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交訴字第87號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張賽群上列聲請人因肇事遺棄等案件(106 年度偵字第7896號),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撤銷簡式審判程序,依通常程序審判之。
理 由
一、按除被告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以外之罪,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審判長得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辯護人、代理人及輔佐人之意見後,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又法院為前項裁定後,認為有不得或不宜者,應撤銷原裁定,依通常程序審判,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張賽群因違反肇事逃逸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前經本院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茲因發現案件有不宜行簡式審判程序之情事,揆諸上開規定,自應撤銷簡式審判程序,依通常程序審判。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2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 日
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劉家祥
法 官 林蕙芳法 官 徐雍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崇容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