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3006號被 告 彭議賢選任辯護人 李聖鐸律師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殺人未遂案件(105 年度矚訴字19號),聲請降低保證金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詳如附件聲請書。
二、經查,被告彭議賢因殺人未遂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犯罪嫌疑重大,所犯為最輕本刑5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且有逃亡之虞,然無羈押之必要,諭知被告於出具新臺幣(下同)10萬元保證金後免予羈押。聲請人雖以附件所示之事由聲請降低保證金,惟本院審酌被告所涉係重罪,兼衡其自行在外租屋居住,家庭聯結、約束力較低暨其經濟狀況,其保證金不宜過低,始足生擔保之功能,應認原諭知之10萬數額仍屬適當。是被告聲請降低保證金額,尚難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2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謝順輝
法 官 俞力華法 官 涂偉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王岫雯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