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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5 年附民字第 300 號刑事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5年度附民字第300號原 告 陳素媛被 告 張秀燕上列被告因違反公平交易法案件(本院105 年度易字第488 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原告之聲明及陳述均如附件所載。

二、被告方面:被告未提出書狀亦未以言詞作任何聲明及陳述。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張秀燕所涉違反公平交易法案件,業經本院以105年度易字第488 號刑事判決諭知無罪,揆諸上揭規定,自應以判決駁回本件原告之訴,其訴既經駁回,假執行聲請亦失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9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葉韋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鄭敏如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 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裁判日期:2016-07-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