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6 年簡字第 374 號刑事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6年度簡字第374號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陳致毅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 年度偵字第0000

0 號)暨移送併辦(106 年度偵字第2195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6 年度偵字第2429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6 年度偵字第1497號),嗣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經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判決如下:

主 文陳致毅幫助犯詐欺取財罪,處拘役伍拾捌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參年。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除證據部分應補充「被告陳致毅於本院準備程序時所為自白」(見本院106 年度易字第879 號卷第94頁)及如附表編號1 至編號8 證據欄所示被告已與各該告訴人、被害人達成調解,並按時履行調解內容等證據資料(詳如附表證據欄所示)」外,其餘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及移送併辦意旨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部分:

(一)按刑法上之幫助犯,雖與正犯對於犯罪有共同之認識,惟是以幫助之意思,對於正犯資以助力,並未參與實行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者而言。本案由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人所組成之詐欺犯罪集團,就上開詐欺取財犯行,有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惟被告僅係基於幫助詐欺取財意思,並僅提供其所有上開彰化銀行、台新銀行、玉山銀行之提款卡與密碼,供為詐欺集團成員不法所得款項匯入、提領之用,係提供詐欺取財構成要件以外之助力,而為詐欺取財罪之幫助犯。是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 項前段、第339 條第1 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被告基於幫助犯意,提供其所有之上開彰化銀行、台新銀行、玉山銀行帳戶之提款卡及密碼予詐欺集團成員,僅為一幫助行為,而同時侵害如附表編號1 至編號8 所示告訴人、被害人之財產法益,係一行為觸犯數個幫助詐欺取財罪,為想像競合犯,依刑法第55條規定,應從一重之幫助詐欺取財罪處斷。又被告係以幫助之意思,參與詐欺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為幫助犯,應依刑法第30條第2 項規定,依正犯之刑減輕之。

(二)本件之詐騙方式,雖均屬詐欺集團所犯,然並無積極證據證明該集團成員達3 人以上,且依附表編號1 至編號8 所示告訴人、被害人於警詢指訴之情節,該詐騙集團成員係以撥打電話之方式向其等佯稱設定錯誤,須至自動櫃員機按指示操作取消云云,致其等陷於錯誤而匯款,足見該詐欺者尚非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之名義實行詐術,亦非屬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而對公眾散布所犯之情節,被告固有提供金融帳戶之提款卡及密碼以幫助他人詐欺取財之不確定故意,然詐欺取財之方式甚多,本案亦無積極證據足認被告對詐欺者是否採用上開加重手段有所認知或容任,故被告雖有為前揭之幫助成年詐欺者之行為,然依罪疑惟輕及有疑惟利被告之原則,仍難認有刑法第339 條之4 第1 項各款所定加重條件存在,附此敘明。移送併辦部分與本案犯罪事實同一,本院自得併予審判。

(三)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交付其前開所有之3個帳戶予他人使用,幫助上開正犯用以作為詐欺犯罪之匯款工具,助長不法份子之訛詐歪風,使執法人員難以追查詐騙集團成員之真實身分,所為應予非難,惟其犯後終能坦承犯行,並與附表編號1 至編號8 所示之告訴人、被害人均達成調解,並依調解內容履行對渠等之賠償責任,此有本院調解筆錄(詳如附表證據欄所示)附卷可稽,非無悔意,兼衡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生活狀況、智識程度與素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末查,被告前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按,其因一時失慮致罹刑典,犯後已坦承犯行,經此偵、審教訓,當知警惕而無再犯之虞,本院審酌上情,認對被告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諭知緩刑3 年,用啟自新。

三、沒收:被告所申辦之彰化銀行、台新銀行、玉山銀行等3 個帳戶之提款卡及密碼等物,已交予不詳詐欺正犯使用,而本件如附表所示編號1 至編號8 所示之告訴人、被害人遭詐騙後分別於附表所示時間、匯款如附表所示之金額至被告所提供之上開帳戶內,已如前述,顯見上開物品係不詳詐欺正犯為從事詐欺犯罪使用,而向被告取得之供犯罪所用之物,故上開物品已非被告所有,係該不詳詐欺正犯所有,原應依刑法第38條第3 項之規定沒收,惟上開規定之立法理由,係為避免被告為規避犯罪所用之物遭沒收,而將犯罪所用之物移轉於第三人所有,藉此脫免沒收之法律效果,然本件被告係基於不確定故意交付提款卡及密碼等物予該不詳詐欺正犯供本件幫助詐欺犯行所用,與刑法第38條第3 項規定之立法理由意旨不符,爰不依上開規定宣告沒收,附此敘明。另被告提供上開3 個帳戶之提款卡及密碼等物予不詳詐欺正犯,並未獲取任何報酬,且依卷證資料所示,亦無從認定被告有獲得任何之報酬,自難認被告獲有任何犯罪所得,故自毋庸予以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四、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2 項、第3 項、第454條第2 項,刑法第30條第1 項前段、第2 項、第339 條第1項、第55條、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74條第1 項第1 款,中華民國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第2 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判決書送達後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明理由(須附繕本),向本院合議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31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陳俐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葉菽芬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6 日附表:

┌──┬────┬────┬─────────┬─────┬─────┬──────┬──────────┐│編號│告訴人/ │詐騙時間│詐騙方式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 │被告申設銀行│告訴人/被害人提出之 ││ │被害人 │ │ │ │(新臺幣)│及帳號 │證據資料 ││ │ │ │ │ │ │(被害人匯出 │ ││ │ │ │ │ │ │帳戶) │ │├──┼────┼────┼─────────┼─────┼─────┼──────┼──────────┤│ 1 │林貝芬 │105 年7 │某真實姓名年籍均不│105 年7 月│30,000元 │台新銀行812-│①告訴人林貝芬於警詢││ │(告訴 │月23日晚│詳之成年人電聯告訴│23日晚間9 │ │000000000000│ 時之陳述(見105 年││ │人) │間8 時12│人,自稱「好物快敗│時49分 │ │4 號帳戶 │ 度偵字第24740 號卷││ │ │分 │」網路商店之賣家,│ │ │ │ 第37-38 頁)。 ││ │ │ │佯稱刷卡設定錯誤,├─────┼─────┤ │②台新銀行、中國信託││ │ │ │復有一自稱銀行客服│105 年7 月│30,000元 │ │ 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 │ │ │人員之人來電請其至│23日晚間9 │ │ │ 明細表(見105 年度││ │ │ │自動櫃員機按指示操│時55分 │ │ │ 偵字第24740 號卷第││ │ │ │作取消設定云云,致├─────┼─────┤ │ 43 頁 )。 ││ │ │ │告訴人陷於錯誤,因│105 年7 月│29,985元 │ │③台新國際商業銀行10││ │ │ │而於右列時間匯款右│23日晚間10│ │ │ 5 年8 月4 日台新作││ │ │ │列金額至右列帳戶。│時11分 │ │ │ 文字第10520247號函││ │ │ │ │ │ │ │ 暨存摺存款歷史交易││ │ │ │ │ │ │ │ 明細查詢(見105年 ││ │ │ │ │ │ │ │ 度偵字第24740 號卷││ │ │ │ │ │ │ │ 第15-18 頁)。 ││ │ │ │ │ │ │ │④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 │ │ │ │ │ │ │ 案件紀錄表、新北市││ │ │ │ │ │ │ │ 政府警察局中和第一││ │ │ │ │ │ │ │ 分局中和派出所受理││ │ │ │ │ │ │ │ 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 │ │ │ │ │ │ │ 便格式表、受理刑事││ │ │ │ │ │ │ │ 案件報案三聯單(見││ │ │ │ │ │ │ │ 105 年度偵字第2474││ │ │ │ │ │ │ │ 0 號卷第39-41 頁、││ │ │ │ │ │ │ │ 第45頁)。 ││ │ │ │ │ │ │ │⑤告訴人林貝芬與被告││ │ │ │ │ │ │ │ 已達成調解,此有本││ │ │ │ │ │ │ │ 院106 年9月5日調解││ │ │ │ │ │ │ │ 筆錄在卷可稽(見 ││ │ │ │ │ │ │ │ 本院易字卷第109 頁││ │ │ │ │ │ │ │ )。 │├──┼────┼────┼─────────┼─────┼─────┼──────┼──────────┤│ 2 │蘇昱豪 │105 年7 │某真實姓名年籍均不│105 年7 月│29,989元 │彰化銀行009-│①被害人蘇昱豪於警詢││ │(被害人│月23日晚│詳之成年人電聯被害│23日晚間8 │(起訴書誤│000000000000│ 時之陳述(見105年 ││ │) │間8 時8 │人,自稱網路商店「│時40分 │載為22,956│00號帳戶 │ 度偵字第24740 號卷││ │ │分 │autobuy 」之財務人│ │元,業經檢│ │ 第46-47 頁)。 ││ │ │ │員,佯稱先前網路購│ │察官當庭更│ │②中國信託銀行自動櫃││ │ │ │物刷卡因業務疏失,│ │正,見本院│ │ 員機交易明細表(見││ │ │ │將連續扣款,復有一│ │易字卷第33│ │ 105 年度偵字第2474││ │ │ │自稱聯邦銀行客服專│ │頁背面) │ │ 0號卷第50頁)。 ││ │ │ │員之人來電請其至自│ │ │ │③彰化商業銀行五分埔││ │ │ │動櫃員機按指示操作│ │ │ │ 分行105 年8 月3 日││ │ │ │取消設定云云,致被│ │ │ │ 彰五埔字第105079號││ │ │ │害人陷於錯誤,因而│ │ │ │ 函暨存摺存款交易明││ │ │ │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 │ │ │ 細查詢資料、開戶資││ │ │ │金額至右列帳戶。 │ │ │ │ 料(見105 年度偵字││ │ │ │ │ │ │ │ 第24740 號卷第8-14││ │ │ │ │ │ │ │ 頁)。 ││ │ │ │ │ │ │ │④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 │ │ │ │ │ │ │ 莊分局中平派出所受││ │ │ │ │ │ │ │ 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 │ │ │ │ │ │ │ 單、受理各類案件紀││ │ │ │ │ │ │ │ 錄表、內政部警政署││ │ │ │ │ │ │ │ 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 │ │ │ │ │ │ │ 表、受理詐騙帳戶通││ │ │ │ │ │ │ │ 報警示簡便格式表(││ │ │ │ │ │ │ │ 見105 年度偵字第24││ │ │ │ │ │ │ │ 740 號卷第48-49頁 ││ │ │ │ │ │ │ │ 、第51-53頁)。 ││ │ │ │ │ │ │ │⑤被害人蘇昱豪與被告││ │ │ │ │ │ │ │ 已達成調解,此有本││ │ │ │ │ │ │ │ 院106 年9 月5 日調││ │ │ │ │ │ │ │ 解筆錄在卷可稽(見││ │ │ │ │ │ │ │ 本院易字卷第113 頁││ │ │ │ │ │ │ │ )。 │├──┼────┼────┼─────────┼─────┼─────┼──────┼──────────┤│ 3 │曾令宇 │105 年7 │某真實姓名年籍均不│105 年7 月│9,262元 │彰化銀行009-│①告訴人曾令宇於警詢││ │(告訴人│月23日晚│詳之成年人電聯告訴│23日晚間9 │ │000000000000│ 時之陳述(見105 年││ │) │間9時00 │人,自稱網路商店「│時29分 │ │00號帳戶 │ 度偵字第24740 號卷││ │ │分 │機油倉庫」客服人員│ │ │ │ 第54頁正反面)。 ││ │ │ │,佯稱先前網路購物│ │ │ │②新光銀行自動櫃員機││ │ │ │收貨時簽錯欄位,將│ │ │ │ 交易明細表、郵政儲││ │ │ │重複扣款,復有一自│ │ │ │ 金金融卡正面影本(││ │ │ │稱郵局之人員來電,│ │ │ │ 見105 年度偵字第 ││ │ │ │請其操作自動櫃員機│ │ │ │ 24740 號卷第58-59 ││ │ │ │解除設定,致告訴人│ │ │ │ 頁)。 ││ │ │ │陷於錯誤,因而於右│ │ │ │③彰化商業銀行五分埔││ │ │ │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 │ │ │ 分行105 年8 月3 日││ │ │ │至右列帳戶。 │ │ │ │ 彰五埔字第105079號││ │ │ │ │ │ │ │ 函暨存摺存款交易明││ │ │ │ │ │ │ │ 細查詢資料、開戶資││ │ │ │ │ │ │ │ 料(見105 年度偵字││ │ │ │ │ │ │ │ 第24740 號卷第8-14││ │ │ │ │ │ │ │ 頁)。 ││ │ │ │ │ │ │ │④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 │ │ │ │ │ │ │ 諮詢專線紀錄表、臺││ │ │ │ │ │ │ │ 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 │ │ │ │ │ │ │ 分局大直派出所受理││ │ │ │ │ │ │ │ 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 │ │ │ │ │ │ │ 便格式表、受理刑事││ │ │ │ │ │ │ │ 案件報案三聯單、受││ │ │ │ │ │ │ │ 理各類案件紀錄表(││ │ │ │ │ │ │ │ 見105 年度偵字第24││ │ │ │ │ │ │ │ 740 號卷第55-57頁 ││ │ │ │ │ │ │ │ 、第61-62頁)。 ││ │ │ │ │ │ │ │⑤告訴人曾令宇與被告││ │ │ │ │ │ │ │ 已達成調解,此有本││ │ │ │ │ │ │ │ 院106 年9 月5 日調││ │ │ │ │ │ │ │ 解筆錄在卷可稽(見││ │ │ │ │ │ │ │ 本院易字卷第110 頁││ │ │ │ │ │ │ │ )。 │├──┼────┼────┼─────────┼─────┼─────┼──────┼──────────┤│ 4 │陳立 │105 年7 │某真實姓名年籍均不│105 年7 月│28,987元 │台新銀行812-│①告訴人陳立於警詢時││ │(告訴人│月23日晚│詳之成年人電聯告訴│23日晚間9 │ │000000000000│ 之陳述(見105 年度││ │) │間8 點36│人,自稱網路商店「│時41分 │ │4 號帳戶 │ 偵字第24740 號卷第││ │ │分 │茶籽堂」客服人員,│ │ │ │ 63-64 頁)。 ││ │ │ │佯稱先前網路購物訂│ │ │ │②帳戶交易明細(見10││ │ │ │單重複,復有一自稱│ │ │ │ 5 年度偵字第24740 ││ │ │ │郵局24小時客服人員│ │ │ │ 號卷第65頁)。 ││ │ │ │來電,請其至自動櫃│ │ │ │③台新國際商業銀行10││ │ │ │員機操作解除設定。│ │ │ │ 5 年8 月4 日台新作││ │ │ │致告訴人陷於錯誤,│ │ │ │ 文字第10520247號函││ │ │ │因而於右列時間匯款│ │ │ │ 暨存摺存款歷史交易││ │ │ │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 │ │ 明細查詢(見105 年││ │ │ │。 │ │ │ │ 度偵字第24740 號卷││ │ │ │ │ │ │ │ 第15-18 頁)。 ││ │ │ │ │ │ │ │④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 │ │ │ │ │ │ │ 諮詢專線紀錄表、宜││ │ │ │ │ │ │ │ 蘭縣政府警察局宜蘭││ │ │ │ │ │ │ │ 分局進士派出所受理││ │ │ │ │ │ │ │ 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 │ │ │ │ │ │ │ 便格式表、受理各類││ │ │ │ │ │ │ │ 案件紀錄表、受理刑││ │ │ │ │ │ │ │ 事案件報案三聯單(││ │ │ │ │ │ │ │ 見105 年度偵字2474││ │ │ │ │ │ │ │ 0 號卷第66-68 頁、││ │ │ │ │ │ │ │ 第70-71 頁)。 ││ │ │ │ │ │ │ │⑤告訴人陳立與被告已││ │ │ │ │ │ │ │ 達成調解,此有本院││ │ │ │ │ │ │ │ 106 年9 月15日調解││ │ │ │ │ │ │ │ 筆錄在卷可稽(見 ││ │ │ │ │ │ │ │ 本院易字卷第114 頁││ │ │ │ │ │ │ │ )。 │├──┼────┼────┼─────────┼─────┼─────┼──────┼──────────┤│ 5 │張育誠 │105 年7 │某真實姓名年籍均不│105 年7 月│30,000元 │台新銀行812-│①被害人張育誠於警詢││ │(被害人│月23日晚│詳之成年人電聯被害│23日晚間10│ │000000000000│ 時之陳述(見105 年││ │) │間9 時12│人,自稱網路商店「│時1 分 │ │4 號帳戶 │ 度偵字第24740 號卷││ │ │分 │有好貨X 瘋殼網」客│ │ │ │ 第72頁正反面)。 ││ │ │ │服人員,佯稱先前網│ │ │ │②台新銀行自動櫃員機││ │ │ │路購物付款設定錯誤│ │ │ │ 交易明細表(見105 ││ │ │ │,將分期扣款,需操│ │ │ │ 年度偵字第24740 號││ │ │ │作自動櫃員機解除設│ │ │ │ 卷第77頁)。 ││ │ │ │定,致被害人陷於錯│ │ │ │③台新國際商業銀行10││ │ │ │誤,因而於右列時間│ │ │ │ 5 年8 月4 日台新作││ │ │ │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 │ │ │ 文字第10520247號函││ │ │ │帳戶。 │ │ │ │ 暨存摺存款歷史交易││ │ │ │ │ │ │ │ 明細查詢(見105 年││ │ │ │ │ │ │ │ 度偵字第24740 號卷││ │ │ │ │ │ │ │ 第15-18 頁)。 ││ │ │ │ │ │ │ │④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 │ │ │ │ │ │ │ 案件紀錄表、屏東縣││ │ │ │ │ │ │ │ 政府警察局屏東分局││ │ │ │ │ │ │ │ 民和派出所受理詐騙││ │ │ │ │ │ │ │ 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 │ │ │ │ │ │ │ 式表、受理各類案件││ │ │ │ │ │ │ │ 紀錄表、受理刑事案││ │ │ │ │ │ │ │ 件報案三聯單(見10││ │ │ │ │ │ │ │ 5 年度偵字第24740 ││ │ │ │ │ │ │ │ 號卷第74-76 頁、第││ │ │ │ │ │ │ │ 78-79 頁)。 ││ │ │ │ │ │ │ │⑤被害人張育誠與被告││ │ │ │ │ │ │ │ 已達成調解,此有本││ │ │ │ │ │ │ │ 院106 年9 月15日調││ │ │ │ │ │ │ │ 解筆錄在卷可稽(見││ │ │ │ │ │ │ │ 本院易字卷第115 頁││ │ │ │ │ │ │ │ )。 │├──┼────┼────┼─────────┼─────┼─────┼──────┼──────────┤│ 6 │林永生 │105 年7 │某真實姓名年籍均不│105 年7 月│29,985元 │玉山銀行基隆│①告訴人林永生於警詢││ │(告訴人│月23日下│詳之成年人電聯告訴│23日晚間7 │ │分行 │ 時之陳述(見金門縣││ │) │午4 時許│人,佯稱因貨物簽收│時8 分許 │ │000-00000000│ 警察局金湖分局警卷││ │ │ │內容錯誤,將造成連│ │ │85224 │ 第19-23 頁)。 ││ │ │ │續扣款,請其至自動│ │ │ │②中國信託銀行自動櫃││ │ │ │櫃員機按指示操作取│ │ │ │ 員機交易明細表(見││ │ │ │消設定云云,致告訴│ │ │ │ 金門縣警察局金湖分││ │ │ │人陷於錯誤,因而於│ │ │ │ 局警卷第25頁)。 ││ │ │ │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 │ │ │③玉山存匯中心105 年││ │ │ │額至右列帳戶。 │ │ │ │ 8 月4 日玉山個(存││ │ │ │ │ │ │ │ )字第1050801197號││ │ │ │ │ │ │ │ 函暨顧客基本資料、││ │ │ │ │ │ │ │ 帳戶交易明細(見10││ │ │ │ │ │ │ │ 5 年度偵字第24740 ││ │ │ │ │ │ │ │ 號卷第19-21頁)。 ││ │ │ │ │ │ │ │④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 │ │ │ │ │ │ │ 諮詢專線紀錄表、彰││ │ │ │ │ │ │ │ 化縣警察局員林分局││ │ │ │ │ │ │ │ 員林派出所受理詐騙││ │ │ │ │ │ │ │ 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 │ │ │ │ │ │ │ 式表、受理各類案件││ │ │ │ │ │ │ │ 紀錄表、受理刑事案││ │ │ │ │ │ │ │ 件報案三聯單(見金││ │ │ │ │ │ │ │ 門縣警察局金湖分局││ │ │ │ │ │ │ │ 警卷第52-53 頁、第││ │ │ │ │ │ │ │ 56頁、第62-63 頁)││ │ │ │ │ │ │ │ 。 ││ │ │ │ │ │ │ │⑤告訴人林永生與被告││ │ │ │ │ │ │ │ 已達成調解,此有本││ │ │ │ │ │ │ │ 院106 年9 月5 日調││ │ │ │ │ │ │ │ 解筆錄在卷可稽(見││ │ │ │ │ │ │ │ 本院易字卷第111 頁││ │ │ │ │ │ │ │ )。 │├──┼────┼────┼─────────┼─────┼─────┼──────┼──────────┤│ 7 │黃芯慧 │105 年7 │某真實姓名年籍均不│105 年7 月│29,985元 │玉山銀行基隆│①告訴人黃芯慧於警詢││ │(告訴人│月23日晚│詳之成年人電聯告訴│23日晚間7 │ │分行 │ 時之陳述(見高雄市││ │) │間6時15 │人,佯稱因貨物簽收│時許 │ │000-00000000│ 政府警察局左營分局││ │ │分許 │內容錯誤,請其至自│ │ │85224 │ 警卷第15-17 頁)。││ │ │ │動櫃員機按指示操作│ │ │ │②郵政儲金金融卡正面││ │ │ │取消設定云云,致告│ │ │ │ 影本、台新銀行自動││ │ │ │訴人陷於錯誤,因而│ │ │ │ 櫃員機交易明細表(││ │ │ │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 │ │ │ 見高雄市政府警察局││ │ │ │金額至右列帳戶。 │ │ │ │ 左營分局警卷第63-6││ │ │ │ │ │ │ │ 4 頁)。 ││ │ │ │ │ │ │ │③玉山存匯中心105 年││ │ │ │ │ │ │ │ 8 月4 日玉山個(存││ │ │ │ │ │ │ │ )字第1050801197號││ │ │ │ │ │ │ │ 函暨顧客基本資料、││ │ │ │ │ │ │ │ 帳戶交易明細(見10││ │ │ │ │ │ │ │ 5 年度偵字第24740 ││ │ │ │ │ │ │ │ 號卷第19-21頁)。 ││ │ │ │ │ │ │ │④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 │ │ │ │ │ │ │ 諮詢專線紀錄表、桃││ │ │ │ │ │ │ │ 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 │ │ │ │ │ │ │ 分局興國派出所受理││ │ │ │ │ │ │ │ 詐騙帳戶警示簡便格││ │ │ │ │ │ │ │ 式表、金融機構聯防││ │ │ │ │ │ │ │ 機制通報單、受理刑││ │ │ │ │ │ │ │ 事案件報案三聯單(││ │ │ │ │ │ │ │ 見高雄市政府警察局││ │ │ │ │ │ │ │ 左營分局警卷第58頁││ │ │ │ │ │ │ │ 、第60頁、第62頁、││ │ │ │ │ │ │ │ 第65頁)。 ││ │ │ │ │ │ │ │⑤告訴人黃芯慧與被告││ │ │ │ │ │ │ │ 已達成調解,此有本││ │ │ │ │ │ │ │ 院106 年9 月5 日調││ │ │ │ │ │ │ │ 解筆錄在卷可稽(見││ │ │ │ │ │ │ │ 本院易字卷第112 頁││ │ │ │ │ │ │ │ )。 │├──┼────┼────┼─────────┼─────┼─────┼──────┼──────────┤│ 8 │孫瑋(被│105 年7 │某真實姓名年籍均不│105 年7 月│29,985元 │玉山銀行基隆│①被害人孫瑋於警詢時││ │害人) │月23日下│詳之成年人電聯被害│23日18時59│ │分行 │ 之陳述(見新北地方││ │ │午5 時22│人,佯稱因業務疏失│分 │ │000-00000000│ 法院檢察署105 年度││ │ │分許 │,使被害人成為來電│ │ │85224 │ 偵字第32256 號卷第││ │ │ │者之批發商,將於每│ │ │ │ 70-72 頁)。 ││ │ │ │月重複寄送商品,請│ │ │ │②彰化銀行自動櫃員機││ │ │ │其至自動櫃員機按指│ │ │ │ 交易明細表(見新北││ │ │ │示操作取消設定云云│ │ │ │ 地方法院檢察署105 ││ │ │ │,致被害人陷於錯誤│ │ │ │ 年度偵字第32256 號││ │ │ │,因而於右列時間匯│ │ │ │ 卷第73頁)。 ││ │ │ │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 │ │ │③玉山存匯中心105 年││ │ │ │戶。 │ │ │ │ 8 月4 日玉山個(存││ │ │ │ │ │ │ │ )字第1050801197號││ │ │ │ │ │ │ │ 函暨顧客基本資料、││ │ │ │ │ │ │ │ 帳戶交易明細(見10││ │ │ │ │ │ │ │ 5 年度偵字第24740 ││ │ │ │ │ │ │ │ 號卷第19-21頁)。 ││ │ │ │ │ │ │ │④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 │ │ │ │ │ │ │ 案件紀錄表、金融機││ │ │ │ │ │ │ │ 構聯防機制通報單(││ │ │ │ │ │ │ │ 見新北地方法院檢察││ │ │ │ │ │ │ │ 署105 年度偵字第32││ │ │ │ │ │ │ │ 256 號卷第172-173 ││ │ │ │ │ │ │ │ 頁)。 ││ │ │ │ │ │ │ │⑤被害人孫瑋與被告已││ │ │ │ │ │ │ │ 達成調解,此有本院││ │ │ │ │ │ │ │ 106 年9 月15日調解││ │ │ │ │ │ │ │ 筆錄在卷可稽(見 ││ │ │ │ │ │ │ │ 本院易字卷第116 頁││ │ │ │ │ │ │ │ )。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裁判案由:詐欺
裁判日期:2017-10-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