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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6 年簡上字第 598 號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簡上字第598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廖芳中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上列上訴人因竊盜案件,不服本院刑事庭106 年度桃簡字第1366號中華民國106 年10月16日第一審簡易判決(檢察官起訴案號: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6 年度偵字第6346號),提起上訴,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合議庭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於民國一百零八年四月八日所為原停止審判之裁定,應予撤銷,繼續審判。

理 由

一、按被告因疾病不能到庭者,應於其能到庭以前停止審判;第

294 條第2 項停止審判之原因消滅時,法院應繼續審判,此觀刑事訴訟法第294 條第2 項、第298 條自明。

二、經查,被告廖芳中前因罹患第二類法定傳染病多重抗藥性結核病,自民國107 年8 月9 依傳染病防制法第44、45條規定,於衛生福利部桃園醫院進行隔離治療,而有因疾病不能到庭之情形,經本院於108 年4 月8 日,依刑事訴訟法第294條第2 項規定裁定停止審判。然被告經隔離治療完畢,現已出院。堪認被告先前因疾病不能到庭之停止審判原因已消滅,依首揭說明,自應繼續審判。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第298 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9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呂世文

法 官 陳郁融法 官 李敬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鐘柏翰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30 日

裁判案由:竊盜
裁判日期:2019-10-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