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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5 年聲字第 312 號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312號聲 請 人 陳郁仁律師

陳永來律師吳勁昌律師被 告 林韋宏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104 年度重訴字第19號),聲請解除禁止接見通信,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聲請狀所載。

二、本件被告林韋宏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前經本院依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1 、2 、3 款,於民國104年8 月4 日裁定羈押,並嗣裁定自104 年11月4 日、105 年

1 月4 日延長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在案。茲因被告林韋宏與共同被告鄭耀宇、李明承間,就本件運輸海洛因之詳情,彼此所述,多所歧異,且共同被告林震孝尚未到案(已經本院通緝),有相勾串之虞,而仍有繼續禁止接見通信之必要,故聲請人請求解除禁止接見通信,自難允許,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4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鄭吉雄

法 官 丁俞尹法 官 梁志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潘瑜甄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4 日

裁判日期:2016-02-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