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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5 年附民字第 308 號刑事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5年度附民字第308號原 告 謝進華被 告 曾新維上列被告因本院104 年度訴字第973 號重傷害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理 由

一、原告聲明及陳述均如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如附件)。被告則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二、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部分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本件被告被訴幫助重傷害未遂等案件,業經本院判決諭知無罪在案,自應依前開規定,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

三、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4 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 官 劉淑玲

法 官 涂光慧法 官 張英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趙芳媞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6 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裁判日期:2017-06-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