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4658號聲 請 人即 被 告 張學輝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竊盜案件,聲請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因家中經濟困難,且無法聯繫親友,無法籌措保證金,爰聲請減輕保證金數額,或改以限制住居方式停止羈押等語。
二、查,被告本次竊取之財物雖未得手,價值亦非鉅,然其有多次竊盜犯行,復曾於105 年間因竊盜案件遭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發布通緝,另有已判決確定待執行之竊盜案件,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顯然其有反覆實施竊盜之虞,亦有規避司法程序之虞。本院業於審理程序諭知被告提出新臺幣(下同)1 萬元保證金後得予停止羈押,所為保證金之酌定,係參酌上開各項原因,被告再聲請降低保證金數額或改以限制住居方式代替,本院認無論降低保證金數額或採限制住居方式,均無從擔保後續審理、執行程序,亦無法使被告心存警惕而不致再為竊盜犯行。從而,被告之聲請核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2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張宏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蔡萱穎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