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審易字第1963號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蒲健國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執行及治療中)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繼續審判。
理 由
一、按「第294 條第1 項、第2 項及第295 條至第297 條停止審判之原因消滅時,法院應繼續審判」,刑事訴訟法第298 條規定甚明。
二、查本件被告蒲健國因罹患開放性肺結核,而於另案執行中之民國107 年11月7 日移入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執行及治療,復囿於「療程期間具有高度傳染性,現不建議借提」,即所罹開放性肺結核之療程完成並康復前,殊無從借提被告使之到庭,前經本院依刑事訴訟法第294 條第2 項「被告因疾病不能到庭者,應於其能到庭以前停止審判」之規定裁定停止審理,第查,被告現已為「非開放性肺結核,可以借提到庭」,有本院辦理刑事案件電話詢紀錄表1 份可按,顯見停止審判之原因業已消滅,是揆之首揭法條說明,本件自應繼續審判,爰依該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9 日
刑事審查庭 法 官 蔡榮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鍾宜君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