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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5 年附民字第 395 號刑事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5年度附民字第395號原 告 呂錦鵬被 告 吳森標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105 年度易字第1079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原告呂錦鵬自民國98年7 月1 日起,向被告吳森標承租桃園縣八德市(現改制為桃園市○○區○○○路○ 段○○○ 巷○○弄○ ○○ 號1 樓之房屋,並交付新臺幣(下同)1萬4,000 元之押租金。嗣兩造租賃關係終止,原告業於103年7 月1 日將房屋返還被告,被告應將上開押租金返還原告等語。並聲明:㈠被告應賠償原告1 萬4,000 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 %計算之利息。㈡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方面:被告未提出書狀亦未以言詞作任何聲明及陳述。

三、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刑事訴訟法第487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是附帶民事訴訟原告請求之損害賠償,須因被告刑事犯罪所生,始得附帶於刑事程序請求之。查本件原告於租賃關係終止後,起訴請求被告返押租金,此乃基於雙方民事法律關係所生之法律效果,核與被告被訴刑法第306 條之侵入住宅罪無涉。易言之,本件原告起訴請求,並非因被告犯罪而生之損害,揆諸前開法律規定,自不得於本案刑事訴訟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是其起訴不合法律之規定,應以判決駁回。其訴既經駁回,假執行聲請亦失附麗,應併予駁回。原告應另向民事庭提起民事訴訟請求返還押租金,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502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8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涂偉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王岫雯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9 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裁判日期:2017-04-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