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裁定
106年度審交附民字第463號原 告 吳猛被 告 張泳傑上列被告因肇事遺棄等案件(106 年度審交訴字第175 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原告吳猛於本院106 年度審交訴字第175 號,對於被告張泳傑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其內容係屬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2 日
刑事審查庭 審判長法 官 蕭世昌
法 官 馮浩庭法 官 簡方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心姿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