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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6 年交附民字第 56 號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交附民字第56號原 告 歐旺全被 告 廖建華上列被告因肇事遺棄等案件(106 年度交訴字第55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

504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歐旺全對被告廖建華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核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首揭法律規定,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5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謝順輝

法 官 蔡政佑法 官 涂偉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王岫雯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5 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裁判日期:2017-10-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