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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6 年審原交訴字第 8 號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審原交訴字第8號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林儀明指定辯護人 姚宗樸律師上列被告因肇事遺棄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 年度偵字第934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民國一百零六年七月二十四日一百零六年度審原交訴字第八號案件改行簡式審判程序之裁定應予撤銷。

理 由

一、本件被告因肇事遺棄等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06 年7 月24日將106 年度審原交訴字第8 號案件裁定改行簡式審判程序,惟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本院認為本件不宜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應進行通常審判程序,原裁定應予撤銷。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2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5 日

刑事審查庭 審判長 法 官 鍾雅蘭

法 官 曹馨方法 官 許菁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蔡宗豪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5 日

裁判案由:肇事遺棄罪等
裁判日期:2017-07-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