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單禁沒字第295號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不詳)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無主違禁物(106 年度聲沒字第40
2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前含袋毛重合計零點伍肆公克,含無法與毒品析離之包裝袋壹只)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現場所遺留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1 包(驗前含袋毛重合計0.54公克),經送檢驗,呈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 條第2 項第2 款所規定之第二級毒品,屬違禁物,惟因未發現涉案之人,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6 年度他字第1695號簽結在案,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 項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沒收、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適用裁判時之法律;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2 條第2 項、第40條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
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民國105 年6 月22日修正並於105 年7 月1 日施行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因接獲消防局轉報在中壢區第一公有零售市場發生火警,於106 年1 月12日下午3 時
7 分許,派員至上址勘查,並扣得不詳之人遺留之甲基安非他命1 包,經送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EIA 酵素免疫分析法為初步檢驗,復以GC/MS 氣相層析質譜儀法為確認檢驗結果,確呈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有該公司於106 年
2 月21日出具之濫用藥物檢驗報告(報告編號:UL/2017/00000000號)、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刑案現場勘察報告各1 份附卷可考,足認前揭扣案物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 條第2 項第1 款所管制之違禁物無訛,足認確係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屬違禁物無訛。是聲請人之聲請,核與前揭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另包裝上開毒品之包裝袋1 只,因其上殘留之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連同查獲之前開毒品沒收銷燬之。至於送驗耗損部分之毒品,因已鑑析用罄,業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第455 條之36第2 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2 條第2 項、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2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吳軍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蔡竺君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