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單聲沒字第24號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郭漢東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植物防疫檢疫法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5 年度聲沒字第415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扣案之附有土壤及果實之金桔植株捌拾株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違反植物防疫檢疫法案件,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4 年度偵字第9719號、104 年度偵字第10909 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有該緩起訴處分書在卷可稽。然扣案之附有土壤及果實之金桔植株80株,係未經主管機關核准,擅自輸入前揭檢疫物且未依規定申請檢疫,而上開扣案物品為被告所有而供本件犯罪所用之物,業據被告供承在卷,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檢察官依第253 條或第253 條之1 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刑法第38條第2 項、第3 項之物及第38條之1 第1項、第2 項之犯罪所得,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 條之1 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因違反植物防疫檢疫法案件,業經聲請人於民國
104 年6 月8 日以104 年度偵字第9719號、104 年度偵字第00000 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且緩起訴期間業已於105 年7月13日屆滿在案,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104 年度上職議字第8804號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又被告自中國大陸地區將金桔植株輸入我國境內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警詢及偵查中坦承不諱,並有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新竹分局104 年3月19日防檢竹植字第1041556119號函、104 年3 月20日防檢竹植字第1041556123號函在卷可參(見104 年度偵字第0000
0 號卷第14頁、104 年度偵字第9719號卷第32頁),是扣案之前開附著土壤及果實之金桔植株80株,屬被告所有而供犯本案之罪所用之物無訛。從而,揆諸前揭規定,聲請人聲請就扣案之物單獨宣告沒收,洵屬有據,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259條之1,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4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陳俐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葉菽芬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