 至25、㈣編號1 「核發秘密保持命令」欄位所示檔案,均屬穩懋公司之營業秘密,有限制閱覽方法及核發秘密保持命令予以保護之必要。

⒉如附表三㈤編號A至F所示文件,即為如附表一編號12至16

所示電子郵件之附件(見聲字卷一第121 頁反面至122 頁),均屬穩懋公司之營業秘密,理由如前揭㈡⒋所述,是認如附表三編號A至F「核發秘密保持命令」欄位所示卷頁,有限制閱覽方法及核發秘密保持命令予以保護之必要,其餘部分因未涉及穩懋公司之營業秘密,無限制之必要。

㈤附表四、五部分:

⒈如附表四㈠編號1 所示文件,為被告董建豪身為後端製程工

程師針對特定藥水所為實驗報告,涉及晶片良率改善;編號

2 所示文件是該部門工程師為參加經濟部之創新競賽,由部門主管統一彙整後端工程技術之檔案,惟關於製程秘密部分,部門主管在送交經濟部時會以代碼顯示,不會公開;編號

3 部分不涉及穩懋公司之營業秘密;編號4 部分,為晶片製作過程之異常處理檢討報告;編號5 部分為氮化鎵部門中「

LOF 」機台、相關製程參數,且含有砷化鎵「LOF 」機台參數資訊;編號6 筆記資料則是被告董建豪在氮化鎵部門學習之技術資料,包含氮化鎵製程參數、機台時工作溫度等資料,業經被告董建豪供述及穩懋公司告訴代理人俞允安釋明在卷(見聲字卷一第78頁反面至82、100 頁反面至101 頁),均屬穩懋公司之營業秘密,故有限制閱覽及核發秘密保持命令之必要,編號3 部分則經檢察官撤回聲請(見聲字卷一第

100 頁反面至101 頁)。⒉如附表四㈡編號1 至23所示檔案均儲存在扣案編號014 (01

)之隨身碟內,均為被告董建豪陸續自穩懋公司電子信箱寄送至其個人信箱,再複製到上開隨身碟內存放,除編號5 部分為「Minitab 」軟體教材,其餘部分均為穩懋公司氮化鎵或砷化鎵生產相關文件,業經被告董建豪供述及穩懋公司告訴代理人俞允安釋明(見聲字卷一第82頁及反面),均屬穩懋公司之營業秘密,故有限制閱覽及核發秘密保持命令之必要,編號5 部分則經檢察官撤回聲請(見聲字卷一第100 頁反面至101 頁)。

⒊如附表五㈠編號1 至4 所示紙本文件均在本院扣押物品清單

編號001 (E1-1)之文件資料夾內,編號1 所示文件為被告董建豪在聯穎公司砷化鎵部門工作時所為工程測試報告,利用該公司現有之機台、材料去測試,實驗目的在於評估特定製程是否可行,找到更有效益生產方式,以改善砷化鎵之製程,節省成本;編號2 所示文件為砷化鎵製程中,被告董建豪負責機台之異常狀況評估報告,含有產品剖面圖、改善生產方式之分析等資訊;編號3 所示文件不涉及聯穎公司之營業秘密;編號4 所示文件為砷化鎵後端工程異常處理分析報告,業經被告董建豪供述及聯穎公司告訴代理人林進福釋明(見聲字卷一第82頁反面至84頁反面),均屬聯穎公司之營業秘密,故有限制閱覽及核發秘密保持命令之必要,編號3部分則經檢察官撤回聲請(見聲字卷一第100 頁反面至101頁)。

⒋如附表五㈡編號1 至16所示檔案,除編號15為被告董建豪工

作期間將其負責機台所需參數整理成excel 檔,其接受調查時,調查局人員將之列印成紙本與其確認內容;編號16即為附表一編號10電子郵件之附件外,其餘檔案均儲存在扣案編號014 (01)之隨身碟內,且均係被告董建豪在聯穎公司砷化鎵後端製程擔任工程師時,陸續自該公司電腦系統之後端製程部門共享文件夾中下載,內容涉及砷化鎵製程介紹、特定製程、設備之異常處理報告、標準作業流程、雷射切割機台相關資訊、機台採購相關資訊、設備規格及供應商詳細資料、ALLOY 機台及金屬舉離製程,均為生產相關技術文件,業經被告董建豪供述及告訴代理人林進福釋明(見聲字卷一第85頁及反面、99頁反面至100 頁反面),均屬聯穎公司之營業秘密,故有限制閱覽及核發秘密保持命令之必要。

⒌至起訴書附表五㈢扣案物部分,並非檢方聲請限制閱覽及核

發秘密保持命令之範圍,已經公訴檢察官當庭釐清(見聲字卷一第100 頁反面)。

㈥附表六部分:

如附表六編號1 至8 所示檔案,除編號1 檔案之文件封面列印成紙本附卷,其餘檔案均儲存在扣案編號A1-7之隨身碟內;編號9 至14所示檔案,除編號14檔案列印成紙本附卷,其餘檔案均儲存在扣案編號A1-8之隨身碟內,內容涉及聯穎公司砷化鎵ED25、HBT 之技術,包含設計準則、機台需求相關技術、晶圓結構、生產流程、產品研發問題報告,業經聯穎公司告訴代理人林進福釋明(見聲字卷二第24至25頁),均屬聯穎公司之營業秘密,故有限制閱覽及核發秘密保持命令之必要,至上開僅列印出文件封面部分,因未揭露聯穎公司之營業秘密,無限制之必要。

㈦附表七部分:

⒈扣案編號B1-2、B1-3之紙本文件為被告張健智於聯穎公司工

作時取得,應僅可在公司內使用,不能外流,調查局人員係在其家中搜索查扣,業據被告張健智坦認不諱(見聲字卷一第122 頁反面),而上開文件內容均為聯穎公司砷化鎵製程磊晶結構設計相關實驗,屬生產機密資訊,聯穎公司不允許工程師攜出等情,亦據告訴代理人林進福陳述明確(見聲字卷一第122 頁反面),是認此部分文件均屬聯穎公司之營業秘密,故有限制閱覽方法及核發秘密保持命令予以保護之必要。

⒉起訴書犯罪事實六㈡另提及編號⑴至⑷等4 份文件檔案,原

均儲存在被告楊光宇遭扣案編號A1-8之隨身碟內,且列印成紙本之卷頁如附表七編號3 至6 所示,內容則涉及穩懋公司氮化鎵製程之參數、HBT 製程設計手冊、POWER pHEMT 製程設計手冊及更新版本,均屬穩懋公司之營業秘密,業據該公司告訴代理人俞允安釋明(見聲字卷二第25頁),是認此部分文件及檔案亦有限制閱覽方法及核發秘密保持命令予以保護之必要。至於僅列印出文件封面部分,因未揭露穩懋公司之營業秘密,無限制之必要。

⒊C卷一第50至53頁紙本文件為穩懋公司光罩配置圖,為僅有

晶背部門工程師可閱覽之機密資訊;A卷四第70至72頁與C卷二第34至35頁為相同文件,A卷四第74至76頁與C卷二第74至76頁為相同文件,B卷九第105 至108 頁反面與C卷二第32至37頁重複,其中C卷二第34至36頁紙本文件為機台參數;C卷二第99至104 頁之紙本文件含有氮化鎵製造流程及剖面圖、檢討報告、光罩配配置圖,上開文件內容均有穩懋公司之營業秘密,業據該公司告訴代理人俞允安釋明(見聲字卷二第57頁及反面、58頁),是認此部分文件及檔案亦有限制閱覽方法及核發秘密保持命令予以保護之必要。至A卷四第73頁僅為目錄,無限制之必要。

⒋D卷第99-1至117 、124 至131 頁之紙本文件,含有聯穎公

司ED25磊晶製程結構、工程報告分析、pHEMT 製程閘極異常報告分析,屬聯穎公司之營業秘密,業據該公司告訴代理人林進福釋明(見聲字卷二第57頁反面至58頁),是認此部分文件及檔案亦有限制閱覽方法及核發秘密保持命令予以保護之必要。

四、綜上所述,本院考量如附表一至七所示文件或檔案如經開示,或供訴訟進行以外之目的使用,確有妨害穩懋公司、聯穎公司基於該營業秘密之事業活動之虞,自有適度限縮對本案相對人利用上開訴訟資料之必要性,兼衡被告及辯護人能有效實施訴訟防禦權,是認聲請人請求僅使被告及其等之辯護人能檢閱文件或檔案,而限制辯護人抄錄、攝影部分(影印卷宗為抄錄、攝影之一種型式,即在限制範圍),另請求對本案各被告及其等之辯護人、穩懋公司及其告訴代理人俞允安、聯穎公司及其告訴代理人林進福核發秘密保持命令部分,均屬有據,應予准許,爰諭知限制閱覽方式以及核發秘密保持命令之卷證,詳如附表一至六「核發秘密保持命令」欄位及附表七所示。至聲請意旨關於未涉及穩懋公司、聯穎公司之營業秘密部分,無限制閱覽及核發秘密保持命令之必要,詳如前述,應予駁回。

五、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1條第1 項、第13條第1 項、第3項、第24條、第3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2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張宏任

法 官 潘曉萱法 官 林姿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准許秘密保持命令部分不得抗告,駁回秘密保持命令部分得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本秘密保持命令,自本命令送達相對人時起發生效力。

書記官 李佳玲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4 日卷宗代碼對照表:

┌──────────────────┬──────┐│桃檢104 年度他字第5923 號卷一至四 │A卷一至四 │├──────────────────┼──────┤│桃檢104 年度偵字第24059 號卷一至十一│B卷一至十一│├──────────────────┼──────┤│桃檢104 年度偵字第4312 號卷一至三 │C卷一至三 │├──────────────────┼──────┤│桃檢104 年度偵字第4313號卷 │D卷 │└──────────────────┴──────┘附表一至附表六(上傳excel檔)附表七:未列於起訴書附表一至六,仍應限制閱覽、核發秘密保

持命令之文件┌──────────────────────────┐│⒈扣案編號B1-2 紙本文件 ││⒉扣案編號B1-3 紙本文件 ││⒊起訴書犯罪事實六㈡⑴紙本文件(見A卷二第181 至181 ││ -1頁反面;B卷九第53至54頁反面) ││⒋起訴書犯罪事實六㈡⑵紙本文件(見A卷二第179 頁【僅││ 有封面,不限閱】;B卷九第47至48頁反面) ││⒌起訴書犯罪事實六㈡⑶紙本文件(見A卷二第180 頁【僅││ 有封面,不限閱】;B卷九第55至56頁反面) ││⒍起訴書犯罪事實六㈡⑷檔案(B卷九第57至58頁反面) ││⒎A卷四第70至72、74至76頁紙本文件 ││⒏B卷九第105 至108 頁反面紙本文件 ││⒐C卷一第50至53頁紙本文件 ││⒑C卷二第34至37、99至104 頁紙本文件 ││⒒D卷第99-1至117、124 至131 頁紙本文件 │└──────────────────────────┘

裁判日期:2018-12-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