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審易字第2479號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吳首宝選任辯護人 劉 楷律師
莊秉澍律師上列被告因損害債權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定108 年5月1 日上午9 時10分在本院第11法庭進行審理程序,該期日本院將依職權傳喚證人陳霈絲,待證事實為「被告依序於103 年1 月15日、10月7 日、104 年1 月19日,各簽立股票借款質押承諾書、股票讓渡書、股票過戶讓渡書之緣由、目的及過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1 日
刑事審查庭 法 官 蔡榮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鍾宜君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