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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5 年聲字第 636 號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636號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梁文桂上列聲請人聲請沒收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扣案含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之白色粉末壹包(含包裝袋壹個,驗餘毛重零點伍捌玖玖公克)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梁文桂所涉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於民國104 年5 月18日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答結而未經起訴。被告為警查獲時扣案之海洛因1 包(驗餘毛重0.5899公克),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所定之違禁物,爰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級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又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若案件未經起訴或不起訴者,應由檢察官聲請法院以裁定沒收之,亦為刑法第40條第2 項所明定,並經司法院著有18年院字第67號解釋可參。

三、經查,被告所涉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於99年9 月

3 日經本院以99年度毒聲字第876 號裁定執行觀察、勒戒。嗣被告逃匿。緝獲後,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

104 年3 月20聲請許可執行,經本院以已無執行之必要而以

104 年度毒聲字第274 號裁定駁回,由檢察官於104 年5 月18日簽結而未予起訴。扣案之白色粉末1 包( 驗前毛重0.6公克,驗餘毛重0.5899公克) ,經送鑑定結果,呈現第一級毒品海洛因陽性反應,有臺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檢驗報告在卷可稽,堪認上開白色粉末1 包確含有第一級毒品成分。又盛裝前開毒品之包裝袋1 個,因難將袋內所殘留微量毒品完全析離,故應與所盛裝之第一級毒品併同沒收銷燬。至毒品送鑑耗損之部分,既已滅失,自無庸宣告沒收銷燬,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11條前段、第40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6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涂偉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王岫雯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 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裁判日期:2016-02-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