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4669號聲 請 人即 被 告 洪健倫選任辯護人 歐陽仕鋐律師(法律扶助)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降低保證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詳如附件聲請狀所載。
二、聲請人即被告被告洪健倫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業經本院105 年度矚重訴字第7 號判決處有期徒刑11年),前經本院認為有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1 、2 、3 款情形,且有羈押必要,而於民國105 年5 月17日執行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於同年8 月17日、同年10月17日延長羈押並繼續禁止接見通信、於同年12月17日延長羈押(無須禁止接見通信)在案。
三、經查,聲請人業經本院於105 年12月19日裁定准以新臺幣10萬元具保停止羈押,並於同年月20日因具保而釋放出所等情,有本院105 年度聲字第4250號裁定、聲請人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各1 份在卷可稽,是聲請人聲請降低保證金以利覓保,核無必要,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5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許雅婷
法 官 翁儀齡法 官 馮昌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郭怡君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