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5年度附民字第613號原 告 洪盛福被 告 葉堂宇
李尹嫻(原名李慧)上列被告因本院105 年度訴字第1001號違反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 由
一、原告之聲明及陳述均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並未以言詞或書狀為何聲明或陳述。
三、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經查:被告葉堂宇、李尹嫻被訴違反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等案件,業經本院判決無罪,依前揭規定,原告所提附帶民事訴訟自應駁回。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1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梁志偉
法 官 簡志宇法 官 劉俊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陳旎娜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