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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5 年聲字第 2354 號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2354號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林文斌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犯公共危險罪,於判決確定後發覺為累犯,聲請更定其刑(105 年度執聲字第133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林文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情形,累犯,更定期刑為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文斌前因犯妨害兵役治罪條例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97年度簡字第826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 月確定,於民國99年7 月11日執行完畢。又於102 年11月26日因犯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案件經本院以102 年度桃交簡字第306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 月確定,被告再犯情形與累犯刑法第47條第1 項所定累犯之要件相符,係於裁判確定後始發覺,依同法第48條之規定,應依法更定其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聲請更定其刑等語。

二、按受徒刑之執行完畢後,5 年以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者,為累犯,加重本刑至二分之一;又按裁判確定後,發覺為累犯者,依前條之規定更定其刑。但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發覺者,不在此限;復按依刑法第48條應更定其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法第47條第1 項、第48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於97年間因犯妨害兵役治罪條例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97年度簡字第826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 月確定,於99年7 月11日執行完畢。又該受刑人於5 年內即

102 年11月26日再犯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案件,經本院以102 年度桃交簡字第306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 月確定在案,且未發覺上揭有期徒刑執行完畢之紀錄,致漏未依累犯之規定加重其刑等情,亦有上開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記錄表等在卷可稽。是受刑人於上開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 年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惟原確定判決未論以累犯,亦未依法加重其刑,茲檢察官向本院聲請更定累犯之刑,本院依首揭規定及判決要旨,審核認為正當,爰依法更定其刑。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48條前段、第47條第

1 項、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7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黃致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洪郁筑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4 日

裁判案由:更定累犯之刑
裁判日期:2016-07-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