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簡上字第402號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陳家寶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於民國107 年11 月23 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原判決原本及其正本之案由欄「上訴人因被告業務過失傷害案件」之記載,應更正為「上訴人因被告竊盜案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院106年度簡上字第402 號判決於民國107年11月23日確定,上開判決案由欄所載之「因被告業務過失傷害案件」顯係誤植,爰依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聲請裁定更正等語。
二、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次按刑事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得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由原審法院本職權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參照同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
三、觀諸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犯罪事實欄所載之內容,存有如本裁定主文所示之文字誤植,而不影響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爰依前揭說明,予以更正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2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謝順輝
法 官 陳柏嘉法 官 林莆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王震惟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