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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6 年簡字第 314 號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簡字第314號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簡碧慧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聲請更正本院中華民國106 年8月31日所為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判決原本及其正本事實欄第十三行之「郭美雪」之記載,應更正為「簡碧慧」。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次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院於民國106 年8 月31日所為之106 年度簡字第314 號刑事簡易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就裁判意旨與卷宗資料從形式上相核,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爰裁定更正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0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涂光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張晏齊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0 日

裁判案由:賭博
裁判日期:2017-09-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