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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5 年聲字第 4405 號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4405號聲請人即選任辯護人 丁聖哲律師被 告 彭議賢上列聲請人因被告殺人未遂案件(本院105 年度矚訴字第19號)聲請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案犯罪事實明確,無勾串、湮滅證據之虞,被告在外有固定住居所,犯後主動投案,無逃亡之虞。再者,本院前諭知之具保金額新臺幣(下同)10萬元,被告無法負擔,請求降低保證金等語。

二、經查,本件被告彭議賢因殺人未遂案件,前經本院認其犯罪嫌疑重大,所涉為最輕本刑5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且有逃亡之虞而有羈押之原因,因無羈押之必要而諭知於出具10萬元保證金後免予羈押。然因被告覓保無著,經本院認仍有羈押之必要而自民國105 年7 月7 日起開始羈押,並分別經本院於同年9 月29日、12月2 日裁定延長羈押。被告所涉殺人未遂犯行,業經本院於105 年10月25日以其事證明確而諭知有罪之判決(被告已提起上訴,尚未繫屬於第二審法院)。本院審酌卷附事證,認被告所涉為最輕本刑5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且有逃亡之虞而有羈押之原因,又被告無法出具充足之保證金擔保後續審判程序之進行,仍有羈押之必要。是聲請人聲請停止羈押,尚難准許,應予駁回。其聲請降低保證金部分,亦應併予駁回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7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謝順輝

法 官 蔡政佑法 官 涂偉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王岫雯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7 日

裁判案由:聲請停止羈押
裁判日期:2016-12-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