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交附民字第56號原 告 歐旺全被 告 廖建華上列被告因肇事遺棄等案件(106 年度交訴字第55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
504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歐旺全對被告廖建華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核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首揭法律規定,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5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謝順輝
法 官 蔡政佑法 官 涂偉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王岫雯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