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4107號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紀竹生上列受刑人因肅清煙毒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105 年度執聲付字第728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紀竹生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紀竹生因肅清煙毒條例等案件,應執行無期徒刑,於民國91年1 月25日起送監執行,現在法務部矯正署嘉義監獄執行中,而受刑人業於105 年11月7 日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規定,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聲請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查,上開聲請意旨所述等節,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並經本院審核卷附法務部矯正署105 年11月
7 日法授矯字第10501109201 號函暨所附法務部矯正署嘉義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在案在卷可稽,爰依聲請人之聲請,諭知受刑人假釋期中應付保護管束。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0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鄧鈞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吳韻聆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