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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6 年簡字第 382 號刑事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6年度簡字第382號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陳方蘭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 年度偵字第23246 號),嗣經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經合議庭評議後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陳方蘭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陳方蘭於民國103 年10月1 日起至104 年12月28日之期間,係址設桃園市桃園區(改制前為桃園縣○○市○○○路○○號11樓之7 之「方蘭實業有限公司」(下稱方蘭公司)之登記負責人,為商業會計法規範之商業負責人,負有據實填製方蘭公司會計憑證之義務,竟基於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及幫助他人逃漏稅捐之犯意,於104 年1 月至104 年12月之期間,以方蘭公司名義接續虛開如附表所示之不實統一發票共96紙,分別交付如附表所示公司使用,充作其等向方蘭公司買受商品之進項憑證,其中如附表編號10、14所示營業人,已持所取得之不實統一發票向稅捐機關申報扣抵營業稅款,而生逃漏稅之結果(編號1 至6 、8 、11、13、15、18為開立不實統一發票之營業人即虛設行號,無逃漏稅捐之問題;編號7、9 、12、16、17、19、20,僅虛增累積留抵稅額而未發生逃漏稅款之結果,均應為不另為無罪之諭知,詳見四所述),足生損害於稅捐稽徵機關課稅管理之正確性及課稅之公平性。

二、本案之證據,除補充被告陳方蘭於本院訊問時坦認犯行之自白(見本院106 年度訴字第573 號卷,下稱訴字卷,第16至17頁反面)、財政部北區國稅局106 年11月29日北區國稅審四字第1060017232號函、107 年9 月10日北區國稅審四字第1070013011號函(見本院106 年度簡字第382 號卷,下稱簡字卷,第11至62、71至74頁),其餘均引用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三、論罪科刑:㈠被告開立如附表所示之不實發票,藉以幫助如附表編號10、

14所示之營業人逃漏營業稅,核被告所為,係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之填製不實罪、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 項之幫助逃漏稅捐罪。其於104 年1 月至12月之期間,接續虛開如附表所示之不實發票,時、地密接,手段相同,應係基於單一決意,且侵害同一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應視接續之一行為。其以一行為觸犯上開2 罪名,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之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之填製不實罪處斷。起訴書雖未載明如附表所示各張發票之開立時間、金額及字軌,惟均經公訴檢察官補正(見訴字卷第15頁反面至16頁)。

㈡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開立不實銷貨發票,足

以生損害於稅捐稽徵機關對於課稅管理之正確性及課稅之公平性,所為實無足取。惟念其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稱良好,兼衡本案不實發票之張數及金額、實際幫助他人逃漏稅捐之金額、被告之素行及自陳已退休之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四、不另為無罪諭知部分:公訴意旨另認被告開立如附表所示之不實統一發票,足以使如附表編號1 至9 、11至13、15至20所示營業人逃漏營業稅,尚犯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 項之幫助逃漏稅捐罪嫌云云。

惟稅捐稽徵法第41條之規定係屬結果犯,除犯罪之目的在逃漏稅捐外,並須有逃漏應納稅捐之結果事實,始足構成該條之罪。而同法第43條所規定之幫助犯第41條之罪,當亦應以受幫助之納稅義務人確有犯第41條之事實與結果者,方有幫助逃漏稅捐罪責成立之可言;虛設行號本身原無進銷貨事實,營業稅之課徵係針對營業行為,虛設行號既無營業行為,自不能課徵營業稅,且因其實際上完全無營業行為,亦無營利事業所得可言,而無逃漏稅捐之問題(最高法院91年度台上字第216 號、92年度台上字第2286號判決意旨參照)。經查:如附表編號1 至6 、8 、11、13、15、18所示之營業人,均係開立不實統一發票營業人,是其等雖以方蘭公司開立之不實統一發票申報扣抵稅額部分,然非屬營業稅課稅範圍,無應納稅額,有財政部北區國稅局106 年11月29日北區國稅審四字第0000000000函所附方蘭實業有限公司涉案期間涉嫌開立不實統一發票分析表、107 年9 月10日北區國稅審四字第1070013011號函暨所附所附方蘭實業有限公司涉案期間涉嫌開立不實統一發票分析表在卷可參(見簡字卷,第11、17至18、71至74頁),足見如附表編號1 至6 、8 、11、13、15、18所示公司應係虛設行號,無實際營業行為,縱其等持各該不實發票充作進項憑證,申報扣抵銷項稅額,亦無庸繳納營業稅,而無逃漏營業稅可言。至如附表編號7 、9 、

12、16、17、19、20所示公司,依卷存事證僅能認上開營業人係虛報進項稅額而虛增累積留抵稅額,即未發生實際逃漏稅款之結果,自無從另論被告有幫助逃漏營業稅之犯行。就此部分,起訴意旨容有未洽,惟此部分與前開經本院論罪科刑之部分具有裁判上一罪關係,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五、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2 項、第3 項、第454條第2 項,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

1 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55條前段、第41條第1 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附繕本),上訴於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5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林姿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陳玫燕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6 日附表:方蘭公司開立之96張不實發票┌──┬────┬─────┬────────────┐│編號│ 營業人 │發票時間 │字軌及銷售金額(新臺幣)││ │ │(民國) │ │├──┼────┼─────┼────────────┤│ 1 │旭日昇工│104 年11月│SG00000000、2,534,000 元││ │程有限公│ │SG00000000、2,670,000 元││ │司 ├─────┼────────────┤│ │ │104 年12月│SG00000000、2,100,000 元│├──┼────┼─────┼────────────┤│ 2 │萬來欣工│104 年11月│SG00000000、2,642,600 元││ │程有限公├─────┼────────────┤│ │司 │104 年12月│SG00000000、2,751,200 元││ │ │ │SG00000000、2,696,900 元││ │ │ │SG00000000、2,642,600 元││ │ │ │SG00000000、2,720,000 元││ │ │ │SG00000000、2,172,000 元│├──┼────┼─────┼────────────┤│ 3 │義正興工│104 年12月│SG00000000、 800,500 元││ │程有限公│ │ ││ │司 │ │ │├──┼────┼─────┼────────────┤│ 4 │名震大地│104 年4 月│PG00000000、 589,000 元││ │有限公司│ │ │├──┼────┼─────┼────────────┤│ 5 │禮多多有│104 年3 月│PG00000000、 161,460 元││ │限公司 │ │PG00000000、 49,540 元││ │ ├─────┼────────────┤│ │ │104 年4 月│PG00000000、 417,265 元│├──┼────┼─────┼────────────┤│ 6 │天方實業│104 年11月│SG00000000、4,051,320 元││ │有限公司├─────┼────────────┤│ │ │104 年12月│SG00000000、4,633,200 元││ │ │ │SG00000000、4,792,200 元│├──┼────┼─────┼────────────┤│ 7 │邦碩企業│104 年7 月│QU00000000、 513,000 元││ │有限公司│ │ │├──┼────┼─────┼────────────┤│ 8 │健康家興│104 年1月 │NN00000000、 872,355 元││ │業有限公│ │NN00000000、 848,385 元││ │司 │ │NN00000000、 361,930 元││ │ ├─────┼────────────┤│ │ │104 年2月 │NN00000000、 97,000 元│├──┼────┼─────┼────────────┤│ 9 │龍泉有限│104 年9 月│RN00000000、2,929,186 元││ │公司 ├─────┼────────────┤│ │ │104 年10月│RN00000000、 23,810 元│├──┼────┼─────┼────────────┤│ 10 │凱欣室內│104 年5 月│QA00000000、 248,000 元││ │裝潢工程│ │QA00000000、 253,000 元││ │有限公司├─────┼────────────┤│ │ │104 年6 月│QA00000000、 237,500 元││ │ │ │QA00000000、 261,500 元││ │ ├─────┼────────────┤│ │ │104 年7 月│QU00000000、 248,000 元││ │ │ │QU00000000、 226,000 元││ │ │ │QU00000000、 254,000 元││ │ │ │QU00000000、 272,000 元││ │ ├─────┼────────────┤│ │ │104 年8 月│QU00000000、 313,000 元││ │ │ │QU00000000、 295,000 元││ │ │ │QU00000000、 344,000 元││ │ │ │QU00000000、 287,700 元││ │ │ │QU00000000、 308,000 元││ │ │ │QU00000000、 333,000 元││ │ │ │QU00000000、 345,000 元││ │ │ │QU00000000、 378,000 元││ │ │ │QU00000000、 396,300 元│├──┼────┼─────┼────────────┤│ 11 │海旭開發│104 年12月│SG00000000、1,102,000 元││ │實業有限│ │SG00000000、1,330,000 元││ │公司 │ │SG00000000、1,425,000 元│├──┼────┼─────┼────────────┤│ 12 │鉅亨實業│104 年5 月│QA00000000、 165,000 元││ │股份有限│ │QA00000000、 170,000 元││ │公司 ├─────┼────────────┤│ │ │104 年6 月│QA00000000、 165,000 元││ │ │ │QA00000000、 128,572 元│├──┼────┼─────┼────────────┤│ 13 │喜統進企│104 年2 月│NN00000000、 455,000 元││ │業有限公│ │ ││ │司 │ │ │├──┼────┼─────┼────────────┤│ 14 │嘉安電腦│104 年11月│SG00000000、 172,000 元││ │有限公司├─────┼────────────┤│ │ │104 年12月│SG00000000、 167,000 元││ │ │ │SG00000000、 161,000 元│├──┼────┼─────┼────────────┤│ 15 │聖楷實業│104 年3 月│PG00000000、 863,500 元││ │有限公司│ │PG00000000、 730,000 元││ │ │ │PG00000000、 420,000 元││ │ ├─────┼────────────┤│ │ │104 年4 月│PG00000000、 565,000 元││ │ ├─────┼────────────┤│ │ │104 年5 月│QA00000000、1,830,000 元││ │ │ │QA00000000、1,680,000 元││ │ ├─────┼────────────┤│ │ │104 年6 月│QA00000000、1,500,000 元││ │ │ │QA00000000、1,680,000 元││ │ │ │QA00000000、1,300,000 元│├──┼────┼─────┼────────────┤│ 16 │振升資訊│104 年11月│SG00000000、 303,200 元││ │顧問有限│ │SG00000000、 299,800 元││ │公司 ├─────┼────────────┤│ │ │104 年12月│SG00000000、 310,900 元││ │ │ │SG00000000、 309,000 元││ │ │ │SG00000000、 277,100 元│├──┼────┼─────┼────────────┤│ 17 │元方裝潢│104 年11月│SG00000000、 201,000 元││ │有限公司│ │SG00000000、 200,800 元││ │ │ │SG00000000、 198,870 元││ │ │ │SG00000000、 187,970 元││ │ │ │SG00000000、 208,000 元││ │ ├─────┼────────────┤│ │ │104 年12月│SG00000000、 190,700 元││ │ │ │SG00000000、 188,000 元││ │ │ │SG00000000、 193,400 元││ │ │ │SG00000000、 195,800 元││ │ │ │SG00000000、 235,460 元│├──┼────┼─────┼────────────┤│ 18 │昇林工程│104 年12月│SG00000000、2,787,400 元││ │有限公司│ │SG00000000、2,716,000 元│├──┼────┼─────┼────────────┤│ 19 │梅玲有限│104 年7 月│QU00000000、 293,000 元││ │公司 │ │QU00000000、 248,700 元││ │ │ │QU00000000、 277,000 元││ │ │ │QU00000000、 234,000 元││ │ │ │QU00000000、 255,000 元││ │ ├─────┼────────────┤│ │ │104 年8 月│QU00000000、 263,000 元││ │ │ │QU00000000、 264,500 元││ │ │ │QU00000000、 283,000 元││ │ │ │QU00000000、 278,000 元││ │ │ │QU00000000、 303,800 元│├──┼────┼─────┼────────────┤│ 20 │鏵國工程│104 年5 月│QA00000000、 260,000 元││ │有限公司│ │QA00000000、 218,000 元││ │ ├─────┼────────────┤│ │ │104 年6 月│QA00000000、 223,000 元││ │ │ │QA00000000、 242,000 元││ │ │ │QA00000000、 251,000 元││ │ │ │QA00000000、 238,000 元││ │ │ │QA00000000、 289,000 元││ │ │ │QA00000000、 288,000 元│└──┴────┴─────┴────────────┘附件: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05 年度偵字第23246 號起訴書。

附錄論罪科刑之法條:

商業會計法第71條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 60 萬元以下罰金:

一、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

二、故意使應保存之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滅失毀損。

三、偽造或變造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內容或毀損其頁數。

四、故意遺漏會計事項不為記錄,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

五、其他利用不正當方法,致使會計事項或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

稅捐稽徵法第43條教唆或幫助犯第 41 條或第 42 條之罪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 6 萬元以下罰金。

稅務人員、執行業務之律師、會計師或其他合法代理人犯前項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稅務稽徵人員違反第 33 條規定者,處 1 萬元以上 5 萬元以下罰鍰。

裁判案由:商業會計法等
裁判日期:2018-09-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