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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6 年簡字第 432 號刑事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6年度簡字第432號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魏正傑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 年度偵字第0000

0 號、106 年度偵字第18078 號、106 年度偵緝字第1418號),嗣被告於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經本院裁定改以簡易判決處刑,判決如下:

主 文魏正傑犯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各編號「宣告刑及沒收」欄所示之刑及沒收;又幫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沒收部分併執行之。

事實及理由

一、魏正傑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之犯意,分別於附表各編號所示之時間、地點,以附表各編號所示方式致使如附表各該編號所示被害人陷於錯誤,因而分別於附表所示之匯款時間,匯款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款項至附表各該編號所示之帳戶內(各次犯行之方式、時間、地點及所得財物,均詳如附表各該編號之詐騙方式、匯款時間、地點及匯款金額欄所載)。

二、魏正傑可預見申請行動電話門號交付他人使用,極易遭詐騙集團利用為騙取他人財物之工具使用並以之規避警方查緝,竟仍基於其申辦之門號被詐騙集團利用為騙取他人財物之工具使用,亦不違反其本意之幫助詐欺之不確定故意,先於民國106 年4 月19日申辦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嗣於同年月24日前某時,將其所申辦前揭門號行動電話之SIM 卡,交付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嗣該詐欺集團成員即以該門號撥打電話至賴秀飛持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佯稱為舊識,因急需用錢欲借款新臺幣(下同)23萬元,賴秀飛不疑有他,因此陷於錯誤,於同年4 月24日14時42分許,匯款23萬元至李正彥所有之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內,嗣為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提領完畢(李正彥所涉幫助詐欺取財犯行部分,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10

6 年度易字第189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 月確定)。

三、本件證據部分,除補充「被告魏正傑於本院106 年10月30日準備程序時之自白」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四、論罪科刑:

(一)核被告就事實欄一如附表各編號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 項之詐欺取財罪(共21罪)。公訴意旨雖認被告就如事實欄一如附表各編號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 條之4 第

1 項第3 款之以電子通訊、網際網路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嫌,然查,被告係各於事實欄一如附表各編號所示時、地,各以帳號「wei0000000」或「wei77104」登入PTT 電子佈告欄後,自行瀏覽「GAMESALE」討論板面內各被害人張貼於該討論版面徵求各該商品之文章後,再個別以PTT 站內信件或通訊軟體「LINE」等聯絡方式向各被害人佯稱有出售其等所徵求商品之意,使各被害人陷於錯誤,而為財物之交付等節,迭據如附表所示各被害人指述在卷,復為被告所自承無訛,是被告雖係透過網際網路以遂行其詐欺如附表各編號各被害人之犯行,惟依其行為態樣,並非以網際網路做為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不實訊息而為詐欺犯行,與起訴意旨所載刑法第339 條之4第1 項第3 款之構成要件顯有未合,又遍觀全卷,並無證據證明被告有何以網際網路作為傳播工具對公眾或不特定之多數人散布而為詐欺之犯行,惟起訴之基本事實同一,爰依法變更起訴法條

(二)按刑法上之幫助犯,係對於犯罪與正犯有共同之認識,而以幫助之意思,對於正犯資以助力,而未參與實施犯罪之行為者而言(最高法院75年度台上字第1509號、88年度台上字第1270號判決亦同此意旨)。經查,被告依卷內事證僅有於事實欄二所示時間提供其所申辦門號0000000000號

SIM 卡予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詐騙集團成員暨其集團使用之事實,並無其他積極證據證明被告有參與詐欺取財之行為,是被告就事實欄二所為僅係參與詐欺取財罪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且在無積極證據證明被告係以正犯之犯意參與犯罪行為之情形下,應認被告就事實欄二所為僅應成立幫助犯,而非論以正犯。是核被告就事實欄二所為,係犯刑法第339 條第1 項、刑法第30條第1 項前段詐欺取財罪之幫助犯。又被告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為幫助犯,爰依刑法第30條第2 項規定,按正犯之刑減輕其刑。

(三)被告所犯事實欄一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21罪及事實欄二所示詐欺取財罪之幫助犯,俱屬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四)爰審酌被告身強體壯,正值盛年,竟不思己力賺取正當收入,反利用他人之信任,於短時間內多次恣意詐取他人財物,又貪圖不法利益,提供以其名義申辦之門號於他人,再由該他人輾轉提供某詐欺集團使用,以此方式幫助該詐欺集團從事詐欺取財之犯行,致使此類犯罪手法層出不窮,更造成犯罪偵查追訴的困難性,嚴重危害交易秩序與社會治安,所為實無足取,且該詐欺集團取得上開行動電話門號後,持之作為聯絡工具以遂行向被害人賴秀飛詐取新臺幣23萬元之犯行,侵害財產法益之情節及程度均已難謂輕微,增加檢警追緝成本,極端缺乏對他人財產權之尊重,並紊亂社會正常交易秩序有害社會交易秩序,惟念其犯後終知坦承犯行,態度尚稱良好,惟迄今未賠償各該被害人所受損害,兼衡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生活狀況、智識程度及素行等一切情狀,就被告所犯事實欄一部分,分別量處如附表各編號宣告刑欄所示之刑,另就被告所犯事實欄二部分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併定應執行之刑暨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如主文所示,以示懲儆。

五、沒收部分:

(一)本件如附表各編號「匯款金額」欄所示之財物,為被告犯本件如附表上揭編號所示犯行所得之物,且已取得事實上之支配處分權限,應依刑法第38條之1 第1 項前段規定,各於如附表前揭編號所示之罪刑項下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依刑法第38條之1 第3項之規定,追徵其價額。

(二)參酌被告於偵查中及本院準備程序自承其提供上開門號供予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詐騙集團成員暨其集團使用之實際獲利為扣抵一期借款利息5,000 元乙節,則被告因本件事實欄二提供其所申辦前揭門號幫助他人從事詐欺取財之犯行之實際減省之消極財產上利益即為5,000 元,核屬被告之犯罪所得,應依刑法第38條之1 第1 項、第4 項規定,宣告沒收。又因該等犯罪所得未據扣案,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應依刑法第38條之1 第3 項規定,追徵其價額。

(三)上開宣告之多數沒收,應依刑法第40條之2 第1 項之規定,併執行之。

六、退併辦部分:

(一)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6 年度偵字第38254 號移送併辦意旨略以:被告明知並無於網路出售貨物之真意,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106 年5 月25日22時22分許,以要清償消費款項為由,向友人林鴻霆取得其所申設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後,於翌(26)日13時19分許,以LINE通訊軟體向張元溢佯稱,可以1 萬3,500 元出售iPad1 台云云,致張元溢陷於錯誤,於同日18時24分許,前往臺中市○區○○路○○號之臺灣銀行,操作自動櫃員機匯款1 萬3500元至上開帳戶,被告復於同日18時28分許,向林鴻霆表示錯匯為1 萬3500元,請林鴻霆將款項領出後,將親自領回,林鴻霆依指示辦理,於同日22時許,扣除被告之消費金額共5,000 元後,將剩餘之8,

500 元交付予被告,嗣因張元溢遲未收到貨品,始悉受騙。因認被告另涉刑法第339 條第1 項詐欺取財罪嫌,且與本案經起訴部分之犯罪時間緊密接連,應屬同一犯罪事實,爰移請併案審理等語。

(二)惟查,前揭移送併案審理之犯罪事實,與被告所犯本件經起訴且經本院論罪科刑之上揭犯行,其被害人不同,犯罪時間有異,其犯罪事實顯非同一,又此部份犯行如係屬實,亦係基於不同之犯意,應為獨立評價而屬數罪併罰關係,是上開移送併辦部分非本案起訴效力所及,本院無從併予審理,自應退回檢察官另為適法之處理,併此敘明。

七、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2 項、第3 項、第450 條第1 項、第454 條第2 項、第300 條,刑法第30條第1 項前段、第2項、第339 條第1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8 項、第51條第5 款、第38條之1 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40條之2 第1項,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第2 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八、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附繕本),上訴於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 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第41條第1 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第2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吳宗憲提起公訴,檢察官鄭皓文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7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鄧鈞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吳韻聆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9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 條(普通詐欺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編號│被害人│詐騙方式 │匯款時間 │匯款地點 │匯款金額(新臺幣)│匯入帳戶 │宣告刑及沒收 │├──┼───┼──────────┼───────┼────────┼─────────┼────────┼────────┤│1 │張雅涵│被告以帳號「wei77104│105 年11月24日│不詳 │12,000元 │魏簫文花(被告祖│魏正傑犯詐欺取財││(起│ │」登入PTT論壇之「MOB│晚間6時2分 │ │ │母)所有之郵局帳│罪,處有期徒刑肆││訴書│ │ILESALE 」板後自行瀏│ │ │ │號000-0000000000│月,如易科罰金,││附表│ │覽左列被害人於該版上│ │ │ │80號帳戶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編號│ │徵求行動電話之文章後│ │ │ │ │算壹日。未扣案之││20)│ │,再於個別以站內信及│ │ │ │ │犯罪所得新臺幣壹││ │ │LINE等聯絡方式向左列│ │ │ │ │萬貳仟元沒收,於││ │ │被害人佯稱可出售其所│ │ │ │ │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 │與購買行動電話之意,│ │ │ │ │收或不宜執行沒收││ │ │致被害人誤信為真,於│ │ │ │ │時,追徵其價額。││ │ │右列時地匯入右列金額│ │ │ │ │ ││ │ │至右列金融帳戶。 │ │ │ │ │ │├──┼───┼──────────┼───────┼────────┼─────────┼────────┼────────┤│2 │洪子奇│被告以帳號「wei77104│105年12月2日下│不詳 │3,000元 │魏簫文花(被告祖│魏正傑犯詐欺取財││(起│ │」登入PTT論壇之「MOB│午3時24分 │ │ │母)所有之郵局帳│罪,處有期徒刑參││訴書│ │ILESALE 」板後自行瀏│ │ │ │號000-0000000000│月,如易科罰金,││附表│ │覽左列被害人於該版上│ │ │ │80號帳戶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編號│ │徵求LG牌G3型號行動電│ │ │ │ │算壹日。未扣案之││21)│ │話之文章後,再於個別│ │ │ │ │犯罪所得新臺幣參││ │ │以站內信及LINE等聯絡│ │ │ │ │仟元沒收,於全部││ │ │方式向左列被害人佯稱│ │ │ │ │或一部不能沒收或││ │ │可出售其所與購買LG牌│ │ │ │ │不宜執行沒收時,││ │ │G3型號行動電話之意,│ │ │ │ │追徵其價額。 ││ │ │致被害人誤信為真,於│ │ │ │ │ ││ │ │右列時地匯入右列金額│ │ │ │ │ ││ │ │至右列金融帳戶。 │ │ │ │ │ │├──┼───┼──────────┼───────┼────────┼─────────┼────────┼────────┤│3 │吳政諭│被告以帳號「wei19881│106 年5 月29日│華南銀行某處 ATM│2,200元 │蔡毓修所有之合作│魏正傑犯詐欺取財││(起│ │04」登入PTT 論壇之「│下午4時41分 │櫃員機(吳政論對│ │金庫帳號000-0000│罪,處有期徒刑參││訴書│ │GAMESALE」板後自行瀏│ │匯款地點不復記憶│ │000000000000號帳│月,如易科罰金,││附表│ │覽左列被害人於該版上│ │) │ │戶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編號│ │徵求「gta5」、「尼爾│ │ │ │ │算壹日。未扣案之││1) │ │」遊戲光碟之文章後,│ │ │ │ │犯罪所得新臺幣貳││ │ │再於個別以站內信及LI│ │ │ │ │仟貳佰元沒收,於││ │ │NE等聯絡方式向左列被│ │ │ │ │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 │害人佯稱可出售其所與│ │ │ │ │收或不宜執行沒收││ │ │購買「gta5」、「尼爾│ │ │ │ │時,追徵其價額。││ │ │」遊戲光碟之意,致被│ │ │ │ │ ││ │ │害人誤信為真,於右列│ │ │ │ │ ││ │ │時地匯入右列金額至右│ │ │ │ │ ││ │ │列金融帳戶。 │ │ │ │ │ │├──┼───┼──────────┼───────┼────────┼─────────┼────────┼────────┤│4 │林佳鴻│被告以帳號「wei19881│106 年5 月29日│新竹縣竹北市六家│10,000元 │蔡毓修所有之合作│魏正傑犯詐欺取財││(起│ │04」登入PTT 論壇之「│晚間7時54分 │8街27號7 樓 │ │金庫帳號000-0000│罪,處有期徒刑肆││訴書│ │GAMESALE」板後自行瀏│ │ │ │000000000000號帳│月,如易科罰金,││附表│ │覽左列被害人於該版上│ │ │ │戶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編號│ │徵求「Nintendo Switc│ │ │ │ │算壹日。未扣案之││2) │ │h」遊戲主機之文章後 │ │ │ │ │犯罪所得新臺幣壹││ │ │,再於個別以站內信及│ │ │ │ │萬元沒收,於全部││ │ │LINE等聯絡方式向左列│ │ │ │ │或一部不能沒收或││ │ │被害人佯稱可出售其所│ │ │ │ │不宜執行沒收時,││ │ │與購買「Nintendo Swi│ │ │ │ │追徵其價額。 ││ │ │tch」 之意,致被害人│ │ │ │ │ ││ │ │誤信為真,於右列時地│ │ │ │ │ ││ │ │匯入右列金額至右列金│ │ │ │ │ ││ │ │融帳戶。 │ │ │ │ │ │├──┼───┼──────────┼───────┼────────┼─────────┼────────┼────────┤│5 │李偉斌│被告以帳號「wei19881│106 年5 月30日│桃園市桃園區復興│4,500元 │蔡毓修所有之合作│魏正傑犯詐欺取財││(起│ │04」登入PTT 論壇之「│晚間6時30分 │路18之2 號八樓 │ │金庫帳號000-0000│罪,處有期徒刑參││訴書│ │GAMESALE」板後自行瀏│ │ │ │000000000000號帳│月,如易科罰金,││附表│ │覽左列被害人於該版上│ │ │ │戶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編號│ │徵求「顯示卡」之文章│ │ │ │ │算壹日。未扣案之││3) │ │後,再於個別以站內信│ │ │ │ │犯罪所得新臺幣肆││ │ │及LINE等聯絡方式向左│ │ │ │ │仟伍佰元沒收,於││ │ │列被害人佯稱可出售其│ │ │ │ │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 │所與購買「顯示卡」之│ │ │ │ │收或不宜執行沒收││ │ │意,致被害人誤信為真│ │ │ │ │時,追徵其價額。││ │ │,於右列時地匯入右列│ │ │ │ │ ││ │ │金額至右列金融帳戶。│ │ │ │ │ │├──┼───┼──────────┼───────┼────────┼─────────┼────────┼────────┤│6 │林立賢│被告以帳號「wei19881│106 年5 月30日│彰化縣福興鄉橋頭│1,460元 │蔡毓修所有之合作│魏正傑犯詐欺取財││(起│ │04」登入PTT 論壇之「│晚間6時59分 │村復興路78 號(鹿│ │金庫帳號000-0000│罪,處有期徒刑參││訴書│ │GAMESALE」板後自行瀏│ │港國中前門旁ATM)│ │000000000000號帳│月,如易科罰金,││附表│ │覽左列被害人於該版上│ │ │ │戶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編號│ │徵求「伊蘇」遊戲光碟│ │ │ │ │算壹日。未扣案之││15)│ │之文章後,再於個別以│ │ │ │ │犯罪所得新臺幣壹││ │ │站內信及LINE等聯絡方│ │ │ │ │仟肆佰陸拾元沒收││ │ │式向左列被害人佯稱可│ │ │ │ │,於全部或一部不││ │ │出售其所與購買「伊蘇│ │ │ │ │能沒收或不宜執行││ │ │」遊戲光碟卡之意,致│ │ │ │ │沒收時,追徵其價││ │ │被害人誤信為真,於右│ │ │ │ │額。 ││ │ │列時地匯入右列金額至│ │ │ │ │ ││ │ │右列金融帳戶。 │ │ │ │ │ │├──┼───┼──────────┼───────┼────────┼─────────┼────────┼────────┤│7 │葉錦沛│被告以帳號「wei19881│106 年5 月30日│桃園市楊梅區青年│1,200元 │蔡毓修所有之合作│魏正傑犯詐欺取財││(起│ │04」登入PTT 論壇之「│晚間8時10分 │路2段204巷11號 │ │金庫帳號000-0000│罪,處有期徒刑參││訴書│ │GAMESALE」板後自行瀏│ │ │ │000000000000號帳│月,如易科罰金,││附表│ │覽左列被害人於該版上│ │ │ │戶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編號│ │徵求「MLB THE SHOW20│ │ │ │ │算壹日。未扣案之││4) │ │17」遊戲光碟之文章後│ │ │ │ │犯罪所得新臺幣壹││ │ │,再於個別以站內信及│ │ │ │ │仟貳佰元沒收,於││ │ │LINE等聯絡方式向左列│ │ │ │ │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 │被害人佯稱可出售其所│ │ │ │ │收或不宜執行沒收││ │ │與購買「MLB THE SHOW│ │ │ │ │時,追徵其價額。││ │ │2017」遊戲光碟之意,│ │ │ │ │ ││ │ │致被害人誤信為真,於│ │ │ │ │ ││ │ │右列時地匯入右列金額│ │ │ │ │ ││ │ │至右列金融帳戶。 │ │ │ │ │ │├──┼───┼──────────┼───────┼────────┼─────────┼────────┼────────┤│8 │顏嘉男│被告以帳號「wei19881│106年5月31日下│嘉義市西區遼寧1 │1,400元 │蔡毓修所有之合作│魏正傑犯詐欺取財││(起│ │04」登入PTT 論壇之「│午2時許 │街94號 │ │金庫帳號000-0000│罪,處有期徒刑參││訴書│ │GAMESALE」板後自行瀏│ │ │ │000000000000號帳│月,如易科罰金,││附表│ │覽左列被害人於該版上│ │ │ │戶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編號│ │徵求「PS4 」遊戲主機│ │ │ │ │算壹日。未扣案之││5) │ │手把之文章後,再於個│ │ │ │ │犯罪所得新臺幣壹││ │ │別以站內信及LINE等聯│ │ │ │ │仟肆佰元沒收,於││ │ │絡方式向左列被害人佯│ │ │ │ │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 │稱可出售其所與購買「│ │ │ │ │收或不宜執行沒收││ │ │PS4 」遊戲主機手把之│ │ │ │ │時,追徵其價額。││ │ │意,致被害人誤信為真│ │ │ │ │ ││ │ │,於右列時地匯入右列│ │ │ │ │ ││ │ │金額至右列金融帳戶。│ │ │ │ │ │├──┼───┼──────────┼───────┼────────┼─────────┼────────┼────────┤│9 │廖偉竣│被告以帳號「wei19881│106年5月31日下│嘉義縣鹿草鄉西井│1,060元 │蔡毓修所有之合作│魏正傑犯詐欺取財││(起│ │04」登入PTT 論壇之「│午3時53分許 │村長壽路222號(鹿│ │金庫帳號000-0000│罪,處有期徒刑參││訴書│ │GAMESALE」板後自行瀏│ │草鄉郵局) │ │000000000000號帳│月,如易科罰金,││附表│ │覽左列被害人於該版上│ │ │ │戶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編號│ │徵求遊戲光碟之文章後│ │ │ │ │算壹日。未扣案之││6) │ │,再於個別以站內信及│ │ │ │ │犯罪所得新臺幣壹││ │ │LINE等聯絡方式向左列│ │ │ │ │仟零陸拾元沒收,││ │ │被害人佯稱可出售其所│ │ │ │ │於全部或一部不能││ │ │與購買遊戲光碟之意,│ │ │ │ │沒收或不宜執行沒││ │ │致被害人誤信為真,於│ │ │ │ │收時,追徵其價額││ │ │右列時地匯入右列金額│ │ │ │ │。 ││ │ │至右列金融帳戶。 │ │ │ │ │ ││ │ │ │ │ │ │ │ │├──┼───┼──────────┼───────┼────────┼─────────┼────────┼────────┤│10 │羅章庭│被告以帳號「wei19881│106年5月31日晚│新竹市○區○○路│1,200元 │蔡毓修所有之合作│魏正傑犯詐欺取財││(起│ │04」登入PTT 論壇之「│間9時44分許 │1 段268巷16號2樓│ │金庫帳號000-0000│罪,處有期徒刑參││訴書│ │GAMESALE」板後自行瀏│ │之2 │ │000000000000號帳│月,如易科罰金,││附表│ │覽左列被害人於該版上│ │ │ │戶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編號│ │徵求遊戲光碟之文章後│ │ │ │ │算壹日。未扣案之││7) │ │,再於個別以站內信及│ │ │ │ │犯罪所得新臺幣壹││ │ │LINE等聯絡方式向左列│ │ │ │ │仟貳佰元沒收,於││ │ │被害人佯稱可出售其所│ │ │ │ │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 │與購買遊戲光碟之意,│ │ │ │ │收或不宜執行沒收││ │ │致被害人誤信為真,於│ │ │ │ │時,追徵其價額。││ │ │右列時地匯入右列金額│ │ │ │ │ ││ │ │至右列金融帳戶。 │ │ │ │ │ │├──┼───┼──────────┼───────┼────────┼─────────┼────────┼────────┤│11 │黃顯越│被告以帳號「wei19881│106年5月31日晚│新北市泰山區福興│1,200元 │蔡毓修所有之合作│魏正傑犯詐欺取財││(起│ │04」登入PTT 論壇之「│間10時46分許 │2街17號4樓 │ │金庫帳號000-0000│罪,處有期徒刑參││訴書│ │GAMESALE」板後自行瀏│ │ │ │000000000000號帳│月,如易科罰金,││附表│ │覽左列被害人於該版上│ │ │ │戶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編號│ │徵求「巫師3 」遊戲光│ │ │ │ │算壹日。未扣案之││8) │ │碟之文章後,再於個別│ │ │ │ │犯罪所得新臺幣壹││ │ │以站內信及LINE等聯絡│ │ │ │ │仟貳佰元沒收,於││ │ │方式向左列被害人佯稱│ │ │ │ │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 │可出售其所與購買「巫│ │ │ │ │收或不宜執行沒收││ │ │師3 」遊戲光碟之意,│ │ │ │ │時,追徵其價額。││ │ │致被害人誤信為真,於│ │ │ │ │ ││ │ │右列時地匯入右列金額│ │ │ │ │ ││ │ │至右列金融帳戶。 │ │ │ │ │ │├──┼───┼──────────┼───────┼────────┼─────────┼────────┼────────┤│12 │余宣泓│被告以帳號「wei19881│106年5月31日晚│臺北市北投區裕民│760元 │蔡毓修所有之合作│魏正傑犯詐欺取財││(起│ │04」登入PTT 論壇之「│間11時26分許 │1 路41巷2弄10號3│ │金庫帳號000-0000│罪,處有期徒刑貳││訴書│ │GAMESALE」板後自行瀏│ │樓 │ │000000000000號帳│月,如易科罰金,││附表│ │覽左列被害人於該版上│ │ │ │戶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編號│ │徵求「血源詛咒」遊戲│ │ │ │ │算壹日。未扣案之││9) │ │光碟之文章後,再於個│ │ │ │ │犯罪所得新臺幣柒││ │ │別以站內信及LINE等聯│ │ │ │ │佰陸拾元沒收,於││ │ │絡方式向左列被害人佯│ │ │ │ │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 │稱可出售其所與購買「│ │ │ │ │收或不宜執行沒收││ │ │血源詛咒」遊戲光碟之│ │ │ │ │時,追徵其價額。││ │ │意,致被害人誤信為真│ │ │ │ │ ││ │ │,於右列時地匯入右列│ │ │ │ │ ││ │ │金額至右列金融帳戶。│ │ │ │ │ │├──┼───┼──────────┼───────┼────────┼─────────┼────────┼────────┤│13 │王育興│被告以帳號「wei19881│106年6月1 日下│高雄市鳳山區五甲│1,060元 │蔡毓修所有之合作│魏正傑犯詐欺取財││(起│ │04」登入PTT 論壇之「│午3時43分許 │二路699 號(中國│ │金庫帳號000-0000│罪,處有期徒刑參││訴書│ │GAMESALE」板後自行瀏│ │信託五甲分行) │ │000000000000號帳│月,如易科罰金,││附表│ │覽左列被害人於該版上│ │ │ │戶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編號│ │徵求「仁王」遊戲光碟│ │ │ │ │算壹日。未扣案之││10)│ │之文章後,再於個別以│ │ │ │ │犯罪所得新臺幣壹││ │ │站內信及LINE等聯絡方│ │ │ │ │仟零陸拾元沒收,││ │ │式向左列被害人佯稱可│ │ │ │ │於全部或一部不能││ │ │出售其所與購買「仁王│ │ │ │ │沒收或不宜執行沒││ │ │」遊戲光碟之意,致被│ │ │ │ │收時,追徵其價額││ │ │害人誤信為真,於右列│ │ │ │ │。 ││ │ │時地匯入右列金額至右│ │ │ │ │ ││ │ │列金融帳戶。 │ │ │ │ │ │├──┼───┼──────────┼───────┼────────┼─────────┼────────┼────────┤│14 │李佳倫│被告以帳號「wei19881│106年6月1 日下│未提供(ATM櫃員機│900元 │蔡毓修所有之合作│魏正傑犯詐欺取財││(起│ │04」登入PTT 論壇之「│午4時43分許 │編號:00000000 )│ │金庫帳號000-0000│罪,處有期徒刑貳││訴書│ │GAMESALE」板後自行瀏│ │ │ │000000000000號帳│月,如易科罰金,││附表│ │覽左列被害人於該版上│ │ │ │戶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編號│ │徵求遊戲光碟之文章後│ │ │ │ │算壹日。未扣案之││11)│ │,再於個別以站內信及│ │ │ │ │犯罪所得新臺幣玖││ │ │LINE等聯絡方式向左列│ │ │ │ │佰元沒收,於全部││ │ │被害人佯稱可出售其所│ │ │ │ │或一部不能沒收或││ │ │與購買遊戲光碟之意,│ │ │ │ │不宜執行沒收時,││ │ │致被害人誤信為真,於│ │ │ │ │追徵其價額。 ││ │ │右列時地匯入右列金額│ │ │ │ │ ││ │ │至右列金融帳戶。 │ │ │ │ │ │├──┼───┼──────────┼───────┼────────┼─────────┼────────┼────────┤│15 │張元熏│被告以帳號「wei19881│106年6月1 日晚│彰化縣大村鄉美港│1,260元 │蔡毓修所有之合作│魏正傑犯詐欺取財││(起│ │04」登入PTT 論壇之「│間8時30分許 │村中山路1段1巷10│ │金庫帳號000-0000│罪,處有期徒刑參││訴書│ │GAMESALE」板後自行瀏│ │號 │ │000000000000號帳│月,如易科罰金,││附表│ │覽左列被害人於該版上│ │ │ │戶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編號│ │徵求「女神異聞錄5 」│ │ │ │ │算壹日。未扣案之││12)│ │遊戲光碟之文章後,再│ │ │ │ │犯罪所得新臺幣壹││ │ │於個別以站內信及LINE│ │ │ │ │仟貳佰陸拾元沒收││ │ │等聯絡方式向左列被害│ │ │ │ │,於全部或一部不││ │ │人佯稱可出售其所與購│ │ │ │ │能沒收或不宜執行││ │ │買「女神異聞錄5 」遊│ │ │ │ │沒收時,追徵其價││ │ │戲光碟之意,致被害人│ │ │ │ │額。 ││ │ │誤信為真,於右列時地│ │ │ │ │ ││ │ │匯入右列金額至右列金│ │ │ │ │ ││ │ │融帳戶。 │ │ │ │ │ │├──┼───┼──────────┼───────┼────────┼─────────┼────────┼────────┤│16 │李盈賢│被告以帳號「wei19881│106年6月1 日晚│台南市○區○○路│1,300元 │蔡毓修所有之合作│魏正傑犯詐欺取財││(起│ │04」登入PTT 論壇之「│間9時15分許 │四段15號1樓(京城│ │金庫帳號000-0000│罪,處有期徒刑參││訴書│ │GAMESALE」板後自行瀏│ │商業銀行) │ │000000000000號帳│月,如易科罰金,││附表│ │覽左列被害人於該版上│ │ │ │戶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編號│ │徵求「機器人大戰V 」│ │ │ │ │算壹日。未扣案之││13)│ │遊戲光碟之文章後,再│ │ │ │ │犯罪所得新臺幣壹││ │ │於個別以站內信及LINE│ │ │ │ │仟參佰元沒收,於││ │ │等聯絡方式向左列被害│ │ │ │ │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 │人佯稱可出售其所與購│ │ │ │ │收或不宜執行沒收││ │ │買「機器人大戰V 」遊│ │ │ │ │時,追徵其價額。││ │ │戲光碟之意,致被害人│ │ │ │ │ ││ │ │誤信為真,於右列時地│ │ │ │ │ ││ │ │匯入右列金額至右列金│ │ │ │ │ ││ │ │融帳戶。 │ │ │ │ │ │├──┼───┼──────────┼───────┼────────┼─────────┼────────┼────────┤│17 │黃彥誠│被告以帳號「wei19881│106年6月1 日晚│臺北市文山區木新│1,660元 │蔡毓修所有之合作│魏正傑犯詐欺取財││(起│ │04」登入PTT 論壇之「│間9時23分許 │路3段127巷12弄2 │ │金庫帳號000-0000│罪,處有期徒刑參││訴書│ │GAMESALE」板後自行瀏│ │號3樓 │ │000000000000號帳│月,如易科罰金,││附表│ │覽左列被害人於該版上│ │ │ │戶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編號│ │徵求「薩爾達傳說」遊│ │ │ │ │算壹日。未扣案之││14)│ │戲光碟之文章後,再於│ │ │ │ │犯罪所得新臺幣壹││ │ │個別以站內信及LINE等│ │ │ │ │仟陸佰陸拾元沒收││ │ │聯絡方式向左列被害人│ │ │ │ │,於全部或一部不││ │ │佯稱可出售其所與購買│ │ │ │ │能沒收或不宜執行││ │ │「薩爾達傳說」遊戲光│ │ │ │ │沒收時,追徵其價││ │ │碟之意,致被害人誤信│ │ │ │ │額。 ││ │ │為真,於右列時地匯入│ │ │ │ │ ││ │ │右列金額至右列金融帳│ │ │ │ │ ││ │ │戶。 │ │ │ │ │ │├──┼───┼──────────┼───────┼────────┼─────────┼────────┼────────┤│18 │林昭隆│被告以帳號「wei19881│106年6月1 日晚│彰化縣福興鄉橋頭│1,060元 │蔡毓修所有之合作│魏正傑犯詐欺取財││(起│ │04」登入PTT 論壇之「│間9時27分許 │村彰鹿路7段419巷│ │金庫帳號000-0000│罪,處有期徒刑參││訴書│ │GAMESALE」板後自行瀏│ │50弄11號 │ │000000000000號帳│月,如易科罰金,││附表│ │覽左列被害人於該版上│ │ │ │戶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編號│ │徵求「古墓奇兵:崛起│ │ │ │ │算壹日。未扣案之││16)│ │」遊戲光碟之文章後,│ │ │ │ │犯罪所得新臺幣壹││ │ │再於個別以站內信及LI│ │ │ │ │仟零陸拾元沒收,││ │ │NE等聯絡方式向左列被│ │ │ │ │於全部或一部不能││ │ │害人佯稱可出售其所與│ │ │ │ │沒收或不宜執行沒││ │ │購買「古墓奇兵:崛起│ │ │ │ │收時,追徵其價額││ │ │」遊戲光碟之意,致被│ │ │ │ │。 ││ │ │害人誤信為真,於右列│ │ │ │ │ ││ │ │時地匯入右列金額至右│ │ │ │ │ ││ │ │列金融帳戶。 │ │ │ │ │ │├──┼───┼──────────┼───────┼────────┼─────────┼────────┼────────┤│19 │張義銘│被告以帳號「wei19881│106年6月2 日上│基隆市中正區中正│1,560元 │蔡毓修所有之合作│魏正傑犯詐欺取財││(起│ │04」登入PTT 論壇之「│午5時11分許 │路760巷9之3號2樓│ │金庫帳號000-0000│罪,處有期徒刑參││訴書│ │GAMESALE」板後自行瀏│(起訴書誤載10│ │ │000000000000號帳│月,如易科罰金,││附表│ │覽左列被害人於該版上│6年6月5日) │ │ │戶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編號│ │徵求「馬力歐派對9 」│ │ │ │ │算壹日。未扣案之││17)│ │遊戲光碟之文章後,再│ │ │ │ │犯罪所得新臺幣壹││ │ │於個別以站內信及LINE│ │ │ │ │仟伍佰陸拾元沒收││ │ │等聯絡方式向左列被害│ │ │ │ │,於全部或一部不││ │ │人佯稱可出售其所與購│ │ │ │ │能沒收或不宜執行││ │ │買「馬力歐派對9 」遊│ │ │ │ │沒收時,追徵其價││ │ │戲光碟之意,致被害人│ │ │ │ │額。 ││ │ │誤信為真,於右列時地│ │ │ │ │ ││ │ │匯入右列金額至右列金│ │ │ │ │ ││ │ │融帳戶。 │ │ │ │ │ │├──┼───┼──────────┼───────┼────────┼─────────┼────────┼────────┤│20 │汪澤政│被告以帳號「wei19881│106年6月2 日晚│聯邦銀行 │1,360元 │蔡毓修所有之合作│魏正傑犯詐欺取財││(起│ │04」登入PTT 論壇之「│間6時38分許 │(正確地址王澤政│ │金庫帳號000-0000│罪,處有期徒刑參││訴書│ │GAMESALE」板後自行瀏│ │以不復記憶,ATM │ │000000000000號帳│月,如易科罰金,││附表│ │覽左列被害人於該版上│ │櫃員機編號:0458│ │戶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編號│ │徵求遊戲光碟之文章後│ │4) │ │ │算壹日。未扣案之││18)│ │,再於個別以站內信及│ │ │ │ │犯罪所得新臺幣壹││ │ │LINE等聯絡方式向左列│ │ │ │ │仟參佰陸拾元沒收││ │ │被害人佯稱可出售其所│ │ │ │ │,於全部或一部不││ │ │與購買遊戲光碟之意,│ │ │ │ │能沒收或不宜執行││ │ │致被害人誤信為真,於│ │ │ │ │沒收時,追徵其價││ │ │右列時地匯入右列金額│ │ │ │ │額。 ││ │ │至右列金融帳戶。 │ │ │ │ │ │├──┼───┼──────────┼───────┼────────┼─────────┼────────┼────────┤│21 │林智宸│被告以帳號「wei19881│106年6月2 日晚│臺中市西屯區長安│1,125元 │蔡毓修所有之合作│魏正傑犯詐欺取財││(起│ │04」登入PTT 論壇之「│間8時許 │路2段131巷3之7號│ │金庫帳號000-0000│罪,處有期徒刑參││訴書│ │GAMESALE」板後自行瀏│ │6樓 │ │000000000000號帳│月,如易科罰金,││附表│ │覽左列被害人於該版上│ │ │ │戶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編號│ │徵求遊戲光碟之文章後│ │ │ │ │算壹日。未扣案之││19)│ │,再於個別以站內信及│ │ │ │ │犯罪所得新臺幣壹││ │ │LINE等聯絡方式向左列│ │ │ │ │仟壹佰貳拾伍元沒││ │ │被害人佯稱可出售其所│ │ │ │ │收,於全部或一部││ │ │與購買遊戲光碟之意,│ │ │ │ │不能沒收或不宜執││ │ │致被害人誤信為真,於│ │ │ │ │行沒收時,追徵其││ │ │右列時地匯入右列金額│ │ │ │ │價額。 ││ │ │至右列金融帳戶。 │ │ │ │ │ │└──┴───┴──────────┴───────┴────────┴─────────┴────────┴────────┘

裁判案由:詐欺
裁判日期:2018-05-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