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728號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黃玠㨗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03 年度易字第1090號),聲請更定累犯之刑(105 年度執聲字第432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黃玠㨗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更定其刑為有期徒刑拾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玠㨗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101 年度聲字第2775號裁定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0月,並於民國102 年11月25日期滿執行完畢,刑滿後於民國
103 年4 月29日晚上7 時許又犯罪,經本院以103 年度易字第1090號判處有期徒刑9 月確定在案。核該受刑人再犯罪情形與累犯之要件相符,是於裁判確定後始發覺,爰依法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受徒刑之執行完畢,或一部之執行而赦免後,5 年以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者,為累犯,加重本刑至二分之一;裁判確定後,發覺為累犯者,依前條之規定更定其刑,刑法第47條第1 項及第48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又依刑法第48條規定應更定其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亦有明文規定。
三、經查,受刑人㈠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0 年度桃簡字第111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 月確定;㈡又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0 年度桃簡字第250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 月確定;上揭㈠、㈡之罪刑,嗣經本院以101年度聲字第2775號裁定合併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0月確定,於102 年6 月26日入監執行,嗣於102 年11月25日縮刑期滿,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附卷可按。受刑人於前開案件執行完畢後5 年以內之103 年4 月29日,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3年度易字第109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9 月確定在案,合於累犯之要件,惟原確定判決即本院103 年度易字第1090號確定判決,未依法論以累犯及加重其刑,此有該刑事判決及執行案件資料表在卷可查,據此,檢察官向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即本院聲請更定累犯之刑,其聲請洵屬正當,自應准許。
據上論斷,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48條前段、第47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8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黃美綾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葉菽芬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