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6年度審易字第2421號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李政峰選任辯護人 洪崇遠律師
蕭萬龍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區域計畫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 年度偵字第5943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告知簡式審判程序意旨,並聽取當事人及辯護人之意見後,本院裁定改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李政峰犯區域計畫法第二十二條之不依限變更土地使用罪,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㈠李政峰(所涉竊佔犯行,另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
官為不起訴處分)為幸太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址設桃園市○○區○○路○ ○○ 號,下稱「幸太公司」)之登記負責人,其父親李太郎為「幸太公司」實際負責人。李正峰明知其所有坐落於桃園市○○區○○段○○○段○○○○○號一所示地號之土地,暨其母陳素蓮所有坐落於桃園市○○區○○段○○○段○○○○○號二所示地號之土地共23筆(下稱「附表一所示土地」),均係經主管機關桃園市政府依區域計劃法第15條規定,編定為非都市土地分區使用計畫之特定農業區農牧用地,未經主管機關核准,不得違反土地管制而為變更使用。前於民國103 年間某日,李太郎、「幸太公司」會計吳春美(另案遭通緝中)與江以斌(所涉竊佔犯行,另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合意讓不特定人付費後在「附表一所示土地」上傾倒而堆置營建剩餘土石方以牟利,分帳方式為江以斌除每月給付土地租金新臺幣(下同)50,000元外,另其向至上開土地傾倒營建剩餘土石方之42公噸營業貨運曳引車(即大台車)每台收取3,000 元費用;35公噸營業貨運曳引車(即小台車)每台收取2,000元費用(下稱「土方棄置費用」)時,均需將上開費用之一半(即1,500 元、1,000 元)給付予吳春美。李太郎、吳春美復經李政峰同意出租上開土地而代理李政峰,江以斌則推由張朝義(所涉竊佔犯行,另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出面,於103 年9 月23日簽署出租人為李政峰、承租人為張朝義,租賃標的為「附表一所示土地」之土地租賃契約。江以斌並於訂約後,先開挖整地,再自10
3 年10月某日起,開始收受董梁安、葉建宏、曹增統等不特定營業貨運曳引車司機,在「附表一所示土地」上傾倒而堆置營建剩餘土石方,而違反該土地原定之管制分區使用計畫,且按月交付租金及所收得之「土方棄置費用」款項之一半予吳春美。嗣桃園市政府接獲民眾檢舉及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大溪分局中新派出所通報,於103 年11月25日上午10時35分許,派遣地政局人員協同相關單位,與李政峰所委任之吳春美及江以斌等人,至「附表一所示土地」共同會勘後,桃園市政府認定李政峰未經申請許可,擅自於附表一所示非都市土地特定農業區農牧用地上堆置土石及開挖整地使用,違反區域計畫法第15條第1 項之非都市土地分區使用計畫管制之規定,而依區域計畫法第21條第1 項及桃園市非都市土地違反使用管制罰鍰裁量基準第2 點第1 款之規定,於103 年12月11日以府地用字第1030306654號裁處書(下稱「103 年12月11日裁處書」),裁罰李政峰,裁罰內容為:「⑴罰鍰新臺幣300,000 萬元整」「⑵停止非法使用」、「⑶3 個月內依法申請恢復土地容許使用項目」。惟桃園市政府地政局於
104 年1 月8 日及同年月14日,再次前往「附表一所示土地」會勘時,發現「附表一所示土地」持續堆置營建剩餘土石方外,其他鄰近土地亦遭堆置回填營建剩餘土石方,違規情節有擴大之情事,桃園市政府遂於104 年1 月20日以府地用字第10470017288 號函(下稱「桃園市政府104 年1 月20日函」)將「103 年12月11日裁處書」裁罰內容中之「⑶3 個月內依法申請恢復土地容許使用項目」變更為「⑶104 年2月16日前依法申請恢復土地容許使用項目」。詎李政峰收受上開裁處書及函文,並繳納罰鍰後,竟基於違反區域計畫法之犯意,未遵期將「附表一所示土地」變更而回復為容許使用項目,仍任由江以斌繼續使不特定營業貨運曳引車司機至該土地傾倒堆置營建剩餘土石方,並擴及其他相鄰土地。俟於104 年3 月2 日,桃園市大溪區公所發現「附表一所示土地」仍持續堆置營建剩餘土石方,遂通報桃園市政府,桃園市政府地政局並於104 年3 月20日上午10時40分許,會同相關單位與江以斌,至「附表一所示土地」共同會勘後,桃園市政府認定李政峰未經申請許可,擅自於非都市土地特定農業區農牧用地之「附表一所示土地」上堆置營建剩餘土石方,經「103 年12月11日裁處書」及桃園市政府104 年1 月20日函」要求其停止非法使用,且依法申請恢復土地容許使用項目後,迄今仍未停止堆置營建剩餘土石方,且未申請恢復土地容許使用項目,違反區域計畫法第15條第1 項之非都市土地分區使用計畫管制之規定,而依區域計畫法第21條第1項及桃園市非都市土地違反使用管制罰鍰裁量基準第2 點之規定,於104 年4 月8 日以府地用字第1040087381號裁處書書(下稱「104 年4 月8 日裁處書」),裁罰李政峰,裁罰內容為:「⑴罰鍰新臺幣30萬元整」、「⑵停止非法使用」、「⑶依法申請回復土地容許使用項目」。詎李政峰收受「
104 年4 月8 日裁處書」後,竟承前基於違反區域計畫法之犯意,未將「附表一所示土地」變更而回復為容許項目使用。嗣於105 年2 月25日,桃園市大溪區公所發現「附表一所示土地」仍堆置營建剩餘土石方,而查悉上情。
㈡案經桃園市政府函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二、證據名稱:㈠被告李政峰分別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中之自白。
㈡證人即桃園市政府地政局科員蔡志忠、證人即桃園市政府水
務局埔頂污水下水道工程保全崗哨林俊亨、楊思源、證人李太郎、江以斌、張朝義、曹增統、董梁安、葉建宏、劉英其、羅友威分別於警詢及檢察官訊問中之證述。
㈢如附表二所示之證據。
三、論罪科刑:㈠按違反第15條第1 項之管制使用土地者,由該管直轄市、縣
(市)政府處新台幣6 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限期令其變更使用、停止使用或拆除其地上物恢復原狀;違反前條規定不依限變更土地使用或拆除建築物恢復土地原狀者,除依行政執行法辦理外,並得處6 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區域計畫法第21條第1 項、第22條分別定有明文。查被告因違反區域計畫法第15條第1 項之非都市土地分區管制規定,經桃園市政府依同法第21條第1 項之規定科予罰鍰,並限期令恢復土地容許使用項目,詎其屆期仍未申請恢復土地容許使用項目而變更土地使用,自應依同法第22條之規定論處。
㈡是核被告所為,係犯區域計畫法第22條之不依限變更土地使用罪。
㈢次按行為人實施犯罪之時地,在自然意義上雖非完全一致,
但仍有部分合致,且犯罪目的單一,依一般社會通念,認應評價為一罪方符合刑罰公平原則,如予數罪併罰,反有過度處罰之疑,與人民法律感情亦未契合,故於刑法廢除牽連犯及連續犯後,應依個案情狀,考量一般社會通念及刑罰公平原則,適度擴張一行為概念,論以接續犯或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方屬適當(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1880號判決意旨參照)。查被告先後漠視「103 年12月11日裁處書」及「桃園市政府104 年1 月20日函」、「104 年4 月8日裁處書」等要求其依法申請恢復土地容許使用項目之命令,容任江以斌使不特定營業貨運曳引車司機在「附表一所示土地」上持續堆置營建剩餘土石方之行為,侵害法益同一,主觀上應係本於同一違反區域計畫法之犯意為之,揆諸前揭判例意旨,屬接續犯之包括一罪。
㈣辯護人固為被告利益辯稱:被告係將土地出租予他人使用,
對上開土地僅負擔監督責任,請求依刑法第59條酌減其刑云云,惟按刑法第59條之酌量減輕其刑,必須犯罪另有其「特殊」之「原因」與「環境」等等,在客觀上足已引起一般同情,認為即予宣告法定最低刑期,猶嫌過重者,始有其適用;至於犯罪之動機、犯罪之手段或犯罪後之態度等情狀,僅可為法定刑內從輕科刑之標準,不得據為酌量減輕之理由(最高法院38年台上字第16號、45年台上字第1165號、51年台上字第899 號判例參照)。本件被告於收受桃園市政府要求其依法申請恢復土地容許使用項目之裁處書後,仍未阻止案外人江以斌,而使不特定營業貨運曳引車司機持續在「附表一所示土地」上堆置營建剩餘土石方,難認被告有何特殊可憫之情,其所為在客觀上難認有何特殊之環境與背景而足以引起一般之同情,揆諸前開判例要旨,辯護人上述所陳,並非犯罪本身存在特殊原因與環境,自與刑法第59條之要件未合,自無從依該條酌減其刑,併此敘明。
㈤爰審酌被告在屬特定農業區農牧用地之「附表一所示土地」
上,容認不特定人違法開挖整地、堆置營建剩餘土石方,經主管機關即桃園市政府先後2 次科以罰鍰並限期改善後,仍未依法申請恢復土地容許使用項目,除影響土地自然環境甚鉅,復使農牧用地喪失其使用性質,有害國家對於國土之規劃發展,所為實有可議;復考量被告犯後就上開違法堆置營建剩餘土石方迄今仍未移除,有桃園市政府地政局106 年6月22日桃地用字第1060026612號函暨檢附之桃園市工務局桃園市道路工程線型評估與定線等委託技術服務「桃園市○○區○○段○○○段00000 地號等36筆地號土地棄土測量」工作成果報告書、測量成果報告等在卷可考(見105 年度偵字第5943號第㈡卷第3-116 頁),益見其忽視國土利用,顯然欠缺守法意識,所為實應非難譴責,並衡以被告之犯罪動機、情節及所生危害暨其生活及經濟狀況、素行、年紀及智識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四、沒收:㈠被告行為後,刑法有關沒收之相關規定業於104 年12月27日
、105 年5 月27日修正,依刑法施行法第10條之3 規定,自
105 年7 月1 日開始施行;且於刑法第2 條第2 項亦已明定:「沒收、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適用裁判時之法律」,是本件有關沒收部分,自應適用刑法於105 年7 月1 日施行之相關規定,合先敘明。
㈡次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刑法第38條之1
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經查,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供稱其並未取得營業貨運曳引車司機傾倒營建剩餘土石方之費用等語(見本院卷第32頁反面- 第33頁),參諸證人即營業貨運曳引車司機曹增統於偵查中證稱:我於103 年12月24日駕駛405-ZT的砂石車載運土方至中庄調整池旁的土地傾倒,無線電裡面的人說我可以進場了,我就進去把2500元交給江以斌等語(見103 年度他字第4339號卷第176 至177 頁),而證人江以斌於偵查中證稱:我都跟吳春美接洽,吳春美有詢問過李太郎,我們約定大台我收3000元左右,分他們1500元,小台我們收2000元,分他們1000元,大約每日結帳,我在本案土地應該收了1275萬元,分給吳春美及李太郎應該是510萬元,我知道李政峰是誰,但沒有看過他等語(見105 年度偵字第5943號卷一第171 頁反面至第172 頁、卷二第161 頁反面),足見被告上開所供尚非子虛,是依卷內證據既無從認定被告獲有何犯罪所得,自無從宣告沒收。
五、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第299 條第1 項前段、第310 條之2 、第454 條第1 項,區域計畫法第22條,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本案經檢察官王文咨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2 日
刑事審查庭 法 官 葉韋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鄭雅雁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3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區域計畫法第21條違反第15條第1 項之管制使用土地者,由該管直轄市、縣(市)政府處新台幣6 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限期令其變更使用、停止使用或拆除其地上物恢復原狀。
前項情形經限期變更使用、停止使用或拆除地上物恢復原狀而不遵從者,得按次處罰,並停止供水、供電、封閉、強制拆除或採取其他恢復原狀之措施,其費用由土地或地上物所有人、使用人或管理人負擔。
前 2 項罰鍰,經限期繳納逾期不繳納者,移送法院強制執行。
區域計畫法第22條違反前條規定不依限變更土地使用或拆除建築物恢復土地原狀者,除依行政執行法辦理外,並得處6 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附表一:
┌──┬──────┬─────────────────────┐│編號│土地所有權人│土地座落於桃園市○○區○○段○○○段○地號│├──┼──────┼─────────────────────┤│ 一 │李政峰 │147-3、147-5、147-7、147-8、147-9 ││ │ ├─────────────────────┤│ │ │148、148-1 ││ │ ├─────────────────────┤│ │ │156-1 ││ │ ├─────────────────────┤│ │ │157、157-1、157-3 ││ │ ├─────────────────────┤│ │ │160、160-1 ││ │ ├─────────────────────┤│ │ │161 ││ │ ├─────────────────────┤│ │ │163、163-1 ││ │ ├─────────────────────┤│ │ │164-1 ││ │ ├─────────────────────┤│ │ │174-1 ││ │ ├─────────────────────┤│ │ │179-1、179-3 ││ │ ├─────────────────────┤│ │ │181 │├──┼──────┼─────────────────────┤│ 二 │陳素蓮 │144-7、144-8 │└──┴──────┴─────────────────────┘附表二:
┌──┬────────────────────────────────┐│編號│ 證 據 名 稱 │├──┼────────────────────────────────┤│ 1. │桃園縣政府103 年10月29日府地用字第1030267864號函 │├──┼────────────────────────────────┤│ 2. │桃園縣政府農業發展局辦理農地違規會勘紀錄表(會勘時間:103 年10 ││ │月15日,含地籍圖及當日會勘照片) │├──┼────────────────────────────────┤│ 3. │桃園縣政府農業發展局103 年10月16日桃農管字第1030022321號函 │├──┼────────────────────────────────┤│ 4. │桃園市○○區○○路○○○○巷內於103 年10月4 日之現場照片 │├──┼────────────────────────────────┤│ 5. │幸太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之公司及分公司基本資料查詢 │├──┼────────────────────────────────┤│ 6. │103 年12月24日車牌號碼000-00號營業貨運曳引車至桃園市○○區○○路││ │1020 巷 傾倒廢土照片(含來源) │├──┼────────────────────────────────┤│ 7. │103 年12月24日車牌號碼000-000 號營業貨運曳引車至桃園市○○區○○○○ ○路○○ ○○ 巷傾倒廢土照片(含來源) │├──┼────────────────────────────────┤│ 8. │103 年12月24日車牌號碼000-00號營業貨運曳引車至桃園市○○區○○路││ │10 20 巷傾倒廢土照片(含來源) │├──┼────────────────────────────────┤│ 9. │103 年12月24日車牌號碼000-00號營業貨運曳引車至桃園市○○區○○路││ │1020 巷 傾倒廢土照片 │├──┼────────────────────────────────┤│ 10.│103 年12月24日車牌號碼000-00號營業貨運曳引車至桃園市○○區○○路││ │1020 巷 傾倒廢土照片 │├──┼────────────────────────────────┤│ 11.│車牌號碼000-00號營業貨運曳引車之車輛詳細資料 │├──┼────────────────────────────────┤│ 12.│車牌號碼000-000 營業貨運曳引車之車輛詳細資料 │├──┼────────────────────────────────┤│ 13.│車牌號碼000-00號營業貨運曳引車之車輛詳細資料 │├──┼────────────────────────────────┤│ 14.│車牌號碼000-00號營業貨運曳引車之車輛詳細資料 │├──┼────────────────────────────────┤│ 15.│車牌號碼000-00號營業貨運曳引車之車輛詳細資料 │├──┼────────────────────────────────┤│ 16.│桃園市大溪區中庄調整池旁出入口(大鶯路1020巷)進出車輛紀錄103/12││ │ /23 │├──┼────────────────────────────────┤│ 17.│桃園市政府104 年3 月30日府地用字第1040077399號函 │├──┼────────────────────────────────┤│ 18.│非都市土地違反編定使用案件會勘紀錄(會勘時間:104 年3 月20日,含││ │會勘照片) │├──┼────────────────────────────────┤│ 19.│委託書(張朝義委任江以斌) │├──┼────────────────────────────────┤│ 20.│土地租賃契約書 │├──┼────────────────────────────────┤│ 21.│空照圖 │├──┼────────────────────────────────┤│ 22.│罰鍰作業/繳款資料登錄 │├──┼────────────────────────────────┤│ 2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4 年7 月21日勘驗筆錄及現場勘驗照片│├──┼────────────────────────────────┤│ 24.│桃園市大溪地政事務所104 年9 月21日溪地測字第1040011235號函暨檢附││ │之土地複丈成果圖 │├──┼────────────────────────────────┤│ 25.│土地登記公務用謄本(104 年9 月21 日 列印) │├──┼────────────────────────────────┤│ 26.│桃園市政府政風處104 年11月25日桃政查字第1040008717號函暨檢附之「││ │埔頂污水下水道工程」保全人員基本資料 │├──┼────────────────────────────────┤│ 27.│車輛管制違規停車登記簿影本 │├──┼────────────────────────────────┤│ 28.│桃園市政府104 年3 月9 日府地用字第1040054529號函 │├──┼────────────────────────────────┤│ 29.│桃園市大溪區公所104 年3 月3 日桃市溪農字第1040003818號函暨檢附之││ │①桃園市大溪區非都市土地違規使用案件處理查報表(填表日期104 年3 ││ │ 月2 日 ││ │②土地登記謄本(列印日期104 年3 月2 日) ││ │③土地使用分區線上查詢及證明核發系統 ││ │④現場照片 │├──┼────────────────────────────────┤│ 30.│桃園市政府104 年1 月20日府地用字第1040017288號函 │├──┼────────────────────────────────┤│ 31.│桃園縣政府103 年12月11日府地用字第1030306654號裁處書 │├──┼────────────────────────────────┤│ 32.│桃園市政府104 年4 月29日府地用字第1040108110號函暨檢附之非都市土││ │地違反編定使用案件會勘紀錄(會勘日期:104 年1 月8 日,含會勘照片││ │) │├──┼────────────────────────────────┤│ 33.│桃園市政府104 年5 月12日府地用字第1040120617號函暨檢附之 ││ │①桃園縣政府農業發展局103 年10月16日桃農管字第1030022321號函 ││ │②桃園縣政府農業發展局103 年10月16日桃農管字第1030022359號函 ││ │③桃園縣政府水務局103 年10月22日桃水河字第1030038501號函 ││ │④桃園縣大溪鎮公所103 年10月24日溪農字第1030027493號函暨檢附之 ││ │ ⒈桃園縣大溪鎮非都市土地違規使用案件處理查報表(填表日期103 年││ │ 10月21日) ││ │ ⒉土地登記謄本(列印日期103 年10月21日) ││ │ ⒊現場照片 ││ │⑤非都市土地違反編定使用案件會勘紀錄(會勘時間:103 年11月25日,││ │ 含會勘照片)、委託書(李政峰委託吳春美) ││ │⑥桃園縣政府農業發展局103 年12月8 日桃農管字第1030026463號函 │├──┼────────────────────────────────┤│ 34.│桃園市政府104 年4 月8 日府地用字第1040087381號裁處書 │├──┼────────────────────────────────┤│ 35.│桃園市政府105 年3 月2 日府地用字第1050047313號函 │├──┼────────────────────────────────┤│ 36.│桃園市大溪區公所105 年2 月26日桃市溪農字第1050004300號函暨檢附之││ │①桃園市大溪區非都市土地違規使用案件處理查報表(填表日期105 年2 ││ │ 月25日) ││ │②土地使用分區線上查詢及證明核發系統 ││ │③土地登記謄本(列印日期105 年2 月25日) ││ │④現場照片 │├──┼────────────────────────────────┤│ 37.│張朝義105年11月30日繪製之現場圖 │├──┼────────────────────────────────┤│ 38.│桃園市政府105 年5 月18日府地用字第1050114024號函暨檢附之 ││ │①桃園市政府105 年3 月2 日府地用字第1050047313號函 ││ │②桃園市政府104 年3 月9 日府地用字第1040054529號函 ││ │③桃園市政府104 年3 月30日府地用字第1040077399號函 ││ │④桃園市政府地政局105 年12月16日桃地用字第1050058862號函 ││ │⑤桃園市政府建築管理處105 年12月20日桃建施字第1050069385號函 │├──┼────────────────────────────────┤│ 39.│桃園市政府水務局106 年5 月22日桃水污工字第1060022696號函暨檢附之││ │萬安國際保全股份有限公司106 年5 月3 日萬字第1060503001號函 │├──┼────────────────────────────────┤│ 40.│桃園市政府地政局106 年6 月22日桃地用字第1060026612號函暨檢附之桃││ │園市工務局桃園市道路工程線型評估與定線等委託技術服務「桃園市○○○○ ○區○○段○○○段00000 地號等36筆地號土地棄土測量」工作成果報告書││ │、測量成果報告 │├──┼────────────────────────────────┤│ 41.│美商美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106 年7 月17日聯字第0000000000││ │號函 │├──┼────────────────────────────────┤│ 42.│交通部公路總局新竹區監理所106 年7 月12日竹監車字第1060150649號函│├──┼────────────────────────────────┤│ 4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公務電話紀錄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