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3007號聲 請 人即 被 告 LUU XUAN TUNG(中文名:劉春松)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加重搶奪等案件,聲請解除禁止接見通信,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因與共犯阮文康已於審理期日作證,彼此間已無串供之情,希望能解除禁見云云。
二、本件被告因涉犯加重搶奪罪嫌,經檢察官起訴後,本院認有羈押原因及必要性,於民國105 年6 月6 日起執行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在案。
三、經查,本件被告因加重搶奪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其犯罪嫌疑重大,如不加以禁見之管束,難防止被告利用接見之機會,輾轉透過親友以影響證人黎文海陳述之可能,是被告仍有禁止接見通信之必要,況本件被告否認犯行,與同案被告阮文康陳述尚互有歧異之處,且仍有證人黎文海待於審理期日進行交互詰問以釐清真實,從而本件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5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劉為丕
法 官 馮昌偉法 官 黃致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洪郁筑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