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6年度審訴字第177號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林育政上列被告因違反藥事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 年度偵字第17857 號、第20630 號),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陳述,本院合議庭裁定改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林育政犯藥事法第八十二條第一項之輸入禁藥罪,處有期徒刑肆月。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犯 罪 事 實
一、林育政明知含有「Nicotine」成分之電子菸油以藥品列管,未經衛生福利部核准許可,不得擅自輸入,竟基於輸入禁藥之犯意,於民國105 年2 月23日委託不知情之東華國際運通有限公司(下稱東華公司),向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下稱臺北關)申報如附表所示進口貨物名稱為「日用品」、「SAMPLE」之快遞貨物各1 批,於同日自大陸地區輸入如附表所示之電子菸油共121 瓶。嗣臺北關關員於同日,在桃園市○○區○○路○○○ 號遠雄倉儲快遞貨物專區進口艙查獲,並扣得上揭電子菸油。
二、案經內政部警政署航空警察局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林育政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中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即東華公司負責人游高彥於警詢中之證述相符,並有臺北關扣押貨物收據及搜索筆錄、進口快遞貨物簡易申報單、東華公司之報關資料各2 份、查獲照片、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105 年4 月22日FDA 研字第1050012222號、第000000000 號函暨檢驗報告書等附卷可佐,並有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附卷足憑,足認被告上開任意性之自白與事實相符,核屬可信。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二、論罪科刑㈠核被告所為,係犯藥事法第82條第1 項之輸入禁藥罪。被告
利用不知情之東華公司人員遂行其上開犯行,為間接正犯。㈡爰審酌被告前已因輸入電子菸油禁藥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
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4 年度偵字第23981 號處分緩起訴確定(見本院卷第29頁),又於緩起訴處分期間再犯本案,顯見其未因前案而記取教訓;及被告於本案輸入含「Nicotine」成分之電子菸油數量,甫入境即為海關人員查獲之犯罪危害程度;兼衡其犯後終能坦承犯行,自述:我是高職畢業,有2 個小孩(分別就讀小學、國中),從事珠寶加工,經濟狀況勉強等語(見本院卷第23頁背面)之智識程度、家庭經濟及生活狀況暨預防需求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被告所犯為最重本刑10年以下有期徒刑之罪,縱受6 個月以下有期徒刑之宣告,依法仍不得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㈢按沒收、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適用裁判時之法律,刑
法第2 條第2 項定有明文。被告行為後,刑法第5 章之1 關於沒收之相關規定固於104 年12月30日、105 年6 月22日修正公布,並均於105 年7 月1 日起施行,揆諸上開規定,應一律適用裁判時法即新法之規定,無庸為新舊法比較。又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刑法第38條第2 項定有明文。又凡違反海關緝私條例及戰時管理進口出口物品條例各規定,得由海關沒收之,貨物如經海關適用海關緝私條例將該貨物為沒收處分,雖該私運貨物之人,因觸犯刑事罪名應由軍法或司法機關審判,但刑事判決內即不得更為沒收之諭知,至未經海關沒收者,仍得予以沒收,司法院院字第2832號解釋足茲參照。查扣案含「Nicotine」成分之如附表所示之電子菸油,現僅扣押於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尚未經海關依海關緝私條例或主管機關依藥事法第79條第
1 項規定沒入銷燬,而該上開物品既屬藥事法第22條第1 項第2 款前段規定之禁藥,為被告所有,且係供本案犯罪所用之物,應依刑法第38條第2 項之規定宣告沒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第299 條第 1項前段,藥事法第82條第1 項,刑法第2 條第2 項、第11條前段、第38條第2 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黃冠中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6 日
刑事審查庭 法 官 曹馨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陳亭妤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7 日附表:
┌──┬───────────────┬──┬─────────┐│編號│ 品 名 │數量│ 備 註 │├──┼───────────────┼──┼─────────┤│ 一 │申報貨物名稱:「日用品」 │63瓶│申請進口報單號碼:││ │(實際為含Nicotine之電子菸油)│ │CX05736UQ359 ││ │ │ │分提單號碼: ││ │ │ │0000000000 │├──┼───────────────┼──┼─────────┤│ 二 │申報貨物名稱:「SAMPLE」 │58瓶│申請進口報單號碼:││ │(實際為含Nicotine之電子菸油)│ │CX05736UQ382 ││ │ │ │分提單號碼: ││ │ │ │0000000000 │└──┴───────────────┴──┴─────────┘附錄本判決論罪法條全文:
藥事法第82條製造或輸入偽藥或禁藥者,處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 億元以下罰金。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2 億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7 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 億5 千萬元以下罰金。
因過失犯第一項之罪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1千萬元以下罰金。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