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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5 年聲字第 87 號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87號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徐家雄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5 年度執聲字第5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徐家雄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拾陸年捌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徐家雄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經受刑人聲請,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及第50條第2 項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被告行為後,刑法第50條之規定業於民國102 年1 月23日修正公佈,並於102 年1 月25日施行。修正前刑法第50條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修正後刑法第50條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比較修正前後關於刑法第50條之規定,修正後刑法第50條區分得易科罰金之罪、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應分別定其執行刑,而異其執行方式,使受刑人不致失其得易科罰金之利益;於裁判確定後,並賦予受刑人有請求檢察官不區分前開各種罪刑向法院聲請合併定執行刑之權利,較之修正前刑法第50條規定不區分前開罪刑而均得由法院逕行定執行刑,解釋上自應以修正後之規定對受刑人較有利,是依刑法第2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適用修正後刑法第50條之規定。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徐家雄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於附表所示之犯罪日期,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有前揭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在卷可稽,茲因如附表編號1 所示之罪,其判決確定日期為103 年4 月29日,而如附表編號2 至10所示之罪,其犯罪日期詳如附表編號2 至10之犯罪日期欄所載,係在103 年4 月29日之前,又附表編號2 至10所示之罪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與附表編號1 所示得易科罰金之罪,依刑法第50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固不得併合處罰,惟本件係聲請人依受刑人之請求而提出聲請,有受刑人徐家雄104年10月21 日 刑事聲請狀在卷可稽,是檢察官依刑法第50條第2 項之規定就附表所示各罪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後認其聲請為正當,爰依前揭說明定其應執行之刑。再按數罪併罰中之一罪,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者,若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自亦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144 號、第679 號解釋意旨參照)。是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分屬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但因合併處罰之結果,本院於定其應執行之刑時,自無庸為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之記載。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2 條第1 項但書、第50條第1 項但書、第2 項、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11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黃美綾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葉菽芬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11 日附表:

┌────────┬───────────┬───────────┬───────────┐│ 編 號 │ 1 │ 2 │ 3 │├────────┼───────────┼───────────┼───────────┤│ 罪 名 │攜帶兇器竊盜 │共同強盜致人於死 │損壞公務員職務上之物品│├────────┼───────────┼───────────┼───────────┤│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6 月,如易科罰│有期徒刑16年6月 │有期徒刑1 年8 月 ││ │金,以新臺幣1,000 元折│ │ ││ │算一日 │ │ │├────────┼───────────┼───────────┼───────────┤│ 犯 罪 日 期 │101年12月17日 │101年12月18日 │101年12月21日 │├────────┼───────────┼───────────┼───────────┤│ 偵查(自訴)機關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 年 度 案 號 │102年度偵字第12967號 │101 年度偵字第24563 、│101 年度偵字第24563 、││ │ │24558 、102 年度偵字第│24558 、102 年度偵字第││ │ │1392、1425、6466、8139│1392、1425、6466、8139││ │ │號 │號 │├───┬────┼───────────┼───────────┼───────────┤│ │法 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最 後├────┼───────────┼───────────┼───────────┤│ │案 號│102 年度審易字第2432號│103年度上訴字第1336號 │103年度上訴字第1336號 ││事實審├────┼───────────┼───────────┼───────────┤│ │判決日期│102年12月31日 │103年9月23日 │103年9月23日 │├───┼────┼───────────┼───────────┼───────────┤│ │法 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確 定├────┼───────────┼───────────┼───────────┤│ │案 號│102 年度審易字第2432號│103年度上訴字第1336號 │103年度上訴字第1336號 ││判 決├────┼───────────┼───────────┼───────────┤│ │判 決│103年4月29日 │103年10月13日 │103年10月13日 ││ │確定日期│ │ │ │├───┴────┼───────────┼───────────┼───────────┤│是否得易科罰金 │ 是 │ 否 │ 否 │├────────┼───────────┴───────────┴───────────┤│備 註│一、編號2 至3 所示之罪,前經臺灣高等法院103 年度上訴字第1336號判決定應││ │ 執行有期徒刑18年確定。 ││ │二、編號4 至8 所示之罪,前經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2 年度訴字第306 號判決定││ │ 應執行有期徒刑7 年6 月確定。 ││ │三、編號1 至9 所示之罪,前經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4 年度聲字第703 號裁定定││ │ 應執行有期徒刑26年確定。 │└────────┴───────────────────────────────────┘┌────────┬───────────┬───────────┬───────────┐│ 編 號 │ 4 │ 5 │ 6 │├────────┼───────────┼───────────┼───────────┤│ 罪 名 │販賣第二級毒品 │販賣第二級毒品 │販賣第二級毒品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4年2月 │有期徒刑3 年8 月共2 罪│有期徒刑4 年共4罪 │├────────┼───────────┼───────────┼───────────┤│ 犯 罪 日 期 │101年7月3日 │101 年7 月2 日、101 年│101 年8 月13日、101 年││ │ │7 月5 日 │12月4 日、101 年12月9 ││ │ │ │日、101年12月11日 │├────────┼───────────┼───────────┼───────────┤│ 偵查(自訴)機關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 年 度 案 號 │102年度偵字第3162號 │102年度偵字第3162號 │102年度偵字第3162號 │├───┬────┼───────────┼───────────┼───────────┤│ │法 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最 後├────┼───────────┼───────────┼───────────┤│ │案 號│102 年度訴字第306 號 │102 年度訴字第306 號 │102 年度訴字第306 號 ││事實審├────┼───────────┼───────────┼───────────┤│ │判決日期│103年9月25日 │103年9月25日 │103年9月25日 │├───┼────┼───────────┼───────────┼───────────┤│ │法 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確 定├────┼───────────┼───────────┼───────────┤│ │案 號│102 年度訴字第306 號 │102 年度訴字第306 號 │102 年度訴字第306 號 ││判 決├────┼───────────┼───────────┼───────────┤│ │判 決│103年12月4日 │103年12月4日 │103年12月4日 ││ │確定日期│ │ │ │├───┴────┼───────────┼───────────┼───────────┤│是否得易科罰金 │ 否 │ 否 │ 否 │├────────┼───────────┴───────────┴───────────┤│備 註│一、編號2 至3 所示之罪,前經臺灣高等法院103 年度上訴字第1336號判決定應││ │ 執行有期徒刑18年確定。 ││ │二、編號4 至8 所示之罪,前經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2 年度訴字第306 號判決定││ │ 應執行有期徒刑7 年6 月確定。 ││ │三、編號1 至9 所示之罪,前經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4 年度聲字第703 號裁定定││ │ 應執行有期徒刑26年確定。 │└────────┴───────────────────────────────────┘┌────────┬───────────┬───────────┬───────────┐│ 編 號 │ 7 │ 8 │ 9 │├────────┼───────────┼───────────┼───────────┤│ 罪 名 │販賣第二級毒品 │販賣第二級毒品 │轉讓禁藥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年10月共2罪 │有期徒刑2 年4月 │有期徒刑4 月 │├────────┼───────────┼───────────┼───────────┤│ 犯 罪 日 期 │101 年6 月30日~101 年│101 年11月18日 │101 年11月24日 ││ │7 月5日 │ │ │├────────┼───────────┼───────────┼───────────┤│ 偵查(自訴)機關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 年 度 案 號 │102年度偵字第3162號 │102年度偵字第3162號 │102年度偵字第3162號 │├───┬────┼───────────┼───────────┼───────────┤│ │法 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最 後├────┼───────────┼───────────┼───────────┤│ │案 號│102 年度訴字第306 號 │102 年度訴字第306 號 │102 年度訴字第306 號 ││事實審├────┼───────────┼───────────┼───────────┤│ │判決日期│103年9月25日 │103年9月25日 │103年9月25日 │├───┼────┼───────────┼───────────┼───────────┤│ │法 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確 定├────┼───────────┼───────────┼───────────┤│ │案 號│102 年度訴字第306 號 │102 年度訴字第306 號 │102 年度訴字第306 號 ││判 決├────┼───────────┼───────────┼───────────┤│ │判 決│103年12月4日 │103年12月4日 │103年12月4日 ││ │確定日期│ │ │ │├───┴────┼───────────┼───────────┼───────────┤│是否得易科罰金 │ 否 │ 否 │ 否 │├────────┼───────────┴───────────┴───────────┤│備 註│一、編號2 至3 所示之罪,前經臺灣高等法院103 年度上訴字第1336號判決定應││ │ 執行有期徒刑18年確定。 ││ │二、編號4 至8 所示之罪,前經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2 年度訴字第306 號判決定││ │ 應執行有期徒刑7 年6 月確定。 ││ │三、編號1 至9 所示之罪,前經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4 年度聲字第703 號裁定定││ │ 應執行有期徒刑26年確定。 │└────────┴───────────────────────────────────┘┌────────┬───────────┬───────────┬───────────┐│ 編 號 │ 10 │ 以下欄位空白 │ 以下欄位空白 │├────────┼───────────┼───────────┼───────────┤│ 罪 名 │持有第一級毒品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 │ │ │├────────┼───────────┼───────────┼───────────┤│ 犯 罪 日 期 │101 年12 月21日 │ │ │├────────┼───────────┼───────────┼───────────┤│ 偵查(自訴)機關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 │ ││ 年 度 案 號 │103年度偵字第25294 號 │ │ │├───┬────┼───────────┼───────────┼───────────┤│ │法 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 ││最 後├────┼───────────┼───────────┼───────────┤│ │案 號│104 年度審訴字第506號 │ │ ││事實審├────┼───────────┼───────────┼───────────┤│ │判決日期│104年6月24日 │ │ │├───┼────┼───────────┼───────────┼───────────┤│ │法 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 ││確 定├────┼───────────┼───────────┼───────────┤│ │案 號│104 年度審訴字第506號 │ │ ││判 決├────┼───────────┼───────────┼───────────┤│ │判 決│104年7月23日 │ │ ││ │確定日期│ │ │ │├───┴────┼───────────┼───────────┼───────────┤│是否得易科罰金 │ 否 │ │ ││────────┼───────────┴───────────┴───────────┤│備 註│一、編號2 至3 所示之罪,前經臺灣高等法院103 年度上訴字第1336號判決定應││ │ 執行有期徒刑18年確定。 ││ │二、編號4 至8 所示之罪,前經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2 年度訴字第306 號判決定││ │ 應執行有期徒刑7 年6 月確定。 ││ │三、編號1 至9 所示之罪,前經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4 年度聲字第703 號裁定定││ │ 應執行有期徒刑26年確定。 │└────────┴───────────────────────────────────┘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之刑
裁判日期:2016-01-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