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單禁沒字第505號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不詳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無主違禁物(106 年度聲沒字第63
6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大麻種子壹佰參拾陸顆均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106 年度他字第3802號被告JIANG HUANREN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查無犯罪嫌疑人簽結在案,而扣案大麻種子149 顆,經送驗用,確含有第二級毒品大麻成分,有法務部調查局105 年11月10日調科壹字第00000000000 號鑑定書在卷可稽,爰依刑法第40條第2 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規定,聲請宣告沒收並銷燬之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 項、第40條第
2 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大麻種子149 顆送法務部調查局檢驗,經抽查其中13顆進行發芽試驗,發現其中9 顆具有發芽能力且含有第二級第24項毒品大麻成分,有法務部調查局10
5 年11月10日調科壹字第10523212330 號鑑定書附卷可稽。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4條第4 項規定:「持有大麻種子者,處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1 萬元以下罰金」,故大麻種子係未經許可,不得持有之物,應屬違禁物。從而,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扣案大麻種子136 顆,依照首揭刑法第40條第2 項後段規定,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至於送驗之13顆大麻種子因已檢驗用罄,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第455 條之36第2 項,刑法第40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4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張宏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7 日
書記官 邱美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