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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6 年交訴字第 67 號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交訴字第67號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莊士賢

余佳誠姜宏章上列被告因肇事遺棄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 年度偵字第4451號),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1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曾名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張宸維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1 日

裁判案由:肇事遺棄罪等
裁判日期:2017-1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