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審簡附民字第5號原 告 葉佐慶被 告 陳明忠上列被告因違反動物保護法(毀損)等案件(106 年度審簡字第
705 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查原告葉佐慶於本院106 年度審簡字第705 號被告陳明忠被訴違反動物保護法(毀損)等案件審理時,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其內容係屬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9 日
刑事審查庭 審判長法 官 潘怡華
法 官 呂曾達法 官 施育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高 平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